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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清楚你的意思是有乙個管轄原則還是乙個適用的法律。
如果是管轄原則,可以看一下刑法第6條至第11條的規定。
如果是適用法律,《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中有涉外程式的特別規定,可以查閱,08年在民事領域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或許也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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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屬地管轄權,也稱為屬地管轄權。
2.國籍管轄權,也稱為屬人管轄權。
3.保護性管轄權。
4.普遍管轄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對第一審民事案件有管轄權,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對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認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等法院有管轄權。
對管轄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由高階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對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本院認定應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具有管轄權; 被告人住所地與被告人慣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該慣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對針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具有管轄權。 同一訴訟中若干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屬於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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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請簡要介紹一下國際法院的管轄權。
校對答案:國際法院的管轄權分為訴訟管轄權和諮詢管轄權。
1)訴訟管轄權。國際法院行使訴訟管轄權涉及“屬人管轄權”和“屬事管轄權”兩個方面:“屬人管轄權”是指誰可以成為國際法院訴訟程式的當事方。
《國際法院規約》第34條規定,只有國家可以成為法院訴訟程式的當事方。 “屬事管轄權”是指國際法院管轄權的客體。 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法院對三類案件具有管轄權:
爭議各方提交的所有案件; 聯合國**或其他現行條約規定的所有事件; 各國事先宣告,它們接受國際法院管轄範圍內的所有爭端。
2)諮詢管轄權。根據聯合國第九十六條**,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大會臨時委員會、行政法庭判決複審申請委員會以及大會授權的十六個專門機構和聯合國其他機構,可要求國際法院就任何在履行其職能時提出問題。無論是國家還是個人,包括聯合國秘書長,都無權要求國際法院或阻止法院發表諮詢意見。
諮詢意見不具有法律效力,也無須徵得有關國家的同意。
我是來自廣東的考生,通過網校的學習,我在10月份的“經驗與經濟學概論”中考了75分,在“公共機構會計”中考了92分。 它大大提高了我學士學位的平均分數。
我還查了深圳的“金融市場”課程成績,我看了10天左右的書,得了72分。 我已經通過了10門金融學本科課程,現在我正準備在一月份選修兩門課程,“線性代數(經濟與管理)”和“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經濟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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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泰國、馬來西亞、越南擁有管轄權。
伊朗:國籍為伊朗人,根據屬人管轄權原則,伊朗擁有管轄權。
義大利:管轄權與單獨的國家護照無關。
泰國:根據屬地原則,犯罪準備地在泰國,泰國有管轄權。
馬來西亞:根據屬地原則,馬來西亞對在該國境內懸掛(註冊)其國旗的飛機或船隻擁有管轄權。
德國:該行為沒有發生,德國不是該行為的結果,也沒有管轄權。
越南:根據屬地原則,越南對其行為後果發生的地方擁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