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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工傷的法定休息時間問題。
休息時間主要取決於受傷程度,由醫院的建議確定,即在發生工傷入院**的情況下,出院時醫療總結會有醫生的命令,醫生關於休息多長時間的建議將按照這個時間。
工傷待遇中的專案之一是停工期間的工資,按休息時間支付,根據醫院的建議執行江蘇省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還規定,停薪留職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經設區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重傷可以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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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醫療結束或醫療期滿後,由縣級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工傷的殘疾程度進行考核。
申請人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委託的**律師應當在下列期限內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在醫療結束前已作出工傷認定的, 申請應當在醫療結束後30日內提出;(二)醫療治療結束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認定工傷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3)舊傷鑑定申請應當在疾病發生後和疾病結束前提出。 申請因病或者非工作殘疾進行分級等鑑定的,應當按照有關期限提出申請。
勞動能力鑑定結束一年後,受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殘疾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對其勞動能力進行審查和鑑定。
被評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評估人應當已完成工傷最短醫療期限,病情相對穩定;
如果用人單位單獨申請,被評估人應已完成工傷的最長醫療期限,且病情相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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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做工傷認定:
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後乙個月內申請工傷認定; 逾期未提出申請的,個人可在1年內提出申請;
2.工傷證明出具後,可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結果將在2個月內出具。
如果您尚未被確定為工作能力等級,您還可以享受與工傷有關的福利,例如醫療費和護理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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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沒有規定休息時間,休息時間由醫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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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養期由**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確認,全年及有爭議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及地方性規定,工傷停薪期間,即停工期間,包括住院和出院後休養,由用人單位按照簽訂勞資合同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有薪職工傷期間分類目錄》確定。員工的醫療救治,或根據員工受傷情況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機構。停薪留職期限超過12個月或者有爭議的,由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經市分割槽勞動能力考核委員會確認的停工期結束即為最終結論。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事故受傷或者患上職業病,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停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停薪假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害嚴重或者情節特殊的,經設區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評估後,應當中止原有的撫卹金,並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撫卹金。 工傷職工停薪停工期滿仍需**的,應當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傷工在停工期間需要照顧的,有償的,由其所屬單位負責。 《江蘇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以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 停工帶薪期限超過12個月的,須經市分割槽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停工的結論和工資期限由市分割槽勞動能力考核委員會確認為最終結論。 在停薪停職期間,註冊雇主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受傷雇員的僱傭關係。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工傷人員停工期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應當及時將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或者休假證明報送工作單位。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工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按照《中職工停工期限目錄》(見附件)確定工傷職工停工帶薪停工期限,並書面通知工傷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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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鑑定期限為60天,必要時可延長30天。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評價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評價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評價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者因工受傷,在受傷情況相對穩定後,有影響其工作能力的殘疾的,應當對其工作能力進行鑑定。
1. 工傷和傷殘鑑定費用由誰承擔?
1、用人單位應承擔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當然包括工傷勞動者的傷殘鑑定費用,初次傷殘鑑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包括鑑定費、檢查費、診斷費、鑑定師的差旅費等,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了工傷保險,並足額繳納了保險費, 費用由工傷保險**支付。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初次鑑定的,應當由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在申請時預先繳納鑑定費,並在日後領取工傷撫卹金時向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取得。
2、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初次鑑定有異議,向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欺詐委員會提出復鑑申請的,還需要按照上述收費標準繳納鑑定費。
2、申請工傷傷殘鑑定需要哪些材料?
1、工傷傷殘鑑定所需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員工身份證明;
3)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
4)初步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鑑定);
1)發生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門確定的事故責任證明;
(二)從事緊急救援、救災、救援等維護國家、社會、社會、公眾利益活動的,應當提交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因公致殘、因戰爭致殘的軍人復員轉入企業工作的,應當提交指定醫院出具的傷殘證明、舊傷診斷證明**;
(四)因公失蹤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證明;
(五)因執行職務受到傷害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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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將工傷認定申請書面通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認定工作,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
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結論為依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期間,應當中止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期限。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認定工作,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 根據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結論,需要根據工傷認定作出決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認定期間,中止認定工傷認定的期限。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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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工作有關的殘疾識別時間為一年。 《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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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請的,員工可以在一年內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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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職工因工受傷的,職工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區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交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要求的證明的,可以自工傷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認定,自工傷被診斷或者確定為工傷之日起一年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17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
第21條.
勞動者因工傷,在工傷相對穩定後,有影響其工作能力的殘疾的,應當對其工作能力進行鑑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應當由用人單位、微笑、受冰雹傷害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並應當提供工傷認定和工傷醫療救治的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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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在醫療結束前已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結束後30日內提出申請;
(二)醫療治療結束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認定工傷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3)舊傷鑑定申請應當在疾病發生後和疾病結束前提出。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員工因工受傷,應當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遇緊急情況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工傷保險藥品清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因工傷住院的伙食補貼,以及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和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全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由工傷保險支付, 具體繳費標準由全區人民規定。
工傷職工無權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
工傷職工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的,符合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經殘疾鑑定,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日常照護的,應當從工傷保險中按月發放生活照護津貼。
生活照養費按三個不同層次支付: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其標準分別為上年度統籌區員工平均月薪的%或30%。
在工傷的情況下,9級殘疾需要滿足以下標準:部分器官缺陷、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一般醫療依賴、無自理障礙。 >>>More
所謂工傷傷殘鑑定,其實就是工傷後勞動能力鑑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在工傷相對穩定後,有影響其工作能力的殘疾的,應當對其工作能力進行評估。 因此,申請工傷工作能力鑑定的時間是在工傷確認並根據**情況穩定工傷後立即申請工作能力鑑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