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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死者家屬無權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由於犯罪分子已經承擔了刑事責任,因此犯罪分子受到了相應的精神懲罰。
法律依據: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民事訴訟範圍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的被害人提起的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甚至在《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答覆》中明確指出:人民法院不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的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 或者,如果被害人在刑事案件結案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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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已經死亡,但其親屬有權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但是,在中國,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訴訟中,精神損害賠償是沒有賠償的。 如果要獲得精神損害賠償,只能通過在單獨的民事訴訟中單獨起訴被告來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但歸根結底,還是要看法院怎麼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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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可以依法提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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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精神病人致人死亡的,監護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
孔佳作為孔佳的法定監護人,未能充分履行監護責任,導致事故的發生,應當對原告親屬連某因死亡而遭受的經濟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無法識別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造成危害後果,經法定程式確認的,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格監督和就醫; 必要時,由**強制醫療。 間歇性精神殘餘患者在精神正常時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精神病患者尚未完全喪失認識、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喪失認識、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可以減輕處罰。 醉酒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