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處罰案件應當把握哪些方面?

發布 社會 2024-02-09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我。行政處罰立案流程包括哪些內容。

    1、提起行政處罰的流程如下:

    (一)調查取證,立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證據,並可以依法進行檢查;

    2)核實,案件審查由工商行政機關的法定機關進行;

    (三)告知當事人依法有權作出陳述、抗辯等權利;

    4)處理決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鄭青領導負責人經審查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罰、撤銷案件、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決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定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的種類和範圍的;

    (三)違反法定行政處罰程式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

    5)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

    行政機關不符合立案標準的,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二、行政執法有哪些要求。

    1.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

    2.合理行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相對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4、高效方便人民,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時應遵守法定期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工作效率;

    5、誠實守信,行政機關發布的資訊應當全面、準確、真實;

    六、權力責任統一,依法賦予行政機關相應的執法手段,依法履行經濟、社會、文化管理職責。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法律分析:立案條件是:一是發現違法行為; 其次,執法機關認為應該實施行政處罰。

    神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要求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 違法事實或者證據不明確、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式包括凳子:

    1. 應用。 行政機關的申請是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前提和第一環節,人民法院在收到行政機關的申請後才開始決定是否執行。 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執行申請書、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其他必須提交的材料。

    在執行申請書中,應當載明請求執行的法律依據、執行物件和執行標的,以便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

    2. 審查。 人民法院收到行政機關的執行申請書等必要材料後,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進行審查。 例如,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行政處罰決定是否產生執行力; 後者是行政處罰決定處罰當事人所依據的事實是否清楚。

    經審查,認為行政處罰決定正確,申請執行合法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並作出執行決定,並將決定通知申請機關。 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違法行為的,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決定不予立案,並將執行申請退回申請機關。

    3、責令當事人限期履行。 人民法院作出快速執行決定後,應當向當事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執行處罰決定。 當事人經法院訓誡後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執行。

    4. 執行。 人民法院負責主持執行,必要時可以請求有關單位協助。 執行完成後,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結果書面通知申請執行的行政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保證金、**、**股等財產。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扣押、凍結、轉讓、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不得對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之外查詢、扣押、凍結、轉讓、變賣財產。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轉移、轉置財產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處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書約定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部分財產。 但是,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供養的家庭成員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一)調查取證,立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證據,並可以依法進行檢查;

    2、核實審查,案件審查由公司行政機關的法定機構進行;

    (三)告知當事人依法有權作出陳述、抗辯等權利;

    四、工商行政機關負責人經審查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給予行政處罰、撤銷案件、不予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其他機關的決定。

    立案是行政處罰一般程式的第一步,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或者上級機關指派的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核實,決定是否立案; 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15個工作日決定是否立案。 對未提出申訴、舉報、申訴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辦案機構應當將結果告知被點名的投訴人、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一、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和傳播批評;

    2、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

    3、暫扣執照、降低資質等級、吊銷執照;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責令停業、限制從業的;

    5、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

    2、被他人脅迫、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對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主動供認不諱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功績;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行政處罰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定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的種類和範圍的;

    (三)違反法定行政處罰程式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

    5)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提起行政處罰案件的條件:行政機關在兩年內主動發現當事人違反行政管理令的行為,或者收到舉報等材料; 違法行為屬於行政機關管轄範圍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條。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行為。

    第36條.

    二年內未發現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經濟保障,造成有害後果的,延長至五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54條.

    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可以當場給予的純銷售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必要時,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1、行政處罰的目的是懲罰違法者,而不是履行義務。 這就區別於行政執法。 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是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2、行政租金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者依法依規授予銷毀舞弊行為權的組織。 這與懲罰不同。 刑事處罰的物件是人民法院。

    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區別:處分的性質不同; 適用的罪行是不同的; 處罰的程度和適用的程式; 制裁當局不同; 處罰有不同的形式。

    3.行政處罰的適用物件是公民、法人或者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其他組織,屬於對外行政行為。 這將其與行政制裁區分開來。 行政處分只適用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行政機關指定或者管理的其他人員。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處分物件不同; 受制裁行為的性質不同; 制裁的原則是不同的; 處罰的範圍和程度各不相同; 採取不同的形式; 兩者的補救措施是不同的。

    4、行政處罰的前提是對方違反了法律規範,沒有違反刑法、民法等其他法律規範。

    1. 立案的條件是什麼?

    結合《行政處罰法》和《建設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立案條件為:一是發現違法行為; 其次,執法機關認為應該實施行政處罰。 第乙個條件是“發現違法行為”,可以是:檢查中發現、群眾舉報、控告、上級指派、下屬舉報、其他部門調職、違法犯罪嫌疑人主動供認不諱的; 這裡的“違法行為”並不是指經法律程式確認的違法行為,而只是要求違法行為的要素簡單滿足,包括涉嫌違法的明確嫌疑人、違法的客觀事實和初步證據。

    第二個條件“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應理解為:第一,違法行為屬於行政機關的管轄範圍,包括屬地管轄範圍、許可權管轄範圍、等級管轄範圍; 其次,如果違法行為被查明屬實,應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制裁後果(即有相應的違法規則)。 綜上所述,立案的具體和可操作條件是:

    (一)有明顯違法嫌疑的;

    2)有明確的違規事實(包括表面證據和可能的法律規定);

    (三)屬於行政機關管轄範圍。這三個條件都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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