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則上,一切後果由權利人承擔,除非法定中止或中斷訴訟時效。
1、民事訴訟法關於申請強制執行的規定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 申請中止、中止訴訟時效的,依法適用中止、中斷訴訟時效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一天開始計算; 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後一天開始計算; 法律文書未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2. 關於訴訟時效的中止或中斷的規定
1、訴訟時效的中止:指在訴訟時效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期限自中止訴訟時效的理由被取消之日起計算。
2.訴訟時效的中斷:根據《民法通則》,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的請求或履行義務的協議而中斷。 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限。
3、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的區別:
1)發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而無法行使索賠權的; 後者是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請求或同意履行義務的結果。
2)發生的時間不同。前者在訴訟時效的最後 6 個月內; 後者貫穿整個訴訟時效。
3)法律效力不同。在前者中,時效期限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後者是完全重新計算。
-
應該可以重新申請,這個我不明白,我建議你去當地法院諮詢,另乙個是找律師諮詢。
-
離婚財產判決作出後,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再次上訴,一方當事人較大或者雙方當事人均為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方當事人人數較大或者雙方當事人均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後六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方當事人人數較大或者雙方當事人均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
離婚第一審判決後,應當自第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對財產的上訴期限,上訴申請書應當通過原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法律以模型為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4條。
當事人對當地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當事人對當地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定不服的,有權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第175條.
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
-
法律分析:對離婚財產判決提出上訴的期限為收到一審判決後15日以內。 至於離婚財產的具體判斷,則是法院工作人員根據我國民法典,對每一起不同的離婚案件經過嚴格審理後作出的裁決。
大多數離婚案件需要對財產分割和子女監護權提出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對當地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當事人對當地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法律沒有規定判決書的具體時間,但案件的結案是有時間限制的。 一般情況下,案件結案後,會在短時間內送達。 >>>More
民事(離婚)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審判結束時,對案件事實的查明、正確適用法律、行使國家審判權、對案件的實質性問題作出權威性判斷。 >>>More
生效證明無需開封,判決後15日生效。 簽發有效證書只是乙個執行程式,是法院內部的乙個程式。 如果不執行,則根本不需要頒發有效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