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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建議是,您首先提出反訴,以協助所有權的轉讓。
因為你的合同是經過公證的,所以合同的效力應該比較明確。
我們同意你的看法,經濟適用房政策是在05年推出的,不會對04年的房屋買賣產生任何影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合同法》施行後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的無效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認定,合同與其他規則制度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援。 事實上,國家保障性住房政策效果最高的是***的通知,不屬於行政法規的效力水平。
因此,國家規定經濟適用房不能在5年內上市交易,充其量只是乙個行政問題,不影響你的銷售合同的有效性。
另一方面,因為房子已經交付,而你已經實際占有了房子,就相當於房東已經履行了部分合同義務,無法申請產權證是由於國家管理制度的問題,不是你的過錯造成的, 您可以要求法院根據這一事實確定雙方繼續履行合同。
02號 浙江東辰律師事務所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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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這種情況政策不應追溯,您可以反訴戶主違約並要求法院支援轉讓程式。 這場官司可以勝訴,但建議馬上去房地產部門辦理預登記,萬一業主把房子賣給不知情的人再做轉讓,這樣就算打贏了官司,也拿不到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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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打贏這場官司,我曾經是一名房地產經紀人。 只要你的房子的合同已經在公證處簽字公證,他的單方面違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你現在可以把你的購房合同、公證書、這套房子的房產證、土地證交給房產局辦理轉讓手續,無需原房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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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相關證據,如果房產已經交付,貨款已經支付,但轉讓手續尚未完成,一般是無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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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問題是可以贏的。 建議親自諮詢律師以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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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贏。 真的沒有辦法遇到這種反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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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法庭上告訴法官,他在借錢,我對此一無所知。 我相信法院不會判我償還我死去的丈夫"
以我多年的律師經驗,法院肯定會判你承擔債務,如果房子是你、你的孩子和你父母唯一的家,法院不會強制執行。
根據你說的話,法院會命令你承擔債務,可以強制執行你的財產,而你的房子不適合強制執行,所以只有其他財產才會被強制執行。
即使你丈夫的名字只在借條上,只要你們在寫借條時是夫妻,債權人就可以來找你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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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一年甚至不是宣布失蹤。
戀愛期間產生的債務是連帶債務,因為這段時間的收入也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土地上的名號屬於你丈夫,也是你的共同財產。 即使你丈夫和某人之間有明確規定是個人債務的條款,你現在也不可能不還,因為你現在一半的財富仍然是你丈夫的。
你確定你必須償還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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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是這樣,如果你結婚了,不管你老公在外面借錢與否,如果別人告狀而他不在,你有義務幫他還錢,如果你真的不還,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更何況,宅基地的名字是你丈夫的。 現實中,這樣的案例比比皆是,有些男人在外面欠了一大筆錢,故意娶了乙個不認識的女人,錢要由女人來償還。
這是中國婚姻法規定的,沒有辦法。 趕緊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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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法,只是你運氣不好,沒有離婚的時候,都是夫妻倆一起承擔的,不過你可以請法院給你同情,事情沒那麼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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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條應注意的是,您可能會在選擇職位時失去主動權。
2、第四,請確認您所在省市的最低工資標準。
3、第10條過於苛刻,職位應保密,如高階管理人員等,應約定保密期限。
4. 第11條明顯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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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資標準低於北京現行最低標準(不知道提問者是誰);
2、社會保險的相應手續由單位辦理;
3、試用期內,還享受同等福利;
4、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保密義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相應向勞動者支付保密費;
5、終止僱傭關係的,應根據情況依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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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般的勞動合同有這種情況是很正式的,希望你以後自己當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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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的車禍不是交通事故,而是安全責任事故。
死者為企業職工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屬於工傷,享有工傷保險待遇。
非企業職工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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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交通事故分,指事故造成死亡的賠償。
新《勞動合同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時,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 不得要求員工以其他名義向員工提供擔保或收取財物。 >>>More
假! ~!
公司於1999年底在美國矽谷成立,創始人為李彥巨集先生和徐勇先生,他們在矽谷擁有多年的成功經驗。 2000年1月,公司在中國成立全資子公司網路科技(北京)****,同年10月成立深圳分公司,2001年6月成立上海辦事處。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