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和老闆一起工作時,我是否要為不注意傷害他人而負責?

發布 社會 2024-08-01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你不明白你和你的老闆之間的關係。

    但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的雇員似乎應當對因執行工作任務而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工作人員即使故意或重大過失,也不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侵權責任法》並未規定用人單位在承擔責任後是否可以向有過錯的勞動者追償。

    我無法判斷你是否嚴重疏忽,所以我不確定。

  2.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一般而言,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侵權行為負有責任,但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職工因執行工作任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職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係,提供服務的一方因服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接受服務的一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提供服務的一方因服務而遭受損害的,應根據雙方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是的,但那也是工傷,你只承擔了10%,謝謝。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因為工作,沒有。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給那個別人。 不。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服務提供者在勞務過程中受到傷害的,應當根據服務提供者和服務物件雙方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第一百八十六條:受害人和加害人均無過錯的,雙方依照法律規定分擔損失。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總結。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勞務服務提供者在勞務過程中受到傷害的,應當根據勞務提供者和服務物件雙方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為老闆工作會傷害其他負責任的人。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勞務服務提供者在勞務過程中受到傷害的,應當根據勞務提供者和勞務接受者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動孝道關係,勞務提供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的一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接受服務的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提供服務的一方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賠償。

    勞務提供方因外勤工作次數過多而遭受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勞務提供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提供者有權要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要求勞務接受者賠償。 勞動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尋求賠償。

    親愛的,你能描述一下具體情況嗎?

    你好,今天幫乙個私人老闆在超市工作,有個顧客埋頭玩手機,當場被商品絆倒,摔斷了右手。

    親愛的,你對此不負責任。

    親愛的,對方現在怎麼說?

    對方已報警,並被送往醫院。

    私人業主說,他只認了一半的錢。

    親愛的,客戶本身也有問題。

    親愛的,但主要是你的老闆負責。

    親愛的,現在傷勢如何?

    而顧客摔倒了,他摔倒前一直在玩手機。

    親愛的,是的。 客戶有責任嗎?

    親愛的,這是負責任的。

    親愛的,客戶自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私人老闆要我分一杯羹,我沒有答應。

    親愛的,你現在要補償嗎?

    親愛的,有可能不同意。

    親愛的,這根本不是你的問題。

    親愛的,老師會教你如何處理它。

    親愛的,你可以在你這邊處理訴訟。

    親愛的,老闆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總結。 你好<>

    很高興為您解答 誰負責在為老闆工作時傷害他人:如果員工在執行雇主分配的工作時不小心傷害了某人,首先要做的是確認員工在執行工作任務時是否發生過事故。 如果是這樣,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職工所在企業、事業單位、公司應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給予工傷保險賠償。

    確定員工責任的第一步是是否存在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不當的情況。 如有不當行為,員工應對自身的不當行為負責,並主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如果雇員沒有過錯,雇主有責任賠償受害者。

    為老闆工作會傷害其他負責任的人。

    你好<>

    很高興為您解答 誰負責在為老闆工作時傷害他人:如果員工在執行雇主分配的工作時不小心傷害了某人,首先要做的是確認員工在執行工作任務時是否發生過事故。 如果是這樣,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職工所在企業、事業單位、公司應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提供工傷保險賠償。

    對於員工的責任,首先要確定的是是否存在違反工作規則或操作不當的情況。 如有不當行為,員工應對自身的不當行為負責,並主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如果雇員沒有過錯,雇主有責任對受害者的不當行為進行賠償。

    您好,新增: 1在工作中因客觀事實造成損害或者傷害的,違法行為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在後續糾紛解決中,要查明真正原因和責任,在依法賠償的同時,也要注意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加強對員工的職業安全教育,引導員工強化自我保護意識,提高管理能力和工作技能, 增強企業的應變能力和應急響應能力。<>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1、臨時工受傷由老闆負責,如何要求賠償?

    如果老闆受傷,為老闆工作,老闆應承擔賠償責任,受傷的人可以向老闆要求賠償,如果老闆不賠償,受傷的人可以起訴法院要求賠償。

    二、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造成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雇員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他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就業活動,是指在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指示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動活動。 職工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表現為履行職責或者與履行職責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就業活動”。

    第十一條 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關係外的第三者對勞動者造成人身傷害的,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用人單位或者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合同或者分包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格或者條件的,用人單位在用工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勞動關係保險和工傷保險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3條 適用範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基於財產和個人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臨時工因工因傷,由老闆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受傷的臨時工可以向老闆索賠,如果老闆不願意賠償,臨時工可以起訴法院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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