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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網郭軍律師:新《公司法》對經濟社會的最大貢獻之一,就是創造了乙個新概念,即鼓勵投資創業。
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所有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全體股東的初始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最低註冊資本額,剩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足額繳納; 其中,投資公司可在五年內全額清償。
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為人民幣30,000元。 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1、與舊《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大幅降低了法定註冊資本的最低金額:
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為30,000元。 2、允許分期繳納註冊資本。 全體股東的初始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且不低於3萬元,其餘部分可在公司成立後兩年內足額繳納。
3、專業投資公司的初始註冊資本到位後,其餘可在五年內繳清。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以貨幣方式出資,也可以實物出資,智財權、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可以貨幣化計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性資產; 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允許作為出資使用的財產除外。
對用作出資的非貨幣性財產進行鑑定核實,不得高估、低估。 法律、行政法規對估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出資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
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可以看出,股東可以對下列有形或無形物品進行出資: 1、有所有權的標的:
包括所有者擁有的和未出生的; 2、其他產權:如土地使用權、採礦權等; 3、股權: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權; 4. 債券:
包括對公司的索賠和對第三方的索賠; 5、智財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 6. 其他。 但禁止股東以勞務、信貸、自然人名義、商譽、特許經營權、擔保財產等形式出資。
原《公司法》規定,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的出資不得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20%,而新《公司法》規定,只要出資金額不低於註冊資本的30%,就取消了對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投資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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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對註冊資本的要求主要體現在公司資本最低限額制度和公司資本繳納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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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註冊資本樑明及指定礦渣股東的出資額有如下規定: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的所有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只出資或者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其他法律規定。
《公司法》關於註冊資本出資的規定: 1.《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所有股東繳納的出資額; 2、第二十七條規定了股東出資方式; 3、第八十條 ****股的註冊資本為全體註冊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以集資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