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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聯絡:《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都屬於競爭法的範疇,兩者有許多相似之處,相互重疊,相輔相成。
2、《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區別:《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的區別主要在於它們具有不同的立法目的,並且它們的執法程式和機構也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兆伏特。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銷售或者提供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含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執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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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都屬於競爭法的範疇,兩者有許多相似之處,相輔相成。 但另一方面,兩者之間存在許多差異,它們在維護市場競爭秩序方面發揮著不同的作用。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的區別主要在於立法目的不同,兩者的執法程式和執法機構也不同。
雖然乙個是反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另乙個是反對限制競爭行為,但這兩種法律制度相互需要,有時甚至相互交叉。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9條. 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i) 研究及制定有關競爭政策;
2)組織對市場競爭總體情況的調查評估,並發布評估報告;
(三)制定和發布反壟斷指標;
(四)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
5)***規定的其他職責。
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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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聯絡。 《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都屬於競爭法範疇,它們有許多相似之處,相互重疊,相輔相成。.如果乙個國家只反對壟斷,不反對不正當競爭,企業就可能濫用自由競爭權,任意侵犯其他企業的合法權益,或者侵犯消費者的利益
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反對純淮氣限制競爭和反對不正當競爭,是同等重要的任務由於市場經濟中會同時存在限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將成為一對雙胞胎,它們的出現和發展是市場經濟的本能和內在要求《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不僅相互有條件,而且在許多情況下是重疊的
例如,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壓榨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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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自由的市場環境需要一定的競爭秩序來維持,但為了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經營者進入市場必然會通過不正當競爭破壞市場環境,通常表現為:限制競爭、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 因此,為了維護市場競爭的秩序,《市場規制法》通過一般和特殊手段對競爭進行規範。
進入市場後,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會為了利潤而迅速刺激,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特定的市場交易過程中受到損害。 由於雙方資訊的不對稱,這也破壞了市場交易過程中平等市場主體之間的關係。 中國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佔主導地位,消費者維權觀念越來越強,從無權到消費者主權的過程是消費者主體性的體現,更好地保護了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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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壟斷法》有什麼關係和區別? (1)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在立法目的上的異同。
1、在立法出發點上,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對經營者使用不正當、不正當手段,首先保護因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受損的經營者的利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 反壟斷法主要從競爭性市場結構出發,反對企業以壟斷等手段排斥或限制競爭,阻礙其他企業進入市場,從而保證社會資源的最優配置。 第。
第二,直接目的不同。 《反不正當競爭法》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通過預防、制止和懲治不正當競爭行為,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反壟斷法》的直接目的是通過預防、控制和懲治壟斷行為,防止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執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維護公共利益。
第。 第三,重點不同。 《反不正當競爭法》更加重視競爭性參與者之間競爭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更加注重對競爭性參與者利益的保護。 另一方面,《反壟斷法》更加注重競爭的存在性和充分性,更加注重提高經濟執行效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其重點是確保企業獲得公平的競爭和競爭機會,確保企業享有平等的市場准入,打擊和控制自然壟斷,支援行政壟斷,消除企業之間的差別待遇,實現企業之間的公平、自由和平等競爭。 (二)我國《反欽州公平競爭法》和《反壟斷法》在民事法律關係主體和行為性質上的異同:
1.兩部法律的調整物件,即法律主體的區別。 《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對流通領域的商品經營者進行規範,而《反壟斷法》不僅對流通領域進行規範,而且對生產領域中存在的不正當競爭(壟斷)行為進行規範。 第。
二是涉事範圍不同。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這些行為包括:假冒、虛假陳述、商業賄賂、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不正當銷售獎品,以及商業誹謗、限制競爭等。
《反壟斷法》主要規定了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控制經營者集中、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三個制度。 兩者所規定的行為標的有其自身的側重點,但同時又有一定的重疊,特別是在反競爭條款中。 第。
第三,對行為性質的定義存在差異。 《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明確定義,並有明確的配套規定。 另一方面,《反壟斷法》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這有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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