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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關條約》是中國清朝於1895年4月17日(光緒21年3月23日)簽訂的條約,原稱《新馬關條約》,日本又稱《馬關條約》或《日清條約》(《日清條約》)。 它包括《和平條約》的 11 段、《和平條約》的 3 段、《談判條約》的 3 段和《延長停戰協定》的 2 段。 《馬關條約》的簽署標誌著甲午戰爭(第一次中日戰爭)的結束。
中方由李鴻章和李敬芳代表,日方由伊藤博文和陸奧宗光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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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關條約》是清朝**與日本**於1895年4月17日(光緒21年3月23日)在日本下關(今下關市)簽訂的條約,原名《下關新約》,在日本被稱為《馬關條約》或《日清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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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關條約。
第1段:日本強迫中國承認朝鮮獨立。 而從朝鮮半島撤軍,意味著中國今後將不再是朝鮮的主導國。 變相開採中的領土完整權。
第二款:中國將台灣島、遼東半島、澎湖列島及上述島嶼的所有附屬島嶼割讓給日本。 這是掠奪土地。
第三段:軍費開支,**2億多兩。 它加劇了清朝的金融危機,另一方面也充分增加了日本的國庫、資金和入侵財產,為下一次入侵做好了充分的準備。
第四:沙市、杭州、蘇州、重慶被開闢為商業口岸,也因禍得福削弱了中國的國防力量,這四個陣地是中國清朝發展最優秀的四個地段,清朝的邊防力量也在急劇下降。
第5段:日本強迫中國允許日本人在中國建廠,也就是說,通俗地說,他們可以在中國做生意賺錢。 這對民族尊嚴和民族意識形態造成了極大的損害和扭曲。
第6段:中國給予日本關稅、稅收等一系列高於其他國家的優惠待遇。 它被稱為最惠國待遇。
從整體上講,它被稱為片面最惠國待遇,這意味著中國必須對日本做上述事情,而日本不需要給中國這些待遇。
第7款:所有為日本服務的人員,如軍人、醫生和所有職業中國人,不得逮捕。
第8段:被割讓島嶼上的中國人。 必須在兩年內搬出割讓地區的人,如果不搬出,將被視為日本國民。
《馬關條約》對清朝的財政資源、邊防和中國人民的民族心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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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4月17日(光緒二十一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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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4年,甲午第一次中日戰爭。 1895年《馬關條約》、割讓土地(台灣)、賠款等 1945年台灣回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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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甲午戰爭的失敗,1895年簽訂了《馬關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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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4月17日,清朝與日本簽訂了《馬關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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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條約條款,中國割讓遼東半島(後來因三國干預歸還遼國而未果)、台灣島及其附屬島嶼、澎湖列島給日本,並賠償日本2億兩**。 中國還增加了沙市、重慶、蘇州和杭州作為商業港口,並允許日本在中國的條約口岸投資和設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以採用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信函、電報、電傳、傳真等內容可以有形地表達的形式。
在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中可以有形地表示並且可以隨時訪問的資料電文,應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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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日本下關(現下關市)。
主要內容有:
一、中國承認朝鮮獨立,廢除中朝宗主國-附庸關係。
2.中國將遼東半島、台灣和澎湖列島割讓給日本。
3.賠償日本軍費2億兩白銀。
4.開放重慶、沙市、蘇州、杭州等商業港口。
5.日本可以在中國的條約口岸開設工廠。
合同背景1894年,日本趁著朝鮮東學黨起義和朝鮮從中國徵兵的機會,派大軍進入朝鮮,挑起了中日戰爭。 中日軍陸戰主要有成環戰役、平壤戰役、鴨綠江戰役、黃金旅戰、遼東戰役,海上主要戰役有豐島戰役、黃海戰役、威海衛戰役。
其中,清軍在1894年9月的平頭、孝陽會戰和黃海會戰中失利,使戰局急轉直下,戰場從國外轉移到中國,1895年2月清軍在威海衛戰役中戰敗,全軍, 清廷無意打仗,而日本則繼續保持軍事壓力,海陸推進攻打北京師(今中國北京)的趨勢很大。
在這種情況下,清廷自1894年10月以來一直在通過歐美列強向日本求和,在戰爭後期,半本彥也同意和,因為他認為“日日戰爭不能無限期地持續下去,和談的時機遲早會成熟”。 就這樣,中日兩國終於坐到了談判桌前,開始了馬關和談。
戰爭賠款:《南京條約》向英國支付了2100萬元,《北京條約》分別向英國和法國支付了800萬兩。 >>>More
李鴻章在《馬關條約》簽訂後被拋棄,基本無所事事。 在此期間,有三件大事值得一提:1.訪問歐洲國家慶祝俄羅斯皇帝的生日。 >>>More
《馬關條約》理論上並沒有剝奪中國今天的任何領土,但當時割讓了遼東半島、台灣島及其附屬島嶼,包括澎湖群島。 此外,還增加了幾個條約港口。 後來,沙俄認為日本占領遼東半島阻礙了其在中國的擴張,並聚集了幾個列強迫使日本歸還中國的遼東半島,但清朝仍然發放了數萬**作為“贖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