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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覺得,如果你不採取行動,你就無罪。 犯罪可以由作為或不作為引起,例如間接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嚴重後果,但允許或希望發生有害後果,即故意犯罪中的間接故意。 在間接故意的語境中,“明知自己的行為”可以理解為不法行為,也可以指不採取積極作為的不作為,包括不作為。
我個人認為是的,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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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個非常分析性的問題,考察犯罪的本質原因,從作為和不作為來回答這個問題肯定是正確的,是否有必要從簡單的表達犯罪意圖來解釋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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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分為兩類:一種是犯罪行為。 一是犯罪行為的不作為,如一些重大責任事故和一些瀆職行為。
2. 你對這個問題有什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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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檢驗的是刑法原則:沒有法律規定,不犯罪,不處罰,不處罰。也就是說,如果乙個行為不違反刑法,它就不構成犯罪,如果法律沒有規定這種行為是犯罪,那麼它就不能被定罪和判刑。
刑法不懲罰思想罪犯。 大概就是這個意思,祝你在考試中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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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說法是正確的。 刑法中犯罪的構成有四個要素:犯罪的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的主體和犯罪的主觀方面。
從犯罪的客觀方面看,有害行為是一切犯罪的一般構成要件,任何犯罪的構成都必須具有有害行為的構成要件。
但同時,刑法中的行為與一般社會常識下的行為不同,一般社會常識是指行為人在意志或意識的控制下進行的對社會有害、刑法禁止的體力活動。 有害行為有三個特徵:
1.有害行為是乙個人的體力活動或動作,是有害行為的外在特徵,又稱有害行為的身體特徵。 有害行為包括積極和消極的活動,或作為和不作為。
2.有害行為是人們控制身體運動的意志或有意識的活動,是有害行為的內在特徵,又稱有害行為的故意特徵。
3、有害行為是違反刑法保護的社會利益,是刑法所禁止的行為,是有害行為的本質,又稱有害行為的有害特徵。
犯罪的實質概念並不滿足於犯罪的法律定義,而是試圖揭示隱藏在法律背後的社會政治內容。 犯罪的實質概念不是把犯罪僅僅當作一種法律現象來對待,而首先要把它當作一種社會現象來對待,從犯罪與社會的關係中揭示犯罪的本質。
確立犯罪的實體概念,從社會角度調查犯罪,分析犯罪與社會結構的關聯關係,揭示懲治犯罪的依據,對於加深對犯罪作為一種社會現象的理解,顯然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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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這是完全正確的。
第。 首先,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回答如何構成犯罪,我國採用“犯罪構成理論”,即只有滿足所有犯罪構成要件才構成犯罪,否則不構成犯罪,其中“犯罪的客觀方面”包括犯罪行為、犯罪結果和因果關係, 犯罪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從犯罪行為的定義來看,從邏輯上講,犯罪行為和行為是屬和種,犯罪行為是一種概念,或者從屬概念,行為是屬概念或上級概念,即行為包括犯罪行為和非犯罪行為,只有犯罪行為構成犯罪,非犯罪行為不構成犯罪,辯論中提到的“無作為”是指既沒有犯罪行為,也沒有非犯罪行為, 這實際上是迷信罪犯、無知罪犯和意識形態罪犯的問題。我國刑法不懲戒迷信罪犯、無知罪犯、思想罪犯,所以這種說法是正確的。這是第乙個證據。
第二個證據,如果這個說法不正確,那麼只能從作為和不作為的罪名來分析,但法學碩士考試的命題原則是,第乙個不能超過大綱,然後三年內不能重複測試點,而作為和不作為的知識點剛剛在2011年測試過, 而且不可能在2012年同乙個地方產生相同的知識點。因此,這個問題不是不作為犯罪的問題。 這只能是乙個測試迷信、無知和思想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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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懲罰思想罪犯,只有當他們開始實施他們的行動時,他們才能真正危害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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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資格考試:刑法中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這句話指的是刑法不懲罰思想罪犯,而只懲罰人類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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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命題是錯誤的,如果你沒有行為能力,你就不能犯罪,這是真的。
犯罪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不作為包括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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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命題是正確的。
犯罪的主體是行為人,“作為”和“作為”是不同的概念,“作為”和“不作為”都是行為人實施行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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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 如果這種說法是正確的,那麼就沒有不作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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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對。 如果沒有扶持義務,司機在撞傷行人後不會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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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沒有問題。
但是在一些緊急情況下,比如火災,如果你什麼都不做,並且有證據表明你當時在場,沒有報警,造成嚴重的損失或人員,那麼你就違法了,甚至是犯罪。
《消防法》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災報警的義務。 所有單位和成年人都有義務參加有組織的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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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與法律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你有義務但沒有承諾,比如撫養孩子和贍養老人。
遺棄罪是如何因不作為而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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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錯誤的。 不作為罪的定義一直存在爭議,用幾句話準確概括刑法學理論中的一種行為並不容易,目前比較好的定義是陳興亮教授提出的:不作為是相對於行為而言的,是指行為人有特定的法律義務實施某一積極行為, 並且能夠在不這樣做的情況下執行該行為。
簡單概括一下不作為罪,可以用六個字來形容,應該做什麼,可以做什麼,不該做什麼。就其法律特徵而言,它是隱蔽的、消極的、間接的和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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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法律不懲罰思想,只懲罰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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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還有不作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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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d
當兒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時,父親A根據其與兒童的照顧關係和照顧關係,有義務救助兒童,游泳池的救生員B也有義務根據其職責救助溺水兒童。 甲、乙在負有救助義務的情況下,故意不救溺水兒童的,均屬故意不作為罪。 選項A是正確的。
即使在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仍然是夫妻,雙方都有義務幫助對方。 丈夫發現妻子落水後未獲救,致使妻子溺水身亡的,即屬不作為,致使妻子死亡; 由於丈夫知道妻子落水的事實,丈夫應承擔故意責任,並確立不作為(間接故意)故意殺人罪。 丈夫誤以為自己沒有幫助義務,是對違法性的誤解,即把違法行為誤認為是合法行為,不影響犯罪意圖的認定,原則上不影響責任的判斷(除非存在不可避免的違法性誤區,責任是可以避免的)。
選項 B 不正確。 無論甲是否有救女友的義務(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下,女友的身份本身並不賦予男友幫助的義務),但他始終有義務幫助母親; A可以救他的母親,但沒有救它,導致他的母親死亡,這是一種不作為,導致他的母親死亡; 如果沒有理由排除甲的行為正當性(即沒有理由排除犯罪原因),則甲的行為實質上是非法的,不作為罪當然成立; 如果甲的行為有正當理由(即有理由排除犯罪),例如緊急迴避、義務衝突等,那麼甲的行為並不實質上違法,當然也不構成犯罪。 換言之,如果要確認甲的行為構成不作為罪,就必須證明甲的行為並不排除犯罪原因。 如果A的行為被否定為不作為罪,則必須證明A的行為具有犯罪的排除原因。
因此,該選項實際上考察了構成要件的符合性與違法性之間的邏輯關係:即行為符合構成要件,如果有正當理由,則不具有實質違法性; 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則實質上是非法的。 選項C是正確的。
為了殺死乙,甲在乙的咖啡裡放了毒藥,導致乙中毒致死,這是通過主動的肢體動作創造合法利益的行為,侵犯了危險,所以甲是針對乙的犯罪。 當B將有毒的咖啡遞給C時,有導致C死亡的風險,A應該阻止C喝咖啡並防止C的死亡,也就是說,A之前將有毒咖啡交給B的行為使他有義務幫助C,但A沒有阻止C喝咖啡, 丙死亡,甲對丙犯不作為罪。 選項D是正確的。
這個問題的正確答案是 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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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d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不構成犯罪“是犯罪合法性原則的要求,是刑法的基本原則,不作為罪當然適用;法律不一定完全規定了無真正不作為的義務,而且在有些情況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例如行為人以前實施的行為可能導致行為人有義務防止更嚴重的後果。 選項 A 不正確。
要確定有害的不作為,不僅要求行為人有義務防止危險成為現實,而且還需要行為的可能性。 法律不強,這是不作為罪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沒有例外。 選項 b 不正確。
構成要素包括行為、物件、結果、身份和沒有非法妨害的原因。 結果包括危險和有害。 如果一無所獲,就不可能犯罪。
備選案文b混淆了確定有害的非真正不作為行為的條件和確定非真正不作為罪的條件。 不是真正不作為的有害行為本身並不能判斷結果,而只能判斷行為。 但是,要判斷非真正不作為的犯罪,當然必須滿足構成犯罪的所有要素,包括有害結果。
選項 C 是錯誤的。
大多數犯罪都可以通過不作為實施,如果犯罪人有義務防止危險發生,只要他能夠這樣做但沒有這樣做,這就是不作為罪。 槍枝遺失罪(危害公共安全罪)、遺棄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拒付勞動報酬罪(侵犯財產罪)均屬老年人不作為罪。 選項 d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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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區別如下:1.過失犯罪都要求發生有害結果為要素,而故意犯罪並不總是要求發生有害結果。 2、故意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只有當該行為對社會造成危害時,才能實施過失罪。
3.《刑法》規定,過失罪的法定刑比故意犯罪輕得多。
《刑法》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並希望或者允許這種結果發生,從而構成犯罪的,構成犯罪的。故意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過失罪,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但因疏忽而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並且輕信認為本來可以避免的後果,從而造成這種後果的犯罪。
只有犯有過失罪的人,如果法律有規定,才應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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