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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正確的問題——什麼是最常用的協議信用證和風險最大的信用證? 所謂議付,是指開證行邀請指定銀行(如果是自由議付,那麼任何一家銀行都是指定銀行)墊付**匯票或單據。
誰有風險? 它與該計費方式相比如何?
對於議付行來說,即使開證行日後拒絕支付價款,議付行仍然有權向受益人索要預付款,所以沒有風險,如果有風險,那麼追索無非是要花費一定的精力和時間——除非受益人此時已經破產, 但議付銀行擁有債權人的權利,可以在受益人破產清算時償還。
對於受益人來說,只要單據一致,開證行就不能拒絕支付價款,只有在單據不一致的情況下,才存在被開證行拒付的風險。
對於付款信用證,與協議信用證相比,由於是付款而不是談判,即沒有求助於付款,付款銀行(開證行或開證行指定的銀行)在承兌單據時會嚴格檢查單據; 但無論如何,只要受益人始終如一地提交單據,無話可說,付款銀行(開證行或開證行指定的銀行)只能接受單據並支付價款,一旦開證行指定的銀行付款,開證行無權拒絕付款行提交的單據, 並且必須向付款銀行支付預付的價款和利息。因此,付款信用證的風險不大於或小於議定信用證的風險。
那麼,“為什麼說協商信用證是最常用的,也是風險最大的? ——這不是正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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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信用是指由某家銀行協商或可以由任何銀行協商的信用證。 開證行邀請其他銀行**匯票和/或票據,允許受益人向指定銀行或任何銀行提交檔案進行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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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議付”,是指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後,議交行以自有資金向收款人墊付,但從議付之日起至開證行預期付款之日止,扣除利息和手續費。
換言之,“議價”是議付行向受益人提供的一種融資業務。
而且有求助於這種融資。
也就是說,當議付行拒絕向議付行時,議付行有權向受益人追討自己先前支付的價款。
擴充套件資訊:協商信用證。
包含談判條款的信用證。 要求其他銀行使用完全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對匯票進行單據單據,然後按照規定索取信用證及相關費用。
這包括公開協商的信用證和限制性的協商信用證。 公開協商的信用證沒有規定必須由哪家銀行協商,任何銀行都可以自由協商。 對信用證談判的限制規定,只有一家銀行(通常是信用證的通知行和開證行的分行)可以談判,其他銀行不得談判。
議定信用證的有效期一般在出口商所在地。 無論談判是受限制的還是公開的,談判銀行都可以對出票人進行追索。 在以開證行本身為付款人的信用證的情況下,有些限制出口商向開證行本身提交單證,即不允許其他銀行進行談判。
信用證未使用開證行公保字樣的,視為信用證無法協商。
議定信用證通常可分為:開放式議定信用證和限制性議定信用證。
公開協商信用證(Open negotiate lc)或自由協商信用證是指開證行向任何願意談判的銀行作出公開協商邀請和普通付款承諾的信用證,即任何銀行都可以根據信用證的條款自由協商信用證。 大多數談判的信用證是可以自由轉讓的,這對受益人是有利的。 受益人不一定要去通知銀行協商付款,但可以自由選擇對他有利的銀行。
但是,開證行出於自身利益考慮,往往限制開證行開立信用證,例如規定受益人必須到開證行的境外姊妹行協商付款。
限制信用證對受益人不利,一是指定的議付行可能收取非常高的費用,受益人別無選擇,只能接受; 其次,一旦指定銀行不願意辦理談判,信用證將失去應有的保護作用,受益人收到款項的風險會更大。
在限制談判的信用證中,通常有以下限制談判的句子:“此憑證僅限於xx銀行的談判。 ”(negotiation under this credit are restricted to xx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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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 議付是指信用證中指定的議定行在扣除議付利息後向受益人支付對價的行為。 議交行必須是開證行指定的收款行。
協商僅限於延期付款信用證。 受益人可在單證提交期或信用證有效期內向議付行出示單證、信用證正本和信用證通知書,並填寫信用證議付申請書和議付憑證請求議付。
議行經審查受益人提示的檔案後同意議付的,應當處理議付。 實際約定金額按約定金額減去從約定日到信用證付款到期日前一天的利息計算,並將約定利率與貼現率進行比較。 協商被拒絕的,應當及時發出書面拒絕通知,說明拒絕談判的理由,並通知受益人。
議付行不得根據受益人的要求進行議付,只為受益人辦理委託收款。
協商完成後,議付行應將單據送交開證行,通過委託托收方式領取資金。 在談判銀行與信用證進行談判後,它有權對受益人進行追索。 如果到期時未付款,議付行可以從受益人的賬戶中收取議付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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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議付是國際**中主要的支付方式之一,是銀行在單據一致的前提下,代表買方(進口商)向賣方(出口商)付款的結算方式。
它最大的優點是有銀行信用擔保。 出口商只需按照信用證的要求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各種單證,從而達到“單證一致、單證一致”的效果,即可向銀行取得付款。 由於貨物的付款是以取得符合信用證規定的貨運單據為條件的,避免了預付款的風險,因此信用證的付款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進出口雙方在付款和交貨問題上的矛盾。
信用證是指銀行(開證行)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主動向第三方(受益人)或其指定方付款,並附上規定的單據,但須遵守信用證的條款和條件。 也就是說,信用證是銀行簽發的有條件付款的書面檔案。
在國際活動中,買賣雙方可能互不信任,買方擔心賣方在預付款後不會按照合同要求交付貨物; 賣方還擔心買方在裝運貨物或提交裝運單據後不會付款。 因此,有必要由兩家銀行作為買賣雙方的擔保人,代為買方收集和提交單據,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 銀行在這項活動中使用的工具是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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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支付是國際市場上主要的支付方式之一,是銀行在單據一致的情況下代表買方(進口商)支付給賣方(出口商)的結算方式,其最大的優勢是利用銀行信用作為擔保付款。
信用證付款的一般程式:
1.進出口商約定使用信用褲憑證在**合同中付款。
2.進口商向當地銀行提交簽發申請並支付定金或其他擔保。
3.根據申請內容,開證行應向出口商(受益人)開具信用證,並送交通知行。
4.在檢查印章或秘密存款是否正確後,通知銀行將信用證傳送給出口商。
5.出口商在核實信用證與合同相符後,應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裝運貨物,準備信用證要求的全部裝運單據,並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送交議行協商。
6.議付行按照信用證條款核對單據後,按匯票金額扣除胡木民利息,預付貨款給出口商。
7.議付行將匯票和裝運單據送交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償。
8.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檢查檔案是否正確,然後向議付行付款。 (只要單據一致、一致,銀行就有付款義務,無需對貨物進行實質性的質量驗收)。
9.開證行通知進口商支付贖回票據,贖回票據後,將票據帶到港口提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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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是指信用證的結算——如UCP-500第X.B,II條所定義:“談判是指由授權談判支付匯票和/或單據的銀行支付對價。 僅僅審查檔案而不加考慮並不構成談判。
通俗地說,這意味著議付銀行從受益人那裡收到賬單,沒有差異。
所謂“議付”,是指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後,議交行以自有資金向收款人墊付,但從議付之日起至開證行預期付款之日止,扣除利息和手續費。 >>>More
普通信用證必須在提單日期後15-21天內交付給議付行,無論我們是即期信用證還是即期信用證,我們都必須在這段時間內交付單據,具體的信用證一般信用證有規定,您可以仔細檢視信用證條款,以確定是15天還是21天。 60天付款應在提單日期後60天,或開證行接受匯票後60天,這與單據提交時間不同,不能混淆。
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是指信用證一旦開具,在有效期內,未經出口商及有關當事人同意,開證行不得單方面撤銷或修改信用證的內容,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匯票和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不可撤銷信用證對於出口商收取貨款更加安全,在國際市場上得到廣泛應用。 根據UCP500的規定,如果信用證沒有註明,即沒有出現“不可撤銷”或“可撤銷”的字樣,則信用證被視為不可撤銷的信用證。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