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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保險中的追溯期是指因產品質量造成的損害,受害人在起訴期間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 對於保險期內或指定的追溯期內(最長3年)內發生的產品責任事故,保險人僅對保險期內發生的索賠負責。
根據《產品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的規定,在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期或追溯期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範圍內生產或者銷售保險單中規定的產品或者商品時,因缺陷,導致事故發生,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的, 受害人或其**人應當在保險期限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保險人應當承擔被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法律)應當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缺陷:指產品危害人身和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如果產品有保護人體健康、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則說明其不符合標準。
意外事故:指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的不可預見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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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期是指投保人從保險期開始繼續投保的期間,追溯期可以連續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保險人對本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責任,並在保險期內首次提出索賠,保險追溯期是指約定的從保險期到保險期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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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保險追溯期為三年。 追溯期是指從保險期開始到追溯日期可追溯到世界,投保人連續投保的期間,追溯期可以連續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保險人應當對保險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責任,並在保險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保險期限內首次提出索賠,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一段時間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四條 如果合同以被保險人死亡為支付保險金的條件,被保險人自合同訂立之日起兩年內自殺或合同恢復有效期, 保險人不承擔保險金的支付責任,除非被保險人在自殺時是無行為能力的。保險人不承擔按照前款規定支付保險金的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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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追溯期是指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責任開始生效之日起的期間,保險人對在此期間發生的被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責任,並在保險期內首次提出索賠。 保險追溯期是指投保人從保險期開始繼續投保的期間,追溯期可以連續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追溯期的開始日期不應超過第乙份保險單。
保險期開始的日期。 追溯期限由保險合同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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