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手費,這是乙個大家都耳熟能詳的詞,但很多人並不清楚他是否合法。 當一對情侶分手時,一方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費,這一般是法律不支援的,但法律並不強制。 簡單地斷定索要分手費是敲詐勒索顯然是不準確的,要判斷索要分手費是否是敲詐勒索,我們應該從以下幾點來認識:
1、敲詐勒索一般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夫妻之間的分手費通常是一方認為自己的青春被耽誤了,另一方想補償自己,而不是無緣無故索要財產; 2.敲詐勒索是指行為人使用威脅、脅迫、恐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 夫妻在索要分手費的時候,往往會惹上麻煩,難免其中一方會說一些生氣的話,比如說你不交分手費,我什麼都行。 但是,不能簡單地認為這是敲詐勒索,因為對敲詐勒索的金額也有規定,如果金額過大或涉及非法占有的目的,則有可能涉嫌敲詐勒索; 一方以威脅、脅迫手段,強行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費,金額達到2000元以上的,屬於犯罪行為,涉嫌敲詐勒索罪。
您可以合理合法地提出和談判,但不得以非法手段提出要求,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
想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宋少元楊慶輝 分手費借據和失青人借條在司法實踐中比較普遍,處理此類案件的難點在於其有效性的認定存在爭議。 有一種觀點認為,由於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真正的債債權債務人關係,當事人的債權不應得到支援;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既然當事人是自願簽署借據的,就應確定借據的效力。 分手費借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借據不一定是借貸關係的反映。 在民間交易中,借據往往是民事借款的唯一證據,而借據背後的原因可能是借款或其他各種法律關係。 借據並不代表其背後的法律關係,更不代表借據與借貸關係的直接聯絡。
因此,在一方當事人以借據為由起訴另一方當事人的案件中,直接附加貸款關係可能是錯誤的,以不存在貸款關係為由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也可能是錯誤的。 青年不是合法利益。 青春不是法定權利,青春的內涵和外延不明確,所謂青春不需要別人有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會隨著時間的流逝而消失; 另一方面,如果得到補償,其範圍也難以確定; 如果青年在法律上被確立為一種權利和權利,然後承認青年的喪失,那也是違反人類倫理和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的。
因此,如果一方起訴另一方支付分手費或青年損失費,則不應予支援。 雖然青少年被剝奪了作為一項合法權利的保護,但當這個人因情緒問題而遭受挫折時,這個人就會因此而受到情感上的傷害。 如果對方感到有罪,並自願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和安慰,法律不應持否定意見。
基於借據的訴訟是合同訴訟。 在侵權訴訟中,失去青春是無法得到法律支援的,即使被起訴,也會陷入沒有依據的境地。 如果雙方達成協議,一方寫欠條,願意以分手費、青春損失費等形式補償另一方,情況能否改善?
本案中,當事人以借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該訴訟屬於合同訴訟,而不是原侵權訴訟,確定當事人簽字的借據不構成合同法有關規定規定的無效的,應當承認借據背後的協議性質,確認借據的有效性。 實踐中,分手費借據的有效性已得到相關生效判決的確認,即確定為分手費或青少年損失費的借據的,應予支援。 分手費和青春損失費不是禮物。
實踐中,有當事人認為,當時開具的借條所代表的分手費和青春損失費是贈與,可以隨時撤銷。 這種借據不是簡單的贈與行為,當雙方達成賠償協議時,真正的意向表達明顯不同於贈與。
-
法律分析:1.主觀方面。 雙方的協議或一方承諾支付分手費,應完全是男女雙方,特別是支付分手費的一方的自願,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不應是出於雙方內心的壓力或精神恐懼而作出的協議或承諾。
2.客觀方面。 客觀上,雙方當事人的協議或一方當事人承諾支付剩餘銷毀費,應由雙方當事人作出,不得有任何威脅、恐嚇或脅迫,即正常情況下雙方同意或一方承諾支付分手費。 同時,符合《合同法》關於當事人訂立民事合同合法性的規定。
男女解除關係、同居、結婚或婚姻關係時,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支付分手費,分手費協議的本質是建立合同關係,雙方同意或一方承諾支付分手費的行為是訂立民事合同的行為。 只要符合合同法關於訂立分手費協議的要求,分手費協議即屬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貸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貸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貸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貸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
第六百六十九條 借款人訂立貸款合同時,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貸款有關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資訊。
-
法律分析:如果借條上沒有註明分手費等字樣,而只註明誰欠誰,多少錢,如果簽名是真實的,則借條一般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建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
與身份關係有關的婚姻、收養、監禁和其他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管轄; 如無規定,本部分的規定可根據其性質援引適用。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訂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法訂立的合同僅對兄弟旅的各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如果合同文字是以兩種或兩種以上語言訂立的,而合同不是訂立的,並且具有相同的效力,則推定每個文字中使用的詞語和短語具有相同的含義。 各文字用詞不一致的,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信原則進行解釋。
-
分手時寫的分手費借據一般有效。 如果分手費借據雙方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且借據是雙方意圖的真實表達,則屬於合法民事行為,借據有效並受法律保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圖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分手後轉出的錢一般無法退還。 在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向另一方轉讓的,視為另一方的財產。
此外,如果財產的所有權已經轉讓,並且雙方要求歸還,普通法院將不支援。 《民法典》第658條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權轉讓前撤銷贈與。 前款規定不適用於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殘疾救助等具有公共福利性質或者依法不能撤銷的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
分手費是在解除戀愛、同居、婚約和男女婚姻關係的過程中產生的,因此男女之間不同的個人關係自然會有不同型別的分手費。 ,1.愛情分手費。
分手費是指男女關係解除時,雙方約定或者一方自願支付的分手費。 ,2.婚姻分手費。
婚約又稱訂婚或訂婚,是一男一女以結婚為目的,就婚姻關係達成的事先協議,是男女雙方在一定範圍內對戀愛關係的公開行為。 ,3.同居分手費。
同居是指一男一女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上,以朋友、戀人甚至夫妻的名義在乙個相對固定的地方共同生活。 ,4.離婚分手費。
在現實生活中,離婚已經司空見慣。 夫妻解除婚姻關係時,雙方約定或一方自願支付的分手費時有發生,多發生在夫妻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包括雙方向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等。 當然,如上所述,當婚姻因判決而解除時,不可能因判決而產生分手費。
-
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則在分手時寫的分手費借據具有法律效力: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戀愛期間如何分割家庭財產:
1、因個人關係取得的財產和因非個人關係取得的財產,如賠償金、撫卹金、醫療費、保險費、救濟金等。 非個人財產,如勞動創造的產品、工資、財產權等。
2.原始財產的取得和財產的繼承,如生產、勞動收入和孳息所創造的財富。 通過繼承獲得的財產,例如出售所得、贈與財產和繼承財產。
3.同居前取得的財產和同居後取得的財產,其中同居後取得的財產分為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
綜上所述,手費產生於男女愛情、同居、婚約和婚姻的解除,因此男女之間不同的個人關係自然會有不同型別的分手費。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分手時寫的分手費借據,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意思是說它是真實的;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具有法律效力。 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選下方按鈕諮詢專業律師。
-
網路上有很多關於愛情的影視作品,男女都經常愛死愛活,哭鬧鬧,上吊自殺。 影視作品源於生活,高於生活,現實中也有男女戀人的糾葛,很多人在戀愛期間會寫分手費借據,想要增加對方分手的成本,有這樣想法或者已經這樣做過的人,注意一方寫的分手費借據是無效的。
網路上有很多關於愛情的影視作品,男女都經常愛死愛活,哭鬧鬧,上吊自殺。 影視作品源於生活,高於生活,現實中也有男女戀人的糾葛,很多人在戀愛期間會寫分手費借據,想要增加對方分手的成本,有這樣想法或者已經這樣做過的人,注意一方寫的分手費借據是無效的。
為什麼一方寫的關於分手費的借條無效? 這裡有四件事要知道答案:
1、如果借條的形式完整,內容不違反法律和公共秩序和良好風俗的強制性規定,則一般有效。
2.如果分手費的借條是作為最後的手段或通過欺詐、脅迫或利用他人的危險而寫的,只要不損害國家利益,就可以撤銷該借據。
3、實踐中,由於分手費的原因,很難獲得法院的開立借據支援,法院也不會支援沒有實際借貸關係的開立的借據。
4. 即使是雙方協議書寫的借據也是無效的。
另外,現實中還有一種常見的情況,就是丈夫提出分手,雙方和平協商後,一方也願意向另一方支付分手費並寫借條,這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 “分手費”不是乙個法律概念,而是實踐中創造的乙個術語,主要是指當一男一女同居、結束一段關係或離婚分手時,一方將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額的協議。 實踐中,如果一方承諾向另一方支付分手費並開具借據,債權人僅憑藉據提起訴訟,法院會根據當事人關係、借款金額、出貸人經濟能力、貸款 交割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投訴。
總之,如果其中一對夫妻以分手費借據為證據起訴法院,要求另一方履行並支付分手費,則作為債權債務關係處理,只有有借款,才會償還。
即使關係最後不得不分手,我們建議還是和平協商分手,涉及財產糾紛,比如在戀愛過程中,男方覺得自己付出了很多錢來討好對方,請吃飯、送禮等。 如果涉及的金額只有1000或上百,最好由雙方協商,但如果涉及10000多甚至更多的分手財產糾紛,我們建議您可以找專業的分手費。
借條本身是有效的,但借條的有效訴訟時間為兩年。 訴訟時效自借條發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應當自借條發出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 借據是個人或單位在欠款或欠貨時寫給相關單位或個人的憑證。 >>>More
不要給,他說了那種話之後你就不該理他了,拉黑他的QQ,免得生氣,你為什麼要給呢? 就算都是他一起掏的,你要是愛我,他不想交那筆錢,更何況你沒有覬覦他的錢,遇到這種人你真是太可憐了,太JP了,他想幹嘛就幹嘛,看你怎麼欺負, 沒錯,別受委屈,別受委屈,當他還沒當過人的時候,下乙個就是初戀,把他從地上移走,直接不理他,我真的見過這種人,不要為這種的人留面子,就不理他,罵他髒嘴, 捐800塊錢對他來說還是一件好事,能得到什麼,給他就更後悔了,不是你後悔給錢,是他出現在你的生活中很噁心,只是看個笑話而已。
你和我是陌生人...... 但我真的,真的,真的希望你聽我說。 不要相信他。 不要和他一起去。 我說的是實話。 不要和他一起去。 >>>More
分手後如何度過過渡期。
1.當我們已經付出了感情卻沒有等到預期的回報,當我們和心愛的人分手時,不管是什麼原因,其實我們都不願意,明明我們已經計畫了那麼多次讓兩個人一起經歷,明明他應該是我的心愛人嗎? 但既然分手了,我們就不得不想,也許我們不是命中註定的那個人,也許相遇只是為了給對方帶來一次體驗,既然他不是,那麼一定有乙個命中註定的人會隔著人海來到你身邊。 因此,我們所要做的就是假裝忘記了,你是新的你,你所要做的就是在命中註定的人到來之前讓自己變得好起來。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