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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合理懷疑是指只有在案件中的證據經過綜合,對已查明的事實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證據才是可信的、充分的。 刑事訴訟中的合理懷疑是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尊重和保護,也是對刑事訴訟秩序的遵守。
《刑事訴訟法》
第一條褲子繫著五十五件物品。
所有案件的量刑都要注重證據、調查研究,供詞不能輕易相信。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
被告人沒有供述,證據可信、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給予處罰。
證據是可信、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罪、量刑事實均有證據支援;
(二)判決所依據的證據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的;
(三)綜上所述,對案件證據的認定,排除了對查明事實的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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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害人不報案的,公安機關發現養鏈犯罪行為的,也應當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應當依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不起訴、終止審判、無罪: (一)情節明顯較輕,危害不大的, 它不被視為犯罪;(二)起訴時效已屆滿的; (三)特赦令免予刑事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處理的犯罪,沒有指控或者撤銷指控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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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懷疑是指懷疑乙個普通的理性人憑著他的日常生活經驗,明智而審慎地了解被告人的犯罪事實。 排除合理懷疑:
1.合理懷疑的消除側重於消除“合理”的懷疑,強調懷疑的合理性。
2. 排除合理懷疑是指排除有正當理由的懷疑,而不是任意的妄想懷疑。
3. 在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法官必須確信被指控的罪行事實存在。
4. 消除合理懷疑不需要一定程度的絕對確定性,也不要求100%的確定性。
功能:1、能實現“無罪”的人權保護理念,保證事實調查者做出正確的決定。
2、有利於降低誤判風險。
3. 排除合理懷疑標準在懲治犯罪和保護人權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1.“超越任何合理懷疑”是普通法系國家採用的證明標準,最早是在本世紀發展起來的。 這一舉證標準的基本要素是,在刑事訴訟中,控方必須無合理懷疑地證明被告人犯了他被指控的罪行。
2.至於“排除合理懷疑”的含義,權威法律詞典《布萊克法律詞典》解釋說,所謂“排除合理懷疑”是指完全證實、完全定罪或道德確定; 這個術語等同於那些清晰、準確和不容置疑的詞。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罪行必須得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這意味著必須通過其證明力來證明已證明的事實。
3.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並不排除輕微的可能或想象的懷疑,但排除所有合理的假設,除非該假設已經得到證實; 它是“道德信念”的證明,是陪審團判斷和定罪的證明,而陪審團成員是理性的人,他們如此確信根據證據進行推理,以至於被指控的罪行是被告無法做出任何其他合理的推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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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問什麼?
排除合理懷疑其實是普通法體系中的舉證標準,即現在已經達到的證據水平,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越權的合理懷疑,即只要有一條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而這個證據不能被排除, 它不能被定罪,重點是保護被告的人權。
事實上,中國的舉證標準遠低於普通法系,因為在中國的刑事檢察思維中,打擊犯罪是第一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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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合理懷疑是指“在確定事實時沒有合理和有充分根據的懷疑,但事實上是定罪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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