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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檔案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檔案一旦遺失,需要原單位或者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出具個人檔案遺失宣告,或者補發檔案記錄,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 也可以直接到人才市場辦理備案手續。
如果檔案在人才服務機構滯留5年以上,被忽略,只需補足託管費,完成相關手續,理順檔案關係即可。
一、歸檔範圍:
1.反映機關和組織的演變以及日曆的主要職能活動;
2、反映國有企事業單位的主要研發、建設、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維護國有企事業單位權益和職工權益;
3.反映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城鄉社群的治理和服務活動。
二、檔案檢查內容:
1、檔案責任制和管理制度的實施;
2、檔案庫、設施裝置的配置和使用;
3. 檔案工作人員的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檔案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將公務活動中應當歸檔的檔案、資料據為己有,拒絕交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歸檔的;
(二)拒絕按照國家規定將檔案移送國家檔案館;
(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擴大或者縮小檔案受理範圍的;
(四)未按照國家規定開放檔案的;
(五)明知所保管檔案有危險,未採取措施,造成檔案丟失的;
(六)檔案工作人員或者對檔案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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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國家檔案損壞、滅失的,縣級以上人民檔案館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四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屬於國家的檔案丟失;
(二)任意提供、抄錄、複製、出版國家所有檔案的;
(三)買賣、非法轉讓國家歸屬檔案的;
(四)擅自篡改、毀損、偽造檔案或者毀壞檔案的;
(五)向外國人、境外組織出售、捐贈檔案的;
(六)未按時歸檔、移送檔案,被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照規定向社會開放,提供檔案供使用;
(八)明知存在檔案安全隱患,但未採取補救措施,致使檔案損壞、丟失,或者存在檔案安全隱患,被責令限期改正但未逾期改正的;
(九)檔案安全事件發生後未採取搶救措施或者隱瞞或者不報告、拒不調查的;
10)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壞、遺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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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檔案丟失,單位侵犯了復合權,原告的損失不能僅用直接經濟損失來衡量。 因此,單位除繼續補發原告檔案外,還應適當賠償原告的精神損失。 原因如下:
首先,確定員工檔案的義務保管人。 《檔案法》第七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保管本單位的檔案,監督指導下屬機構的檔案工作。
可見,機關、企事業單位是職工檔案的義務保管人,未履行保管職責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其次,員工人事檔案所承載的權利的性質。 參照《人事檔案管理辦法》第三條可以看出,員工人事檔案是員工個人工作業績、思想成長、品風、能力表現的歷史,其內容的每一部分都有個性的內容。 因此,其權利的屬性屬於人格權,具有名譽權、身份權等性質的特徵,是一種復合性質的人格權。
其次,員工人事檔案所承載的權利的性質。 參照《人事檔案管理辦法》第三條可以看出,員工人事檔案是員工個人工作業績、思想成長、品風、能力表現的歷史,其內容的每一部分都有個性和損失的內容。 因此,其權利的屬性屬於人格權,具有名譽權、身份權等性質的特徵,是一種復合性質的人格權。
第三,用人單位遺失勞動者檔案,侵犯了勞動者的“人身權益”。 從《侵權責任法》第二條可以看出,用人單位丟失勞動者的人事檔案侵犯了勞動者的民事權益,而這種權益受到侵犯的結果不僅是財產損失,而且是精神損失,因此不能簡單地用財產損失來衡量。 一般來說,單位因員工檔案丟失給員工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不大,但有時存在間接損失,也屬於賠償範圍。
能否獲得精神損害賠償,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達到嚴重精神損害的,可以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檔案丟失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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