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我們來談談你標題中提到的概念併購是乙個大概念,包括併購,併購是讓目標公司消失並獲取其資源的一種方式,而收購是保留目標公司並獲取其資源的一種方式。 兼併和收購統稱為兼併和收購。 併購是一種行動,強調併購的過程; 而控股是一種強調併購完成後對企業控制權的狀態。
2.至於你的併購計畫,從你所說的內容中做出評估應該是非常輕率和不負責任的。 制定合理的併購方案,需要眾多專業人士的參與和反覆論證,才更加可行。 這個領域是我感興趣和熟悉的,如果有興趣和需要,可以新增進一步的問題或聯絡方式。
補充:1、你的戰略考量沒有問題,但不建議你只負責控制方面的戰略控制,中國目前的職業經理人團隊和素質還很不成熟,在這方面應該有技術控制措施。 2、交易價值和交易對價取決於雙方協商。
當然,您可以使用您公司的實物資產、現金、股權、智財權以及所有其他可以轉換為有價值貨幣的財產作為交易對價,前提是對方同意。 至於目標公司的價值,可以有很多方法,只要雙方同意,共同的由雙方協商確定,通過評估目標公司的淨資產確定,等等。 3.操作程式。
樓下探元裡123提供的操作指南可以參考,但不能一概而論,還是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最佳解決方案。
-
兼併通常是指企業以現金、**或其他形式購買其他企業產權,使其他企業喪失法人資格或改變其法人主體,獲得對這些企業決策權的控制權的經濟行為。 購買是指一家企業用現金、債券或**購買另一家企業的部分或全部資產或股權,以獲得對該企業的控制權。 收購通常有兩種型別:
股權和資產。 收購股權與收購資產的主要區別在於,股權收購是收購企業的股份,收購方成為被收購方的股東,因此要承擔企業的債權和債務; 另一方面,收購資產只是一般資產的買賣,由於收購目標公司的資產並未收購其股份,因此收購方無需承擔其債務。
-
兩者都是兩家企業的兼併,但雙方的決策權基本平等,而收購方則失去了決策權。 法律上沒有本質的區別,只是習慣名稱不同。
-
併購是指併購,一般來說,併購的意思是一樣的。
-
收購是指公司為達到一定的經濟目的,通過產權交易獲得對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權的經濟行為; 併購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企業,將公司合併形成乙個企業,通常由乙個佔主導地位的公司吸收乙個或多個公司,併購一般是指併購。 兩者的區別在於:第一,收購是併購的一種形式; 兼併收購,又稱兼併收購,是指兩個獨立的法人與被合併的公司,通過併購合併為乙個,被合併公司的法人資格消失,其財產、債權、債務等權利義務一般轉移給實施合併的公司, 合併公司需辦理相應的公司變更登記;但是,在收購的情況下,收購方獲得了目標公司的控制權,目標公司的法人實體地位並不一定因此而消失,當收購方是公司時,則體現在目標公司成為收購公司的子公司這一事實上。
-
兼併和收購包括兼併和收購。 收購是企業對另一家企業的購買和吸收,這就是會計中所謂的吸收合併。 合併是指同一企業之間的重組,將建立乙個新企業來經營新的業務,這是會計中的新合併。
-
一、效能不同
1.收購模仿者:
公司通過產權交易獲得對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權,以實現某些經濟目的的經濟行為。
2、兼併收購: 2、特點不同:
1、收購:收購的目的是消除競爭,擴大市場份額,增加收購公司的壟斷實力或形成規模效應。
2、併購:在併購過程中,權利主體的一方或部分通過轉讓企業的控制權獲得相應的利益,另一方權利主體通過支付一定的代價獲得這部分控制權。
-
1)併購:指轉讓目標公司控股權的各種形式的產權交易的總稱,主要形式包括兼併、兼併、收購等。 M&A是併購的縮寫。
合併通常是指兩家或多家公司合併以形成新業務。 原公司的權利和義務由新公司承擔。 根據新公司是否為新公司,合併通常採取兩種形式:
吸收合併和新合併。 (二)收購是指企業通過購買、交換的方式收購其他企業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收購是指乙個企業購買另乙個企業的資產、**等,從而佔據控制權的交易行為。
根據收購標的物,可進一步分為資產收購和股份收購。 合併和收購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合併是企業之間的合併,而收購只是對另一方的控制權。 由於在實踐中,往往很難嚴格區分兼併和收購,所以習慣上將兩者一起使用,稱為兼併和收購。
收購是兼併和收購的形式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方式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且公司連續五年盈利的, 盈餘符合本法規定的利潤分配條件;(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其主要資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時,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
股東與公司不能自股東大會決議之日起60日內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決議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合併和收購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合併是企業之間的合併,而收購只是控制另一方。
擴充套件資源以滲透彈簧材料:
併購有相似之處:基本動機相似,都是對外擴張策略或增強企業實力的方式; 它們都以企業產權為交易物件,是企業資金管理的基本方式。
在兼併和收購中,合併後的企業不再作為法人實體存在; 在收購中,被收購企業可能仍作為法人實體存在,其產權可以部分轉讓。
併購後,收購企業成為被並並企業的新所有人和債權債務的承擔人,即資產、債權和債務的一起轉換; 收購企業為被收購企業的新股東,以收購出資的股本為限承擔被收購企業的風險。
併購多發生在被合併企業財務狀況較差,生產經營停滯不前或半停滯不前,合併後一般需要調整生產經營、資產重組的情況; 收購一般發生在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中,產權流動相對平穩。
兼併和收購的本質。
合併。 併購是指轉讓目標公司控股權的各種形式的產權交易的總稱,主要形式包括兼併、兼併等。
合併。 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按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簽訂合併協議,形成公司的合法行為。 具體來說,它包括吸收合併和與新機構合併。
原來的兩家公司都沒有繼續保留其法人資格。
附件。 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法定方式進行重組,只有合併方保留其法人資格。 合併通常包括負債合併; 基於購買的合併; 吸收股權併購; 舉行合併和其他形式的合併。
收購。 收購是指公司為達到一定的經濟目的,通過產權交易獲得對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權的經濟行為; 它是企業資本管理的一種形式,具有經濟和法律意義。
收購的經濟意義是指企業的經營控制權易手,原投資人失去企業的經營控制權,實質上就是獲得控制權。 從法律意義上講,我國《**法》規定,收購是指持有上市公司發行的30%股份時發出收購要約的行為,實質上是購買被收購企業的股權。
-
併購是指涉及轉讓目標公司控股權的各種形式的產權交易的總稱,收購是其表現形式之一。 收購是指企業通過購買、交換方式取得被收購方淨資產的控制權和經營權。 兩者的區別在於:
1、收購是併購的表現形式之一。 2、收購雙方在收購前後均為兩個法人實體,收購前法人的法律地位消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按照合理的**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一)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且公司連續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規定的利潤分配條件;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其主要資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發生,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
股東與公司不能自股東大會決議之日起60日內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決議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收購和併購的含義雖然相似,但不能說完全一樣,兩者是有區別的。
收購,即企業用現金或有價物**購買另一家企業的**或資產,從而獲得該企業全部資產或某項資產的所有權,或對企業的控制權。 從經濟意義上講,收購是指置換企業經營控制權的占有人,原投資人不再擁有企業經營控制權,實質上是取得企業控制權。
併購是乙個廣義的術語,通常是指併購。 合併也稱為吸收合併,即兩個不同的東西由於某種原因合併為乙個。 兼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的企業或公司合併為乙個企業,一般情況下,乙個或多個公司被一家具有較大優勢的公司吸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2條。
本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但是,這不適用於以下任何一種情況:
1)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2)與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併;
3)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畫或股權激勵;
4)股東因不同意股東大會關於合併或分立公司的決議而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5)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的公司債券;
6)上市公司維護公司價值和股東權益的需要。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取得公司股份的,由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因前款第(三)、(五)、(六)項規定的情形取得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授權,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解決。
收購是指公司為達到一定的經濟目的,通過產權交易獲得對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權的經濟行為; 併購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企業,將公司合併形成乙個企業,通常由乙個佔主導地位的公司吸收乙個或多個公司,併購一般是指併購。 兩者的區別在於:第一,收購是併購的一種形式; 兼併收購,又稱兼併收購,是指兩個獨立的法人與被合併的公司,通過併購合併為乙個,被合併公司的法人資格消失,其財產、債權、債務等權利義務一般轉移給實施合併的公司, 合併公司需辦理相應的公司變更登記;但是,在收購的情況下,收購方獲得了目標公司的控制權,目標公司的法人實體地位並不一定因此而消失,當收購方是公司時,則體現在目標公司成為收購公司的子公司這一事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