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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後自願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願投案自首。
(一)“自願自首”,是指司法機關未查明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發現犯罪嫌疑人,但未訊問或者未採取強制措施的,自願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自首。
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自首的; 犯罪嫌疑人因疾病、受傷或者為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代為投案自首,或者先信、電訊投案的; 犯罪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僅因相貌可疑,經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訊問教育後,自願供認犯罪的; 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自願投案的; 經調查發現已經準備投案或者正在投案自首,被公安機關抓獲的,應當視為自願投案自首。
投案自首不是犯罪嫌疑人主動的,而是在親友的勸說或者陪同下; 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屬、親友自願報案,送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願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願投案自首後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願投案自首。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願投案自首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犯罪嫌疑人多次犯罪的,僅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僅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認定為自願投案自首。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外,還應當向認識的同案犯供述,主犯應當供述自己知道的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其自願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願投案自首,如實供述後又反悔的,不能認定為自願投案自首; 但是,在一審判決前能夠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願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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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的規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犯罪後自願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的,是自願投案自首。 因此,必須同時滿足兩個基本要素才能確定自願投降。
首先,它必須是自願交出的; 第二,他們必須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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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自願投案自首,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犯罪後自願投案,是指在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現或者被發現,但犯罪嫌疑人未被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自願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投案自首;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願投案自首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犯罪後自願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的,是自願投案自首的。
對投案自首的罪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罪行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強制措施判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知悉的其他罪行的,視為自願投案自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後自願投案自首,如實供認自己罪行的,自願投案自首。對自願投案自首的罪犯,可以從輕處罰,也可以減輕處罰。 其中,罪責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強制措施判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知悉的其他罪行的,視為自願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不具備前兩款規定的自願投案自首情形,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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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自首的定義,《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犯罪後自願投案自首,如實供述的,是自願自首。 因此,必須同時滿足兩個基本要素才能確定自願投降。
首先,它必須是自願交出的; 第二,他們必須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 對投案方式沒有限制,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減輕犯罪後果,或者先信、電訊投案;投案自首不是犯罪嫌疑人主動的,而是在親友的勸說或者陪同下; 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屬、朋友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屬、朋友主動報案後送犯罪嫌疑人投案的,屬於自願投案。
關於“自願投案”的規定,可以認定為“自首”的情形有10種以上,分別是:(一)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投案自首的; (二)犯罪嫌疑人因疾病、受傷或者為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代為投案自首或者先信、電訊投案的; (三)犯罪行為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但因行為可疑經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訊問教育後,才自願供認犯罪目的; (四)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自願投案自首的; (五)經調查發現準備投案或者正在投案自首,被公安機關抓獲的,視為自願投案自首。 (六)投案自首不是犯罪嫌疑人主動的,而是經親友勸說或者陪同的; (七)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送犯罪嫌疑人投案的; (八)犯罪後自願報案的,雖未表明是犯罪人,但不逃離現場,接受司法機關訊問供認不諱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後自願投案自首,如實供認自己罪行的,自願投案自首。對投案自首的罪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罪責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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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可以依賴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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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自首制度作為我國刑法中極其重要的刑罰自由裁量權制度,是刑罰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正確運用這一制度,對分案拆案、快速破案、鼓勵和引導犯罪分子自首、翻開新的一頁,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及時打擊和預防犯罪,都具有重要作用。
自願投案的構成要件:我國刑法規定,犯罪後自願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的,是自願投案自首。
同時,還要充分考慮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行為人是否自願客觀地行事---是否投案自首、如實供述、客觀效果---已經或者必然受到司法機關的控制等因素。
二、自願投案認定包括普通自首和視為自首兩種:犯罪行為未被司法機關發現,或者雖被盧察發現,但未被訊問,未採取強制措施,向司法機關自首為自首; 視為自願投案,包括行為人向本單位、基層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投案自首; 因受傷、生病或者為減輕處罰,委託他人代為投案或者電訊投案; 經司法機關訊問後自願供認的; 在通緝和追捕過程中投降; 他在投降途中被捕。 自願投案的時間必須發生在犯罪發生之後和被帶入案件之前,必須根據自己的意願自願投案,必須向有關機關或個人承認犯罪事實,必須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控制之下; 還必須包括自願承擔法律責任的意願。
要構成準自願自首,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特定主題。主體必須是被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2)具體違法行為。也就是說,他們必須如實供認自己尚未為司法機關所知的其他罪行。 首先,犯罪人必須如實供認罪行; 其次,供詞一定沒有被司法機關掌握。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對自首的罪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罪責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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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自首:犯罪後自願自首,如實供認犯罪。 包括兩個條件:
1 自動投降:
(一)勸說、陪同親友投案的,也應視為自願投案自首。
2)僅僅因為可疑行為,稍加盤問,如實供認,就算是自動投案自首。
(三)自願投案逃亡的,不視為投案自首;那些逃跑然後又逃跑的人將被視為自首。
2 如實認罪
1)只需要解釋犯罪的主要事實。
(二)多重犯罪的:如實供述的,認定為自願投案,未如實供述的,不認定為自願投案。
3)共同犯罪:共犯向他認識的同案犯供認不諱,主犯也應當供認認識的其他同犯的犯罪事實。
(四)供述:供述後被撤回的,不構成自願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如實供述的,也可以認定為自願自首。
(五)抗辯理由不影響自願自首的成立。
(二)特別自首:對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採取強制措施,如實供述自己尚未為司法機關所知的其他罪行的,視為自首。
其他罪行,特別是那些不屬於同一型別且不在司法當局手中的罪行。
乙個人投案自首時,必須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必須如實供認自己的所有罪行,這是成立自願自首的基本條件。 包括:(1)犯罪人必須供認自己的罪行,如果供述是與他無關的另一人的罪行,則為舉報,而不是自首。 >>>More
所謂MBA調整,就是你的聯考成績或者面試成績沒有達到你所申請學校的要求,但你已經通過了國家分數線,你可以選擇去面試不滿的學校,直到你被錄取的過程叫做調整。 一般來說,就是考試成績沒有達到你申請的所選學校,但你明年不再打算參加考試,你打算再找一所名額相近的MBA學院,這個過程叫做調整。 >>>Mor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刑條件: 一、被判處緩期執行二年執行的罪犯,在緩期執行死刑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在二年期滿時減為無期徒刑。(二)有重大立功的,給予減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