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人壽保險的實踐中,保全一詞有兩個含義:廣義和狹義。 從廣義上講,保險期間發生的一切都可以稱為從人壽保險合同成立到終止時間的保全。
因此,廣義上的保全不僅包括保險費的收取和合同內容的變更,還包括保險金、福利、保單貸款、退保金、紅利等各種支付事項。
狹義的保全僅包括對合同內容的各種變更、保單錯誤的更正以及保險和退保利益的支付。 安保服務是壽險公司業務量最大的服務,人壽保險公司一般沒有職能部門來處理安保業務。
保全:保險公司圍繞合同變更、年金或到期付款等事項開展的售後服務工作,通俗地說,就是保險公司根據客戶的要求變更保單,以使客戶的保單生效,然後為客戶服務。
保護工作的申請人。
1、變更受益人的申請人為被保險人或經被保險人同意的投保人;
2、受益人資訊變更的申請人為被保險人;
3、領取生存津貼和期滿津貼的申請人為生存受益人;
4、其他保全物品的申請人有資格成為投保人。
安全服務範圍。
變更投保人、受益人變更、位址變更、支付賬戶資訊變更、年齡變更、股息領取方式變更、減免支付、合同終止、附加保險增加或終止、保單補發、合同有效期恢復、存續賠付等。
-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為防止財產的處分、轉移和滅失變得無法執行而採取的扣押、扣留債務人財產的法律措施。
-
法律分析:保全分為證據保全和財產保全,是證據可能被銷毀或事後難以取得時採取的一種事前保護措施。 財產保全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保全方式一般有查驗、查封、扣押、凍結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將來證據可能被毀、難以取得的,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由於情況緊急,證據可能被銷毀或者將來難以取得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其他證據保全程式,參照適用本法第九章關於保全的規定。
第一百條 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判決難以執行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對方財產,責令對方當事人實施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實施某些行為; 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採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其合法權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提出撤銷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僅限於請求範圍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財產。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 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已經查封、凍結資產的,不得反覆查封、凍結。
-
1、保全是指保險公司圍繞合同變更、年金或到期付款等進行的售後服務工作。 通俗地說,保險公司為了讓好客戶的保單生效,保險公司根據客戶的要求變更保單,然後為客戶服務。
2. 基本解釋:保護安全免受領土的破壞、傷害和破壞。 保持刻面完整且未損壞。 保養; 維護和保養工人。
1.根據保險業的要求,保全是保險公司在到期付款、合同變更、年金等業務的基礎上提供的服務,實際上是指保險公司為了有效保障客戶的保單,根據客戶的要求變更保單,使客戶能夠得到更好的服務。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