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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除微功率短程無線電發射裝置外,在中國銷售或使用的其他無線電發射裝置的生產或進口,應當經國家無線電總局批准型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除微功率短程無線電發射裝置外,生產或者進口其他在中國境內銷售和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裝置,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局申請型式批准。 經核准的無線電發射裝置型號目錄由國家無線電總局公布。
除符合本規章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外,生產或者進口應當取得型式認可的無線電發射裝置,還應當符合無線電發射裝置型式認可證書認可的技術指標,並在裝置上標明型式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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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型式批准,除激勵功率最小的短程無線電發射裝置外,在中國銷售或使用的其他無線電發射裝置的生產或進口,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監督管理局申請型式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局負責國家無線電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下本行政區域的無線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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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除微功率短程無線電發射裝置外,生產或進口其他用於國內銷售和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裝置,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局申請型式批准。 經核准的無線電發射裝置型號目錄由國家無線電總局公布。
無線傳輸裝置的生產或者進口,除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進行型式認證:無線傳輸裝置還符合技術指標驗證的型式認可證書和型式認可**,應當註明裝置。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除下列頻率外,無線電頻率的使用應當獲得許可:
1)業餘無線電台、公共對講機和標準無線電台使用的頻率;(ii) 國際安全和遇險系統(ISDS)Mori Sui Raid,一種用於航空、移動海上服務和無線電導航業務的國際固定頻率; (三)國家無線電總局規定的微功率短程無線電發射裝置使用的頻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中國境內銷售、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裝置生產或者進口,應當符合產品質量、國家標準和國家無線電管理局有關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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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批准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總局提出。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國家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有償使用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原則。
在軍委的統一領導下,無線電管理工作分工管理,分級負責,實行科學管理、資源保護、安全保障、發展的方針。
國家鼓勵和支援無線電頻譜資源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以提高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利用效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不得對依法開展的無線電業務造成有害干擾,不得利用無線電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業餘無線電台外,無線電台(台站)的設立和使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 有可用的無線電頻率;
2)所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裝置已依法取得無線電發射裝置種類的批准證書,並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要求;
3)有熟悉無線電管理規定,具備相關業務技能的人員;
4)有明確具體的目的,技術方案可行;
5)有寶州智成廣播電台(臺)可以正常使用的電磁環境,擬設定的電台(臺)不會對依法使用的其他電台(臺)造成有害干擾。
空間無線電台站的安裝、使用申請除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可用的衛星無線電頻率和衛星軌道資源第三十條 無線電台(台站)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行政機構應當准許安裝、使用有固定場地的無線電台(臺)。 安裝、使用無固定位址的無線電台,應當由申請人居住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行政部門許可。
空間無線電台站、衛星測控(導航)站、衛星閘道器站、衛星國際專線地球站、15瓦以上短波無線電台(台站)等涉及國家主權和安全的重要無線電台(台站)的安裝使用,應當由國家無線電監督管理機構頒發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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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就是管理全國所有的無線電裝置,國家每年向市場發放多少無線裝置許可證,他們擁有最終決定權。
應用程式的認證稱為型式認證、未除錯或 SRRC 認證
SRRC是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的一項強制性認證要求,這意味著本產品已獲得中國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的批准,即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的型式認可認證。
全球此類檢測認證機構數量最多的是中國,中國最集中的檢測認證機構在廣東;
廣東最活躍、最多的機構集中在深圳,服務最好,**,週期性好,合理性好;
只有閉上橡木,才能找到靠譜的深圳服務機構,說你需要賣什麼產品,或者測試什麼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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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法規可適用於地方通訊管理局,該局是省、市級國家無線電監管機構的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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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無線電監管是2016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電氣化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無線電波秩序,有效開發和利用無線電氣頻譜資源,保證各項無線電業務的正常執行,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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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國家無線電管理局在軍事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全國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1)制定無線電管理的指導方針、政策和行政法規; (二)制定無線電管理條例; (3)負責無線電台(臺)和頻率的統一管理; (四)協調處理無線電管理相關事宜; (五)制定無線電管理行業標準; (六)組織無線電管理方面的科學研究; (七)負責國家無線電監測工作; (八)統一處理涉外事宜,中外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第三條 無線電管理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計畫、分工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貫徹科學管理、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歸國家所有。 國家實行統一規劃、合理發展、科學管理、有償使用無線電頻譜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鼓勵無線電頻譜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科學研究,努力推廣先進技術,提高管理和銷售水平。
對無線電管理和科學研究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無線電技術的原理是基於電磁波的理論,即導體中電流強度的變化會產生無線電波。 利用這種現象,可以通過調製將資訊載入到無線電波之上。 >>>More
無線電管理局的職能是:1、制定無線電頻譜規劃,合理開發利用頻譜資源; 2、負責射頻資源的分配和管理; 3、負責無線電台管理和無線電監測,協調和處理電磁干擾事宜,維護電波秩序; 4、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控制; 5、負責衛星軌道位置協調; 6、經授權參加相關國際無線電會議,負責涉外無線電管理工作。 無線電管理局的招聘條件是: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