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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救濟金可以在您已經領取失業救濟金後再次領取,失業救濟金不是基於您是否領取失業救濟金,而是取決於您是否符合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標準。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的用人單位及其本人在失業前已按規定繳納一年以上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
累計繳費年限為5年但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8個月;
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
再就業後再次失業的,應當重新計算繳費年限,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上一次失業時應領取但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合併,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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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你失業的具體情況,只要你符合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就沒有問題。 除了供款期的計算是在最後一次付款後重新計算外,失業延繳期與你是否領取失業救濟金無關。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從失業保險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用人單位及其本人在失業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 非因本人意願而中斷僱傭;
3) 已登記為失業人員,並有求職申請。
第四十六條 ......再就業後再次失業的,應當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年限,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上一次失業時應領取但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間一併計算,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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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救濟金只有在您失業時才能支付。
例如,如果您被公司解雇,或者合同到期,公司不會續簽。
如果您辭職,公司概不負責,您將無法獲得失業救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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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你之前繳納了多少年失業保險,一年可以領取乙個月,你之前繳納了多少年,上次領取了多少個月,好像封頂24個月就領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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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否則那些領取失業救濟金的人將不會得到報酬。 只要你符合條件,你就可以得到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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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救濟金已經領取過一次,如果符合條件,可以再次領取。 如果您在最後一次支付後重新就業並已參加失業保險繳款超過一年,如果您再次失業,您可以再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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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已經收到過一次,你就不能再收到它了,讓你一直收到它好嗎? 但現在是乙個能夠得到它的時候,想想其他沒有得到它的人,他們仍然贏得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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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當然是肯定的。
領取失業救濟金。
再就業後,不會因為領取了失業救濟金而無法享受失業救濟金,失業救濟金仍將按照正常的失業政策辦理,但這裡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失業救濟金的支付標準和月度需要根據再就業的時間長短進行審批。
這主要是因為《條例》對領取失業保險有如此明確的規定,如果再就業的人再次失業,需要重新計算繳費時間。
重新計算繳費年限,意味著失業救濟金的支付標準將受到影響。
由於對失業救濟金的繳納時間有明確規定,如果繳納時間少於五年,失業救濟金可以支付12個月; 繳費滿5年但不滿10年的,可領取18個月的失業救濟金; 繳費超過10年的人可以領取24個月的失業救濟金。
因此,失業後的人再就業,因為重新計算支付時間,很有可能支付時間不足,從而影響失業救濟金的失業期,畢竟要達到最長24個月的標準,需要累計10年的時間,這對於重新計算支付時間的人來說是相當長的。
當然,如果第一次失業後沒有領取失業救濟金的人,即使他失業並重新就業,也不允許重新計算繳費時間。
擴充套件資訊]失業保險金。
是指失業保險機構依法向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支付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失業期間工資收入損失的臨時補償。
失業保險金的目的是滿足失業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失業保險金依法繳納失業保險**。
中等列支出。 資格。
1.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按照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金。
(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及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納繳費義務滿一年;
2)非因本人意願而中斷就業;
3)已按照法定程式辦理失業登記。
目標;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和崗位介紹的。
2.員工在未經本人意願的情況下中斷其工作,包括以下情形。
1)勞動合同的解除;
2)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解除的;
3)用人單位因未按規定提供工作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的,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扣除或拖欠雇主的工資。
或未按要求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費用。
勞動報酬,建議解除勞動合同;
6)因為雇主低於當地最低工資。
或集體合同。
支付約定的工資標準,解除勞動合同;
7)用人單位因身份、資格、資格等證件被扣押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八)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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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領取過一次失業救濟金後,我還能再次領取失業救濟金嗎?失業救濟金在已經領取一次後可以再次領取。 再就業後再次失業的,應當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孫志在前一次失業時應領取但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第十四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及其本人按照規定履行一年以上繳費義務; 2) 非因本人意願而中斷僱傭;(三)已登記失業人員,有求職條件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金。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按照所在單位的規定繳納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繳費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十二個月。 累計繳費年限為5年但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8個月; 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
再就業後再次失業的,應當重新計算繳費年限,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年限可以與上一次失業時應領取但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年限合併計算,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 這就是我為你總結的全部內容,希望你能理解。
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參加過失業保險的,其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了一年以上繳費義務。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