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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撫養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長輩對子女、孫子女、孫子女等年輕一代的撫養和撫養。
廣義的贍養費是指一定範圍的親屬相互贍養、相互扶持的法定權利和義務。 它不分地位和世代,是支援、支援、教養的總稱,即包括長輩對年輕一代的支援,年輕一代對長輩的支援,以及普通一代親屬之間的支援。 我國的繼承法和刑法都使用贍養費一詞,即採用廣義的解釋。
從外國立法的角度來看,大多數國家都採用廣義。 狹義的贍養費是指夫妻之間以及兄弟姐妹與同代其他親屬之間的法律權利和義務。 東歐一些國家的立法定義很狹隘。
中國現行的《婚姻法》採用了狹義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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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是不同的。 贍養費是指夫妻之間、兄弟姐妹和其他同齡人之間在物質生活和日常生活中形成的相互權利和義務; 幫助的人是不同的。 贍養物件主要是指夫妻、兄弟姐妹等幾代人。
養育物件一般是指年輕一代。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26條:
(一)父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2)成年子女有義務贍養、贍養和保護其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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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是指長輩對年輕一代的培養,後者是指年輕一代對長輩的支援和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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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跟"保養",它們之間有什麼區別? 差別這麼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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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育就是“保護和教育”。 依附關係是長輩與年輕一代之間的關係,是長輩對無行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護和撫養,重點是教育和保護。 養育子女的目的是使孩子健康成長。
廣義的贍養,是指特定親屬在生活經濟和輔助照料方面,按照法律的明確規定,在經濟和輔助照顧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年長親屬對年幼親屬的“贍養費”、年長親屬對年長親屬的“贍養費”。
1、雙方贍養關係的主要主體主要包括:
1.有撫養權的人:子女有權得到父母的撫養和教育,父母有權得到子女的撫養; 對於父母去世的未成年孫子女,他們有權贍養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 對於子女夭折、夭折迅速的祖父母,他們有權贍養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孫女; 父母去世或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權贍養有負擔能力的兄弟姐妹; 丈夫和妻子有權相互扶持。
原則上,享受贍養權的要求僅限於無法工作和無法維持生計的特定人員。
2.依法有義務贍養特定人的人。 主要包括以下親屬:
父母與子女之間; 夫妻之間; 祖父母和孫子女之間; 兄弟姐妹之間。 中國《婚姻法》中沒有關於贍養義務人順序的明文規定。 刑法規定,對有贍養義務的,拒不贍養的,情節惡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變更子女監護權的要求。
1.與孩子同住的父母因嚴重疾病或殘疾而無法繼續撫養孩子;
2.與兒童同住的一方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或虐待兒童,或與兒童同住的一方對兒童的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
3.年滿10周歲,願意與有能力撫養的另一方同住的未成年子女;
4.更改還有其他正當理由。
3、改變監護關係的主哥必須具備以下情形:
1. 與子女同住一方的養育條件惡化,無法繼續撫養他。
2、對方有良好的支援條件,並表示願意支援。
3、與孩子同住的父母虐待孩子,或與孩子關係惡化,孩子不想和他住在一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五十八條 夫妻平等享有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共同承擔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第一百零五十九條 夫妻之間有相互贍養的義務。 需要贍養費的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贍養費,如果另一方不履行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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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廣義上講,贍養是指具體親屬之間按照法律明確規定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年長親屬對年幼親屬的“贍養費”、年長親屬對年長親屬的“贍養費”、年幼親屬對年長親屬的“贍養費”。狹義的贍養費,具體是指同代親屬之間,特別是夫妻之間依法享有的權利義務關係。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9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贍養的義務”。 第1067條第1款規定,“父母有撫養和教育子女的義務; 子女有義務贍養父母。 但是,《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規範都適用於“支援”,其“支援”是廣義的。
基於此,在法律的整體研究和法律的適用中,我們應該將其理解為廣義上的“支援”,而在具體的親屬關係中,我們不妨將其單獨提及。
1.繼承人範圍。
《民法典》規定,適當的遺產可以分配給繼承人以外的人,而不是依賴死者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人,而繼承人更依賴被繼承人。可以看出,繼承人範圍的突破是有嚴格限制的。
首先,是缺乏工作能力、沒有生計的人,由繼承人供養。 所謂對死者的依賴,是指特定親屬之間按照法律的明確規定,在經濟上相互供養,在生活中相互扶持的權利義務關係。
其次,對於那些在死者生前給予過很多支援的人來說,贍養費不是法律義務,而是一種自願和道德上的幫助。
最後,還有“適當的份額”。 即使滿足了第一或第二項要求,主張遺產份額的人通常獲得的遺產份額也不得超過繼承人的遺產份額,並且該請求不構成剝奪或限制原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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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高和養骨幹的區別:1、物件不同,支援是同伴之間的互幫互助; 教養主要是長輩對年輕一代的教養和教養; 2.概念不同,贍養是指夫妻、兄弟姐妹等同齡人之間在物質和生活上形成的互幫互助的權利和義務,贍養是指年輕一輩的長輩親戚的教養和教養,其存在的基礎是血緣關係。
《民法典》第1059條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贍養的義務。 需要贍養費的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贍養費,如果另一方不履行贍養義務。 第1075條:有負擔能力的哥哥姐姐,有撫養能力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撫養義務,撫養父母已經去世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兄弟姐妹。
由有錢的哥哥姐姐撫養長大的弟弟妹妹,有義務贍養沒有工作能力、沒有生計的哥哥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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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依賴關係的條件:
(一)受撫養人為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人;
2.照料人與受撫養人同住;
3.養高脊椎的人,在物質上和精神上幫助家屬;
4.支援時間達到一定時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7條(2021年1月1日生效)。
如果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子女撫養費。
父母不履行撫養成年子女的義務,或者沒有工作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有權要求成年子女承擔贍養費。
第1068條.
父母有權利和義務教育和保護其未成年子女。 未成年子女對親屬造成傷害的,其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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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支援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從廣義上講,贍養關係是指親屬之間在一定範圍內相互贍養和贍養的法定權利和義務。 狹義的贍養關係是指夫妻之間以及兄弟姐妹等同代親屬之間的法律權利義務關係。
夫妻之間的贍養費具體是指夫妻之間相互供養和贍養的法定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消滅法》第1075條:有負擔能力的哥哥姐姐有義務贍養父母去世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兄弟姐妹。
被弟弟妹妹撫養長大,有能力承受失敗和智慧的弟弟妹妹,有義務贍養和回答那些沒有工作能力、缺乏生活能力的弟弟妹妹。
贍養費、保管費和贍養費之間的區別。
一般來說,養育意味著“保護和養育”。 依附關係是長輩與年輕一代之間的關係,是長輩對無行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護和撫養,重點是教育和保護。 養育子女的目的是使孩子健康成長。 >>>More
勞動關係: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 適用的法律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