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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簡單的方法是帶上身份證和戶口簿。 如果戶口簿不方便獲取,可以使用戶口簿。
最划算的辦法是帶上身份證和戶口簿的原件和2份影印件,4雙**,那9塊錢就夠了。
如果有信心的話,可以跳過結婚測試,但是在準備寶寶之前一定要做妊娠測試,記得要記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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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紗照、兩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影印件),每人填寫乙份登記表,9元,就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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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和影印件),每人填寫乙份登記表,9元,可以自備**,也可以現場拍一張數碼照(每人20元)。 在宣誓儀式上,請朋友幫忙拍視訊或做紀念筆記也是很有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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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恭喜! 現在結婚很容易,拿2個人的身份證和戶口,再交9塊錢,呵呵! 如果你對雙方都負責,最好做一次婚姻檢查! 可是現在結婚不需要做結婚檢查了! 我剛結婚!
希望我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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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朋友,哈爾濱現在必須要從今年7月開始進行一次婚姻檢查,**身份證影印件不需要帶,有影印件在登記處,沒有30元。 我去年報名了,當時沒有要求驗婚,所以不知道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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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檢查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未來的寶寶,有必要檢查一下,對雙方都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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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領取結婚證需要攜帶的材料有:戶口簿、身份證; 3-4張近期裸照; 如果您是其他國家的居民,則需要攜帶有效的通行證或護照。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台灣居民,應當自行簽發有效證件。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2)簽署宣告,證明他或她與另一方沒有配偶,並且與另一方三代以內沒有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出示下列證明及證明材料:
1)有效通行證和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員公證的證明,證明本人無配偶,與另一方三代以內無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
辦理婚姻登記的華僑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人或主管機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該人無配偶、與另一方無直系血緣關係或三代內無旁系血緣關係的證明, 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大使館(領事館)出具的無配偶,與對方無直系血緣關係或三代內旁系血緣關係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的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二)由該人所在國的公證人或主管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經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證明,或由所在國使(領館)出具的無配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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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男女均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應持所需證件共同向一方常住地的區或縣級民政局(或鎮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後登記結婚或者再婚的,按照婚姻登記程式辦理。
2、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各自填寫《婚姻登記申請書》。 3. 雙方須親身在婚姻登記官面前簽署或按手印《婚姻登記申請書》。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渣類檔案和宣告進行審查,符合婚姻登記規定要求的,應當批准登記。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二十九條:內地居民應當提交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進行婚姻登記,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簽發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號碼應當一致; 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糾正。 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與雙方的申報相符。 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陳述真實性的法院有效司法文書、配偶和居民死亡的醫療證明(推論)等材料; 不一致,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進行更正。
當事人申報的結婚證、過橋條件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宣告真實性的法院有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的醫療證明(推論)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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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以下材料:
1.男女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戶口簿原件及影印件;
2.紅色背景,2英吋(5*,半長雙人照片,3張照片(可現場拍攝);
3.宣告我沒有配偶,與另一方三代以內沒有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 (您可以在登記處當場填寫)。
祝願兩新婚夫妻幸福,一起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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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需要什麼檔案來登記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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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和戶口簿。
這就是我過去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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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準備證件:男女需攜帶身份證、戶口簿原件、3張2寸近期紅底裸頭照,需在結婚證上使用;
2、申請:新婚夫婦到達民政局後,應按要求填寫結婚申請表;
3、體檢:雖然現在中國沒有強制結婚檢查,但為了子孫後代的健康,最好去定點醫院做一些例行檢查,看看有沒有醫學上認為不能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8條。
一男一女如欲結婚,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獲得結婚證就確立了夫妻之間的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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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需要什麼檔案來登記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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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結婚需要以下程式:
1.應用。 一男一女結婚,必須持戶口證、居民身份證、單位、生產大隊出具的出生年月、族、婚姻狀況證明,到一方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共同辦理結婚登記。
如果您再婚,您還需要持有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
2.審查。 必要時,登記機關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或者指定醫療鑑定專案。
3.登記。 婚姻登記機返回丹關,發現符合結婚條件的,應予批准登記,並頒發結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拒絕登記的,應當出具書面說明,說明拒絕的理由。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一男一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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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均須出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並簽署無配偶、與對方三代以內無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的宣告。 共同向一方有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婚姻登記。 登記時男性和女性都必須在場。
離婚的,還應當出示離婚證。 婚前檢查還應附有醫院出具的婚前檢查證明。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批准登記並頒發結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拒絕登記的,應當出具書面說明,說明拒絕的理由。
1、證件:駕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影印件)、驗車員身份證、三角警示牌、滅火器。 (不允許處理車輛違章、車身改裝)。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