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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單位在以下三種情況下終止了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解雇了你),在哪種情況下,你應該支付遣散費或補償金但不支付你,你可以申請1年內免費勞動仲裁,以保障你的合法權益,你可以聯絡我詳細諮詢:
1、用人單位無故終止與你關係,未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你無過錯,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非法解除勞動合同, 並且你應該得到補償,也就是說,你每工作一年將獲得 2 個月的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與你方的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向你支付遣散費,即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如未提前1個月通知,也可要求支付代通知金,n+1;
3、如您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提前通知您。
《勞動合同法》第1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我國在勞動法領域有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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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和主管發生衝突是誰的錯,如果是你的錯,公司不需要賠償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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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您而言,您應該獲得兩倍於已支付遣散費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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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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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明確規定了上述行為的程度,那麼用人單位可以在此基礎上解雇勞動者而不支付遣散費,但仍需注意規章制度的合理性。 如果只是一般違規行為,用人單位仍然解雇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將有很大的法律風險。 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賠償金。
補償按每服務一年兩個月的工資計算,半年以下的部分按乙個月的工資計算。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過失解雇)。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滿滿一年,按照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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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具體情況,你是否違反了公司相關規定,與公司員工發生爭吵,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公司有權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如無,可以通過**平台“保薪八法”進行勞動仲裁,保護你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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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規章制度。 你和同事吵架,辭職是因為你個人原因造成的。 需要的是勸阻你,覺得你的個人素質是個問題。
人品問題,這些可能會勸阻這樣的話,是不可能得到賠償的。 能夠拿到自己的薪水是件好事。 不如說,我覺得我最好克制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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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吵和解雇有多糟糕? 你說得太籠統了,怎麼能吵出來? 有實踐經驗嗎?
對方是怎麼處理的? 您是否向對方索賠? 如果他們同意賠償,他們可以協商金額,如果他們不願意支付賠償,如果你想要求賠償,你必須起訴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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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你個人的問題,就是違反了公司的規定! 賠償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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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公司都有規章制度。 這是你個人的問題,公司不會賠償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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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將不會因為您的個人原因被解雇而獲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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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可以通過哪些方式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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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和員工吵架並被解雇。 如果您違反公司的規定,您將不會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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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合同是否簽訂。
1)如果簽訂了合同,勞動法規定解雇員工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否則需要賠償。補償的原則是,工作半年以上需要補償乙個月的工資,工作不到半年的,需要補償半個月的工資。
2)如果不簽訂合同,勞動法規定需要補償員工雙倍工資,如果工作幾個月,需要補償幾個月。
對上一篇文章的補充說明。
根據提前通知被解雇員工的要求,可以要求賠償,例如三個月的工資。 因為公司沒有提前通知,導致自己丟了工作,需要臨時找工作,所以這篇文章也是爭取賠償的依據。
加班費一般是平時工資的兩倍到三倍,加班時間和工作內容應記錄下來,作為有力的證據。 另外,如果是懷孕員工,國家也有相關規定,在懷孕期間,公司不能解雇員工,否則工資會按工作發放。
給房東的一些建議:團結你的同事,去仲裁,協調賠償,如果真的行不通,你就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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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沒有明確規定。
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
您可以要求公司恢復僱傭合同。
也可以終止與公司的僱傭合同。
但公司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
作為補償。
遣散費是每服務一整年的。
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不到六個月。
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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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正式員工還是試用員工?
如果正式員工急於解雇,他必須在被要求離開之前進行補償。
試用期不需要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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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員工觸犯法律,違反規章制度,否則公司可以隨時解雇員工,在其他情況下,必須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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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嚴重違反工傷制度,公司將終止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使用勞動合同。 因此,合同在沒有支付遣散費的情況下終止。
用人單位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才能相應終止勞動合同:
1、規章制度的內容和程式是合法的。
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制定過程中應當經全體職工或職代會討論,並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並應予以公示。
員工所犯錯誤的嚴重程度。
員工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客觀存在,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 什麼是“嚴重”,一般是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限制和公司內部規章制度規定的具體限制。
3.程式合法。
公司對員工的待遇,按照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員工違反公司制度,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繼續履行合同。 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能再履行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按遣散費的二倍支付補償金,即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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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這種情況下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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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是怎麼規定的,,,只要合法合規,就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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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您的操作,您希望通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解除合同,屬於重大過失的規定。 如果規章制度沒有明確規定這一點,那麼就需要通過合理的推定,比如多少次,多長時間,是否影響工作,否則終止合同是非法的。
2.另一方面,如果她被勸退,應該被視為主動辭職,那麼應該有乙個月的過渡期,但她也可以自己放棄,如果她不放棄或你不允許她放棄(以保護雇主的權利), 你要尊重別人這個月工作的權利,或者你直接給她這個月的工資,不用去上班,讓她直接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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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不同的制度,會引入不同的規則,原則是建立兩方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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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予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引申解釋:對於是否構成嚴重違法行為,以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依法法規制定的具體限度為準。 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嚴重違約”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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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雇主解雇的雇員有哪些型別?
1. 不當解雇是指如果員工有過錯,則在沒有提前 30 天通知的情況下立即解雇員工。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過失解雇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試用期內,證明凱友不符合用工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玩忽職守,從事瀆職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提前解雇是指按照法律規定,提前30日通知員工或支付代通知金,對員工進行解雇。 主要情況如下:
(一)職工因非因工病、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工人不能勝任該工作,經過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該工作。
3)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無法協商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協議。
2. 如果雇員被口頭解雇,雇主應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口頭辭退職的,勞動者應當採取下列方法和技巧取得證據、保全證據,並注意有關事項:
1.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問題。 在談判和解過程中,應注意取得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理由或者理由,為協商失敗時的證據收集和充分保證做好準備。
2、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相關問題。 一般應以信函或電報方式提交,內容應包括:用人單位未書面通知解雇的事實、自己的異議、自己的主張等,並保留證據內容。
3、及時向相關機構、部門投訴、上訪。 用人單位在投訴時,應當以書面通知的形式全面客觀地登記、記錄未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並做好投訴、信訪的證據。
4. 獲取錄音。 通過與對方的對話、電話等方式,以書面通知的形式獲取用人單位未解除勞動合同的音訊證據。
5、提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 在獲得相關有利證據後,您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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