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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車輛只能由交警扣留,以便收集證據。 扣押汽車可能是為了收集證據,而不是為了賠償。 鑑定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完成之日起三日內委託,檢查鑑定期限不超過二十日,超過的,報上一級公安部門批准,最長不超過六十日。
鑑定結論出來後,交警會在兩天內將報告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後有三天時間決定是否申請複估,如需復估,交警會安排復鑑,複評限一次。 如無需重新鑑定的,鑑定結論生效並確定,確認後五天內,交警通知當事人取車。 在不需要延長鑑定時間、重新鑑定的情況下,一般情況下,羈押時間在28天左右,需要注意的是,這只是乙個工作日,週末和法定節假日需要排除在外。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需要收集證據,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和機動車駕駛證,並出具行政強制措施證明。 被扣押的車輛和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內的貨物。 在核實貨物的重量、體積和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員或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置。 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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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時,交警可以扣留事故車輛,檢查、辨認車輛以取證為目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事故車輛; 此外,應當在檢查或者鑑定結束後五日內退還當事人。
1、交警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以收集證據為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交警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檢查、檢查,收集證據; 事故車輛可以為取證目的扣留,但應妥善保管,以便核實。
2.關於車輛檢查期限的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五日內,委託有關部門對車輛進行檢查、鑑定; 檢驗鑑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長10日。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對當事人現場的身心狀況、人身傷害、屍體、車輛及其速度、痕跡、物品、路況等進行檢查鑑定。
檢查和鑑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 需要延期的,經設區市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批准,可以延期10日。 檢查鑑定週期超過期限的,應當報省人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3、檢驗鑑定完成後,應在五天內返還業主。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檢查鑑定除外,不得使用。 檢查鑑定完成後五天內,通知有關各方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駕駛證。 遺棄、逃跑的無主車輛,或者通知當事人10日後仍未取回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無證車輛、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未投保並有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機動車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交警因需要收集證據,可以扣留事故車輛,5日內應委託相關鑑定機構,鑑定機構應當在20日內完成,經批准也可延長10日,即30日,鑑定完成後,應在5日內歸還車主, 因此,交警對肇事車輛的扣留一般為30天至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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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交警扣留汽車的規定總結如下:
1、一般交通事故中,交警扣押車輛,以查明事故原因並收集證據的,應當在查明事故原因後查清事故原因,即在事故發生後10日內作出事故認定,並放行車輛。
二、需要收集證據的,一般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經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3.如需對車輛進行身份識別,車輛將在68天內歸還。
4、交通事故車輛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規定》(2008年)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的,交警部門可以依法扣留該車輛,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5、受害方提出訴前或訴訟財產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車輛可以扣留至訴訟結束。
此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勘察檢查,應當自交通事故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出具交通事故認定證明。 需要進行檢查、鑑定的,應當自檢查、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鑑定檔案。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解決,受害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檔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認定檔案,送達受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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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最新規定,一般情況下,事故車被扣留的期限不應超過25天(其中20天檢查鑑定加5天通知取車);
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延長檢查鑑定期限的,事故車輛滯留期限不超過65日(其中檢查鑑定60日加通知取車通知5日);
但是,當事人收到對公安機關檢查、鑑定結論的書面異議並申請複查、鑑定的除外,申請複查、鑑定的次數為一次。
複查、鑑定、考核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價的時限相同。 扣留車輛的時限將增加一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條 交警執行職務認為應當暫時扣留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並在二十四小時內移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道路交通違法者,應當在十五日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受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證暫予扣留、吊銷的,應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拘留的行政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縣級公安機關裁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應當出具證明,並通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處理。
被扣押的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未前來接受處理的,公告3個月後仍未前來接受治療的,扣押車輛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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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輛的扣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3日。 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查鑑定,應當自扣押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完成檢查鑑定的期限,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超過三十日,應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九條。
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查鑑定應當自扣押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悔改並暫停。
第51條.
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當確定用鑑定機比彎成型完成檢驗鑑定的期限,期限不得超過30日。 超過30日,報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超過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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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扣留汽車的時間不得超過30天,複雜案件的最長時間不應超過60天。
交警不能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交警對貨物進行重量核驗,以及貨物體積、遺失核定是否正確,通知司機或貨主處理,不能通知當事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車主違法被交警扣留的時間。
車主因無證駕駛、未購買強制交通保險、涉嫌盜竊、搶劫等被交警扣留的,交警應當在車主接受處理或者提供或者補發相關證明或者手續核實後及時放行。
交警核實的時間,即交警扣留汽車的時間,自車主受理、重新申請手續或提供證明之日起,交警扣留汽車的時間不超過10天,最長不超過15天。
2、車主發生交通事故被交警扣留的時間。
發生涉及車主的交通事故,交警扣留該車的時間不得超過30日,重大、複雜案件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0日。
需要對車輛進行檢測鑑定的,交警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日內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與鑑定機構約定的鑑定時間不得超過20日。 鑑定結果出來後,交警應在5日內通知車主取車。
可以看出,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交警扣留汽車的時間是3+20+5=28天。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規定,辨認時間不計入交警拘留時間,經上級交警部門批准後,交警也可以在事故發生後3天申請認定,因此,一般交通事故交警拘留時間也可以為30+20+5=55天。
如果交通事故案件重大、複雜,交警將對該車進行最長60天的扣留,經上級交警部門批准後,申請鑑定機構對汽車進行鑑定的時間也可以長達60天。 這樣,交警扣留汽車的最長時間是60+60+5=125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25條.
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過30日; 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需要對物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包括檢驗、檢疫、技術鑑定的期限。 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限應當明確規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檢測、檢驗、檢疫、技術鑑定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事故發生後,受害方死亡,那麼只要機動車負有責任,無論責任大小,機動車的強制交通保險都必須預先賠償12萬元。 超過強制交通保險金額的,雙方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共同承擔。 由此可見,事故責任方的賠償包括強制交通保險的賠償。 >>>More
法律分析:保險欺詐是欺詐,要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發現較輕,則罰款,重者將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個人實施保險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或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的, 處五年以上十萬元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More
1、在報警確定責任之前,為了不影響交通,一定要用手機拍照或錄下**作為證據,然後把車開走,然後立即報警,等待交警處理並確定責任。 交警需要根據事故發生時的天氣、路面、訊號燈、車輛等情況做出判斷,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出具事故證明,鑑定時間將順延。 如果雙方對事故認定沒有異議,可以在識別函上簽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識別函後3天內申請復議。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