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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應滿足五個條件:
首先,原因必須是客觀存在的非法犯罪; 也就是說,不可能是你認為3個人想要你,所以你可以先出手,把人放下,其次,侵權行為必須持續下去; 就說有人必須對你這樣做,你可以反抗。
第三,防守者有防守意識; 就說你真的想當k人,故意挑釁人先做,然後你把3個人放下。
四是要防禦侵略者; 假設 3 個人中的乙個想要你,但你把另外 2 個人放下了。
第五,它沒有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制。 只要說人們只是想用拳頭教訓你,你拔出一把刀。 白刀進去,紅刀出來。
那不是關鍵,關鍵是小平民殺了城關,如果從另乙個角度殺了城關辦公室的三個小平民,那麼不管是什麼原因,法院的判決一定是正當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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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然。。。 那個人最不該做的就是砍死兩個人,太衝動了...... 兩人死亡,後果嚴重...... 但這就是法律的現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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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表面上看,這是過度防禦,但不僅相關人員知道,因為沒有人看到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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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佳欣這種聳人聽聞的案子,在法庭上都能搞砸,別說你的小案子讓我們面對現實,只要和你無關。 就算和你有關係,在這裡大喊大叫也沒用。 然後局長全家滅沒了,我個人覺得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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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奇幻西遊記版)你以為你是唐朝的飛公升者嗎? 燒掉乙個人的船?
魔獸世界版)你以為你是小偷?悶一,瞎一,二?
三國殺戮版)你以為你是大喬嗎?好玩乙個,直播乙個,殺乙個?
卡丁車版)你以為是道具車熊貓老嗎?乙隻蚊子,一水,一枚飛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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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當他們對你實施暴力時,你才會為自己辯護。 如果他們不再對你施暴,而你仍然對他們拳打腳踢,那麼你就過度防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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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打架,刺死人顯然已經超出了保護自己生命財產安全的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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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競爭,有時候她會說你防守過分了,就看你有沒有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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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不是抗日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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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個人打一人是正當防衛嗎?
1.三個人反擊乙個人不一定是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正在實施非法犯罪的人為制止違法犯罪而採取的行為,對違法犯罪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只有當三人對實施非法犯罪的人採取反擊行為,並且採取該行為制止非法犯罪時,才能成立正當防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1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辯護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179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
(一)停止侵權行為;
2)清除障礙物;
c) 消除危險;
4)歸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修理、返工和更換;
vii) 持續表現;
8)損失賠償;
9)支付違約金;
10)消除影響,恢復聲譽;
11) 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法,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2. 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如下:
1、存在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持續進行;
3、有防衛意識;
4、對侵權人的抗辯;
5. 沒有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制。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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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毆打一人不一定是群毆,聚眾打架罪應當符合法定條件。 聚眾鬥毆罪,是指以報復他人、爭霸權等不正當目的,組織一群人結夥鬥毆,從而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聚眾鬥毆罪的物件是所謂的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階人民法院檢察院關於“聚眾鬥毆”罪的司法解釋 (三)“聚眾”,是指以打架為目的,聚集三人以上的行為。 聚集人群的方法包括有預謀的和臨時的聚集。 “三人以上”包括校長、積極參與者和其他一般參與者。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對頭目和其他積極參與者實行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頭目和其他積極參與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鬥毆的;(二)聚眾鬥毆,人數眾多,規模大,社會影響十分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主要交通幹道上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集結群眾持武器戰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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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人反擊乙個人,不一定是正當的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為制止正在實施非法犯罪的人的違法行為,對違法犯罪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做你喜歡做的事或為你的目標而奮鬥。 感到興奮、充實和忘記孤獨,但尤其是在短時間內。 寂寞的時候,聯絡朋友談談,你不會感到寂寞,而且可以持續很久。
也許我們太年輕了,也許我們把愛情想象得太美好了,當殘酷的現實擺在我們面前時,我們顯得那麼脆弱和脆弱! 或許只有當我們的心被現實的刀子劃開時,我們才能真正了解真實的世界! 路漫漫其修遠兮,我上上下下尋找?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