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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視情況而定。
未經授權的錄音一般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如果不是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的方式取得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不得提供包括私人錄音在內的證據; 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否則將作為非法證據排除。
此外,根據第七十條第(三)項規定,“一方當事人對下列證據提出異議,但又沒有充分證據反駁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三)有其他證據支援,以合法途徑取得的,且無疑具有指向性的音像資料,或者與音像資料相符的複製品”, 錄音製品作為一種視聽資料,只要有其他證據支援,獲取方式合法,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因此,要將私人錄音用作證據,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1、取得記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
2.記錄證據必須有其他證據支援,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
在司法實踐中,判斷私人錄音是否違法,主要依據錄音行為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法行為。以下情況很常見。
1. 在一般場合錄製對話並不違法。
2、如果竊聽裝置被偷偷安裝在別人家中進行秘密錄音,顯然是侵犯他人私隱,這樣的錄音是違法的。
3.在現行法律法規明確禁止錄音的場合進行錄音是違法的。 例如,如果黨或政府機關的有關會議宣布禁止錄音錄影,則在此場合獲得的錄音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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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當事人許可錄製是違法的。
而且法院不支援這種錄音證據,現在高科技很容易在錄音中刪節、拼湊、斷章取義,所以不能作為法庭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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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方有罪,記錄作證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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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私人錄音的規定是:通過合法手段取得的錄音,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不違反法律禁止規定,就不違法。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因此,如果取得錄音亭的手段是非法的,則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條:不能僅以下列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當事人的宣告;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精神健康狀況不相稱的證詞;
(三)與一方當事人或其**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的證詞;
4)有可疑點的視聽資料,如資料滑點;
5) 複製品或無法與原件或原件核對的複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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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錄音是否違法,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
未經當事人同意進行錄音是違法的,涉嫌侵犯私隱。 如果不涉及個人私隱,則不違法。 自然人享有私隱權。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間諜、侵入、洩露、洩露等手段侵犯他人的私隱權。 私隱是指自然人的私生活和不想讓別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資訊的安寧。
根據具體情況,錄音也可以用作證據。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證據的,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未經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影,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也不違反法律禁止的,可以作為判決依據。
雖然未經對方同意而秘密錄製的錄音材料,並沒有侵犯對方的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但被用作保護對方合法權益的證據。 但是,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盡量保留原始載體進行錄音;
2、錄音不得侵犯他人私隱;
3.盡量不要在法庭上單獨使用錄音作為證據;
4、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經編輯、編輯、偽造,聯絡緊密,內容未經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通過調查收集的物證應當為原件。 被調查人提供原件有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品或者錄影材料。 提供複製品或者錄影資料的,應當在偵查筆錄中說明取證情況。
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下列證據之一,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異議,沒有充分證據反駁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經原證、經證件原件核證的轎車談話、**、影印件或摘錄件;
(二)經原物證驗證無誤的原件物證或者複製品、錄影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支援,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資料,或者經視聽資料核證無誤的影音資料;
(四)當事人依照法定程式向人民法院查詢物證或者現場情況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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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侵權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或罰款; 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侵犯著作權的物件是國家的著作權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法律依據
《刑法》第217條。
以營利為目的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或者罰金; 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資訊網路複製、發行、傳播其文字作品、美術作品、音像作品、計算機軟體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二)出版他人享有獨家出版權的圖書;
(三)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通過資訊網路向社會複製、發行、傳播;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傳播其表演的錄音、錄影,或者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製作、偽造他人署名的藝術作品。
以上只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最新資訊請慎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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