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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沒有簽訂的,可以去勞動局申請賠償。 如果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有多長,3個月沒辦法去,還是可以去勞動局1個月。
這樣一來,你就可以去勞動局告公司了,公司完全站不住腳,可以拿到3個月的工資,而且規定不允許公司有押金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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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承認你不走運! 一般公司試用期為3個月,3個月後簽訂合同。
如果你退出了公司,你可以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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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緊找工作吧,遇到這種事情,可以給自己乙個學習的機會 下次要注意 時間寶貴,發展才是硬道理 不要把寶貴的時間浪費在一些小事上,我想你也是80後,冷靜下來,認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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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被愚弄了; 尋找勞動仲裁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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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企業不得無故解雇員工,除非員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且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可以解雇員工,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補償。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雇員。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經濟補償是補償金額的兩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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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無正當理由的,依法解除公司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 (2)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用人單位的用人要求,(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 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經多個用人單位提出改正後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依法追究勞動合同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該工作,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仍不能勝任該職務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該職務,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該職務的; (三)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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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公司不能解雇員工的情況。 用人單位解雇勞動者時,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因工病或因工受傷,確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二)在規定的就醫期限內生病、受傷的; (三)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一)、(二)、(三)項之所以以法律形式規定勞動合同不得解除,是為了保證在特殊情況下勞動者的權益不受侵犯。 依照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醫療期屆滿或者女職工“第三期”屆滿。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4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暴露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未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被懷疑為職業病患者;
2、因職業病或在單位工作中受傷,經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非工傷;
4)女性員工懷孕、分娩或哺乳;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法》規定的解雇勞動者賠償標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More
公司無故解雇員工如何補償?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1、按照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