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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起因鬥毆導致嚴重傷害而引起的民事糾紛,已構成刑事案件。 根據《刑法典》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安機關處理傷害案件的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傷害案件,是指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的對他人造成身體傷害的案件。
第三條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遵循及時調查取證、及時用工、規範準確評估、嚴格依法處理的原則。
第四條 治安派出所管轄輕傷以下傷害案件。
第五條 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對造成嚴重傷害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有管轄權。
第六條 傷害情況不明,難以確定管轄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門先處理,損害評估後移送主管部門按照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處理。
現在要主動向案發地派出所和縣公安局刑偵大隊詢問案件進展如何,是否要對受害人進行傷害評估? 待偵查完畢,公安機關會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會通知你在公訴前附上民事訴訟,然後你就可以連同你的醫院**和一些費用向肇事者索賠。
至於肇事者被判處多長時間有期徒刑,因案不同,甚至與主審法官和合議庭的量刑決定有關。 懷疑在這裡是沒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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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可以申請訴訟保全,可以依法扣押對方的不動產,可以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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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殘疾,屬於中上階層。 請律師打官司,對方沒有經濟能力,只能先欠你,不能逼錢。 別忘了給我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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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和殘疾評估。 在刑事犯罪的情況下,同時提起附帶的民事訴訟就足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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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也就是說,肇事者清楚地知道他或她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但希望或允許這種結果發生。 在正常情況下,行為人可能事先沒有清楚地了解和追究其有害行為可能對受害者造成的傷害程度。
無論結果的程度如何,都是在主觀意圖之內造成的,因此通常可以根據傷害的實際結果來判斷傷害是故意輕微還是故意嚴重。
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混合形式的罪責,即既有傷害故意又有過失致人死亡,這是區分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傷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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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他人造成身體傷害,並且行為人主觀上希望傷害會發生而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
故意傷害他人,致人輕傷以上,構成犯罪,屬於故意傷害罪。
造成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嚴重傷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4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使年邁的領導人挨餓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使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4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或者允許這種結果發生,從而構成犯罪的,即構成犯罪。
故意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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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故意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對行為人處管制、拘役、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買賣。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死亡或者造成重傷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首先,在那個案子裡,救人當然很重要,所以當時警察沒有時間打聽案情,當時也沒有人糾正人,所以沒有當場抓人。 第二,不管和派出所有沒有關係,都要按照程式報案立案,如果調解不成,當然可以請律師,如果派出所立案,可以去檢察院打官司, 而且律師費應該面談,應該不貴。通過贏得訴訟,法院可以強制肇事者支付賠償金。 >>>More
他們的家人是否威脅你的朋友入獄?
呵呵,你被覆蓋了。 沒有必要坐牢,這根本不是刑事犯罪,最多是5天到10天的行政拘留。 刑法上說故意、重傷等,你的朋友可能行為過分,但不算這些。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