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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工傷傷殘鑑定,其實就是工傷後勞動能力鑑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在工傷相對穩定後,有影響其工作能力的殘疾的,應當對其工作能力進行評估。 因此,申請工傷工作能力鑑定的時間是在工傷確認並根據**情況穩定工傷後立即申請工作能力鑑定。
一般來說,在確定工傷後立即進行,但如果員工的傷勢不穩定,則需要等到傷勢穩定後再申請。 如果傷勢不穩定,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要麼不被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受理,要麼勞動鑑定機構不出具鑑定結論。 申請傷殘鑑定時,公司、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可以申請傷殘鑑定,申請工傷鑑定時,應當提交工傷鑑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向設區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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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工傷後殘疾等級鑑定沒有時間限制,認定工傷後即可進行殘疾等級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生事故受傷或者患上職業病,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停工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 並由雇主按月支付。
停薪假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害嚴重或者情節特殊的,經設區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評估後,應當中止原有的撫卹金,並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撫卹金。
工傷職工停薪停工期滿仍需**的,應當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傷工在停工期間需要照顧的,有償的,由其所屬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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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後,待傷情基本穩定後再評估傷殘程度,具體時間不統一規定。
原則上,工傷認定後,只要傷者已解職,傷情基本穩定,即可向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證書(即殘疾等級鑑定)。
因此,具體鑑定時間應根據受傷人員的受傷和恢復情況確定,沒有統一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發生工傷,在工傷相對穩定後,有影響其勞動能力的殘疾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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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一樓的說法。 出院後可以進行殘疾評估。 一般來說,不會超過半個月就能得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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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工傷鑑定後,可以申請傷殘鑑定,結果一般在60天內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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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受傷,在工傷相對穩定後,有影響其工作能力的殘疾的,應當對其工作能力進行評估。
2、因工受傷的員工需待工傷穩定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確定工傷程度。 如果體內有鋼釘、鋼板等內固定器械,則只能在取出後進行評估(除非醫生以書面形式證明體內的鋼釘、鋼板等內固定器械不需要移除,並且一直保留在體內)。
三、依照《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並提交下列材料:
1)《關於認定工傷的決定》原件及影印件;
2)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的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有效診斷證明、檢查檢查報告等完整的病歷資料;
(三)勞動者居民身份證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影印件;
4)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結論,必要時,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能力鑑定結果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5、因不同地區提交申請材料及鑑定程式略有差異,建議在申請前致電12333諮詢當地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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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受傷的嚴重程度,通常會出現輕微骨折。
三四個月。
自受傷之日起兩年內,將你的工傷證明帶到當地的勞動保障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他會根據你工傷證明上的傷害告訴你恢復期,恢復期過後你可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如果單位同意,也可以根據情況提前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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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規定,發生工傷後,應先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取得工傷認定證明並穩定傷情後,方可進行傷殘鑑定,工傷鑑定、傷殘鑑定所需材料如下;
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雇主存在僱傭關係(包括事實僱傭關係)的證明;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資訊。
申請人提供的工傷認定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更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按照書面通知要求補充、更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二、《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八條,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關於認定工傷的決定》原件及影印件;
2)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的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有效診斷證明、檢查檢查報告等完整的病歷資料;
(三)勞動者居民身份證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影印件;
4)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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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能力鑑定(殘疾等級鑑定)必須出院並取得工傷證明方可申請,並規定時限:若工傷認定是在出院前作出的,必須在出院後1個月內申請; 如果工傷認定是在出院後作出的,則必須在工傷認定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員工因工受傷,應當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遇緊急情況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工傷保險藥品清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因工傷住院伙食補助,以及工傷職工在協調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住宿費,由工傷保險支付,具體支付標準由協調區人員規定。
工傷職工無權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
工傷職工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的,符合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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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工傷證明出具後,一般職工病情相對穩定,工傷相對穩定,存在影響勞動能力的殘疾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在事故發生後乙個月內申報,如公司不申請,工傷員工或其近親屬應當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 需要提交的檔案:
工傷認定申請表(**一般由勞動局提供**)、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 2、受傷後有影響勞動能力的殘疾比較穩定的,申請人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並向設區(一般設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3. 根據不同的殘疾程度,獲得的賠償是不同的。 主要補償有:醫療費、一次性傷殘津貼、一次性就業津貼、一次性醫療津貼、休假期間工資、伙食費、護理費等。
4、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等證據證明存在勞動關係,不能申請認定工傷的,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存在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五、相關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者所在省工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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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確定工傷三個月後進行殘疾評估。 勞動者因工傷,受傷情況相對穩定後出現殘疾的,影響影響工作能力,應當延遲進行工作能力評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者職業病,被確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其中,在工作能力評估後喪失工作能力的人享受殘疾福利。
工傷的認定和勞動能力的評價應當簡單方便。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從事工傷的,不視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2)酗酒或吸毒;
3)自殘或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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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後,只要受傷員工情況相對穩定,就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用人單位、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評價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評價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評價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傷,在工傷相對穩定後,因傷發生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對其工作能力進行評估。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和工傷醫療待遇的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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