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第8條規定,一男一女結婚,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獲得結婚證就確立了夫妻之間的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婚姻法》的解釋(一)。
第五條 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辦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後,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齊結婚登記後再受理案件;未辦理完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辦理。
從法律規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1994年2月1日以後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不構成事實婚姻,只能是同居關係(除補領結婚證外),解除關係視為解除同居關係。
雖然你們的婚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但如果你們在同居期間不能就子女撫養費和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由於你不是事實婚姻,女方與另一人的婚姻是初婚和單婚,不構成重婚。
-
沒有結婚證,就不合法結婚,孩子的歸屬由法律決定,不想要孩子就完了。
-
您好,關係可以自由解除,但孩子的監護權和監護權以及子女撫養費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
我不知道,我強烈建議你找乙個律師系統來諮詢。
-
我應該走什麼法律途徑? 您處於同居關係中。 孩子的問題被協商好了,事情被分割了,每個事情都分開了,就結束了。
-
如果你們的關係是同居關係(雖然你有孩子),你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同居關係。 她沒有重婚罪,如果解除同居關係就好了。
-
以上問題分析如下: 您好,根據宣告,雙方應該在1999年左右開始同居,而不是在1994年之前。 1994年2月1日是承認事實婚姻的最後期限,沒有結婚證的,在此日期之前沒有結婚證的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事實婚姻可以被認定為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但此後不再被承認為事實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但只是一般的“同居關係”,不辦理任何手續,雙方可以自行分居。
如果在同居期間存在財產問題或子女撫養權問題無法通過協商解決,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法律規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一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與配偶同居的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費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一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當事人要求解除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一人與配偶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費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
無結婚證的事實上的婚姻離婚,可以: 1、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協商一致,自願離婚,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 2.訴訟離婚的,夫妻雙方或者配偶一方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配偶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屢次傳授的惡習的;(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
法律分析:現在已經沒有事實婚姻這回事了,現在基本上是同居關係,過去如果是無證同居,那就是事實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四十六條 一男一女完全自願結婚,任何一方不得脅迫另一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一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通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男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 婚姻登記後,女方可以按照男女雙方的約定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感情之一的,婚姻無效:
a) 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係;
3)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
如果您還沒有收到結婚證,您可以為事實婚姻補發結婚證。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素:
1. 一男一女之間的同居行為(即一男一女持續穩定的同居)始於 2 月 1 日之前;
2、以夫妻名義同居的;
3.同居雙方在前同居時已達到結婚的實質性條件。
所謂婚姻的實質要素,就是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包括:
1. 雙方均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性22歲,女性20歲);
2、雙方均願意結婚;
(三)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4. 不要患上任何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
事實婚姻是一男一女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而不經過婚姻登記程式而形成的,因此事實婚姻關係形成後,可以補發結婚證。 一男一女欲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進行登記,並頒發結婚證。
婚姻登記完成,即婚姻關係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一男一女如欲結婚,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獲得結婚證就確立了夫妻之間的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
換言之,傳統婚禮雖然舉行,但因為婚姻沒有登記,也沒有重新登記,所以不是合法的婚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1. 事實婚姻補發結婚證有什麼要求?
當一男一女符合結婚登記條件,不經結婚登記就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時,就形成了事實婚姻關係,因此事實婚姻關係形成後,可以再次申請結婚證。
一男一女欲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進行登記,並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
<>法律上,只要關係好,確實可以不帶結婚證同居。 但是,結婚證的存在也具有重要意義,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合法身份證明:結婚證可以證明雙方的身份和婚姻狀況,確保他們受到法律保護,享有婚姻法規定的權益。
2.維護家庭關係:結婚證可以明確夫妻之間的家庭關係,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與和諧。
4.相互支援和照顧:結婚證可以規定夫妻之間的相互支援和照顧義務,建立相互信任的關係,確保彼此滿足彼此的生活需求,保持健康長久的婚姻關係。
總之,結婚證不僅僅是一張紙,更是夫妻之間的誓言和協議,是維護婚姻關係穩定和財產權益的重要證明。 所以,雖然有好的關係很重要,但你也應該承認,你應該回到王震來對待婚姻,按照你個人的意願和法律,在得到家庭和婚姻法的認可後,你才真正進入婚姻。
如果姓氏不符,可能要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領取證明,證明本人後,持身份證和戶口簿到民政局重新申領結婚證。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只要達到結婚年齡,雙方均無配偶,婚姻是自願的,沒有親屬關係或疾病禁止結婚,那麼雙方都可以申請結婚登記。 以偽造戶口登記的婚姻是可撤銷的婚姻。 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婚姻可以宣告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四種: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