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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和撤銷要約之間的區別在於:
1.兩者在表達上有所不同。
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或剛剛到達)受要約人之前。 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且受要約人未發出接受通知之前。 <>
2.兩者發生的時間不同。
當要約尚未生效(或剛剛生效)時,就會發生要約的撤回。 要約的撤銷是在要約生效之後和受要約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
3、兩者要求的條件不同。
關於不可撤銷的要約撤銷要求特別要求被要約人不僅必須“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而且必須“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 撤回要約沒有這樣的規定,只要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之前或同時送達受要約人,就可以產生撤回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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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撤回要約。在要約未交付給受要約人時取消要約的行為稱為撤回要約。 只要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之前送達受要約人,就可以撤回要約。
2) 撤銷要約。要約人在要約交付給受要約人後取消要約的行為稱為要約的撤銷。 要約分為可撤銷要約和不可撤銷要約,對於不可撤銷要約,只有撤回問題。
根據《公約》第16條,在合同訂立之前,可以撤銷要約,但條件是撤回通知在受要約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送達受要約人。 但是,在下列情況下,要約不得被撤銷:要約說明接受要約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約不可撤銷; 受要約人有理由依賴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而受要約人已依賴該要約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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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或剛剛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且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接受通知之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75條.
要約可能會被撤回。 要約的撤回應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管轄。
第141條.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達。 撤回意向書的通知應當在意向書到達對方之前,或與意向書同時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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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所謂撤回要約,是指要約人表示要約在要約發出後,但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即要約生效前,要約人要約喪失法律效力。法律之所以允許要約人撤回要約,反映了法律對要約人意志和利益的尊重。
所謂撤銷要約,是指要約人有意在要約到達孝敬孝要約人並具有法律效力後取消要約,使要約的效力消滅。 只有在要約生效後和合同成立之前,才能撤銷要約。 1.
就表現形式而言,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或剛剛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且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接受通知之前。 兩者的本質是,前者發生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剛生效)時,而後者在要約生效後和受要約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是謹慎的。
2.對於不能撤銷要約的兩種情況,應準確記住。 具體而言,受要約人不僅要“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而且還要“為履行合同做好了準備”。
這兩個並列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 邀請要約是表達希望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約的願望。 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措施、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及宣傳、價目表均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促銷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衍生問題:要約的構成要素是什麼? 要約的構成要素包括:
1、應有要約人和具有合同標的資格的受要約人。 2.要約內容明確具體。 3. 要約應用於簽訂合同。
4. 要約的物件是明確的受要約人。 5. 要約應送達受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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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兩種行為的時間不同,要約的撤回是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進行的。 撤銷應在要約送達受要約人之後和發出接受通知之前進行。
2、兩者的限制不同,對要約的撤回沒有限制,而撤銷是有限制的,要約人已經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表示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同時也做了準備。 3、兩者效力不同,撤回導致要約無效,撤銷導致要約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京豐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 要約的撤回應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管轄。
第一百四十一條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在意向書提出之前或同時送達對方。
第四百七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可以撤銷要約:
(一)要約人通過確定承諾期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不可撤銷,並已為履行合同做好了合理的準備。
第四百七十七條 撤回要約的意向表示以對話形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接受前告知受要約人意向書的內容; 如果撤回要約的意向是以非政治性的方式作出的,則應在受要約人作出光明和粗暴的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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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或要約生效後,而撤銷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後,受要約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 2、法律效力不同,要約一經撤銷即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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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要約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前取消要約的行為。 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依法在要約生效後取消要約的行為。 撤回要約和撤回要約的區別在於,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或剛剛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且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接受通知之前。
兩者的本質是,前者發生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剛生效)時,後者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後和受要約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 要約的撤回應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管轄。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約人通過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確宣告要約不可撤銷的; 2)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不可撤銷,並已為履行合同做好了合理的準備。
第四百七十七條 撤回要約的意向表示以對話形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接受前告知受要約人意向書的內容; 如果撤回要約的意向是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則應在受要約人接受之前將其送達受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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