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無過錯責任是什麼意思

發布 社會 2024-02-29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依法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不視為侵權行為的必要要素的歸責責任原則也就是說,無論當事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傳統觀點認為,這是無過失責任原則存在的基礎,無過失責任原則應適用於某些特殊侵權行為。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無過錯責任。

    1.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造成損害的,監護人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

    2、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

    3、提供個人服務的一方因勞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接受勞務的一方應當無過錯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

    4、產品有瑕疵,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不真正承擔連帶責任,不承擔過錯責任。 如果賣方有過錯,則承擔最終責任; 如果賣方沒有過錯,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1條和第43條)。

    5.機動車與行人或者非機動車駕駛員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應當無過錯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8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6、環境汙染對人造成損害的,汙染者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5條至第68條)。

    7、在高度危險責任中,高度危險貨物的經營者和佔有者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七條)。

    8、飼養動物造成人身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應當承擔過錯責任推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 第82條、第84條)。

    9、建築物倒塌造成人員傷亡的,建設單位和建設單位應當無過錯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

    10、醫療機構違反告知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

    11、醫療機構和產品提供者對因醫療產品給患者造成的損害不真正承擔連帶責任的,應視為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

    12、妨礙通行的物品在道路上傾倒、堆放或者散落的,行為人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九條)。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法律分析:《民法典》中幾種無過錯情形:

    1.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監護人不承擔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3、提供個人勞務的一方因勞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接受勞務的一方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4、產品有瑕疵,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不承擔真正的連帶責任,如果賣方有過錯的無過錯責任,最終責任由銷售方承擔; 如果賣方沒有過錯,生產者應承擔最終責任。

    5、機動車與行人或者非機動車駕駛員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機動車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6、因環境汙染給人造成損害的,汙染者應承擔無過錯責任。

    7、在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高度危險品的經營者和使用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8、飼養動物造成人身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應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人,喪失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從自己的財產中支付賠償金; 不足的部分由監護人紫立人賠償。

    第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勞動者追償。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法律分析:無悔責任原則是指不以當事人的主觀過錯作為依法構成侵權行為的必要要素的責任歸責原則。 也就是說,無論當事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45條 飼養的動物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被侵權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則可以不承擔或減輕責任。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法律分析:無過錯責任原則又稱客戶漏水責任原則、危險檔案鬆動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 這是民法歸因原則中的一項特殊原則。

    主要含義是指行為人對他人造成損害這一事實的客觀存在,行為人活動的危險性與其所管理的人或物與造成損害的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其責任特別加重,使行為人對損害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不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1.《民法典》有12種無過錯責任情形。

    《民法典》中無過錯責任的12種情形如下:

    1.不具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造成損害的;

    2.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而對他人造成傷害的;

    3.提供服務的一方因服務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接受服務的一方應承擔無過錯責任;

    4.產品有瑕疵,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應當承擔真正的連帶責任;

    5.機動車與行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6.醫療產品造成的損壞;

    7.因環境汙染而對人造成損害的;

    8.在高危險責任的情況下,高度危險品的經營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9.飼養的動物造成人身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10.由於質量問題,建築物倒塌並造成損壞;

    11.在道路上傾倒、堆放、散落阻礙物的,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12.其他不承擔過錯責任的情形。

    2.無過失責任的缺點。

    雖然無過錯責任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社會的需要,加大了對被害人的法律保護力度,但在審判實踐中,無過錯責任與過錯責任並存,其缺點和缺陷日益暴露在人們面前。 無過失責任是乙個主要缺點。 我們提醒您,無過失責任缺乏必要的靈活性。

    彈性意味著可伸縮性、可解釋性和靈活性。

    3.《民法典》中過錯責任推定的情形。

    推定過失責任的情形如下:

    1.堆放物品倒塌造成損壞的,適用過錯責任推定;

    2.樹木被折斷,造成人身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推定;

    3.地下施工(含沙井)造成人員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推定;

    4.過錯推定適用於非法持有高度危險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被侵權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則可以免除或減輕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 缺陷產品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 汙染環境、破壞生活遲緩狀態,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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