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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實施多項犯罪的,即一人實施兩項以上不同罪行的,一般採用多項犯罪合併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在宣判前,一人犯有數項犯罪的,除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外,刑期應當低於總刑期,數刑的最高刑期由酌情決定,但管制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最長拘役不超過一年,最高有期徒刑不超過二十年。若數罪追加刑,仍須執行追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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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多罪合併處罰原則,是指一人多罪一罪應當依據的規則。 中國主要可歸納為以下四類:
1.吸收原則是指對乙個人犯下的多項罪行進行合併處罰的規則,其中重罪吸收輕罪或重罪吸收輕罪。 換言之,乙個人所犯的幾種罪行中法定刑罰最重的犯罪吸收其他較輕的罪行,或者較重的宣告性刑罰吸收其他較輕的宣告性刑罰,只有對已宣判的最重罪行或最重刑罰的宣告性刑罰才作為執行刑罰的合併處罰規則。
2.併罰原則,又稱加法、累加法、合法,是指對乙個人所犯的幾項罪行分別宣告,絕對加法合併的刑罰,是合併處罰的規則。 3.
限制加重原則又稱限制併罰原則,是指以乙個人實施數項犯罪應當或已經判處的最重刑罰為基礎,在一定限度內加重刑罰作為執行刑罰的合併處罰規則。 4.妥協原則又稱妥協原則,是指對一人犯下的多項犯罪,採取合併處罰的原則,而不是簡單地採用並行、吸收或限制加重的原則,而是根據法定刑的性質和特點,採取合併、吸收或限制加重的原則, 以便適用於不同型別的刑罰和宣告刑罰的結構。
在我國,它應該受到嚴厲的懲罰。
法律規定:刑法第六十九條【宣判前一人多罪合併處罰】一人在宣判前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外,應當酌情決定判處的刑罰,刑期在數刑中,刑期低於總刑期,高於最高刑期; 但管制釋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最長期限為一年,總刑期在35年以下的,最高刑期不得超過20年,總刑期超過35年的,最高刑期不得超過25年。
對數項犯罪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因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管制的,或者被判處拘役、管制的,在有期徒刑、拘役期滿後仍應當執行管制。
數罪判處補充刑的,仍應當執行,補充刑種類相同,一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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