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際經濟法的角度來看,簡要說明世貿組織規則及其適用就足夠了

發布 國際 2024-07-18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世貿組織成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在142個現有成員中享有多邊、無條件和穩定的最惠國待遇。

    享受其他成員開放或擴大商品和服務市場准入的好處。

    發展中成員有權享受一定範圍的普惠制優惠和對發展中成員最優惠或過渡的安排。

    我們將利用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和程式,公正、客觀、合理地解決同各國的經貿摩擦,為經貿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它有權使成員使用各種規則和採取措施促進本國的經濟和貿易發展。

    世貿組織成員的基本義務:

    在商品、服務、智財權等方面,其他成員應按規定給予最惠國待遇。

    根據世貿組織有關協定的規定,擴大商品和服務市場准入,即具體要求降低關稅,規範非關稅措施,逐步擴大服務市場開放。

    根據《智財權協定》的規定,將進一步規範智財權保護措施。

    根據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和程式,我們應該公平地解決與其他成員的摩擦,不應進行單方面報復。

    提高政策和法規的透明度。

    近三年內,應按國家所在地區**佔世界**總額的比例繳納。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1.必須滿足最惠國待遇原則;

    2. 引入反向一致性爭議解決機制;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在透明原則上,世貿組織主張成員在權利義務平衡的基礎上,根據自身的經濟條件和競爭力,通過談判不斷降低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逐步開放市場,實行自由化。 世貿組織成員應履行世貿組織規定的義務,如遵守世貿組織的基本規則,履行承諾的讓步義務。

    1.互惠原則,又稱互惠原則,是世貿組織最重要的原則之一,是指兩個成員在國際社會中相互給予的優惠待遇。 它明確了成員國在關稅和關稅談判中必須採取的基本立場以及它們必須建立什麼樣的關係。

    二、透明原則是指世貿組織成員應當公布制定和實施的第一批措施及其變更情況,未公布的措施不得實施,同時將這些首批措施及其變更情況通知世貿組織。

    此外,對影響成員所加入的國際政策的國際協定,也應及時公布並通知世貿組織。

    3.倡導公平競爭原則,世界領先組織。

    締約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特別是禁止以傾銷、補貼形式出口商品,對傾銷、補貼作出明確規定,並制定了具體細緻的實施措施。

    以上內容參考:百科全書-世界**組織。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世貿組織的九項基本原則。

    非歧視待遇原則又稱非歧視原則。 這意味著一締約方在實施限制或禁止時不得對其他締約方施加歧視性待遇。

    最惠國待遇原則意味著世貿組織成員給予任何第三方的優惠待遇和豁免將自動給予每個成員。

    國民待遇原則是指締約各方相互保證對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其領土內享有與本國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待遇。

    透明度原則是指締約方在有效執行中普遍援引的涉及進出口貨物的銷售、分銷、運輸、保險、倉儲、檢驗、展覽、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律、法規、司法決定和行政決定,以及締約方**或**機構與另一締約方**或**機構之間締結的影響國際政策的現有規定, 必須及時發布。

    **自由化原則是指限制和消除阻礙和妨礙國際**發展和實施的一切障礙,包括法律、法規、政策和措施。

    市場准入原則是指一國允許外國商品、服務和資本參與國內市場的程度。

    互惠原則是指兩國給予對方的優惠待遇。

    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的優惠待遇原則是指,如果發展中國家在執行WTO協定方面需要一定的時間和物質準備,可以在一定時期內享受優惠待遇。

    公平、平等解決爭端的原則**是指調解爭端的前提是,成員之間應在互惠的基礎上達成協議。 調解人通常是世貿組織總幹事。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世貿組織是成員締結多邊條約而建立的國際組織,從國際條約法的一般理論和世貿組織實踐來看,世貿組織規則是國際法的有效組成部分。 就具體適用和規範作用而言,它也可以稱為WTO協定和WTO法律,是國際經濟貿易領域最重要的多邊規則,但它與一般國際法具有不同的特徵。

    1 主要特點。 世貿組織法律作為國際公法,是調整成員間巨集觀經濟和貿易關係的條約,世貿組織協定大多是框架性、原則性條款,主要針對成員,不具有賦予成員境內自然人或法人權利和義務的目的和性質, 也就是說,其權利和義務的主體是每個成員方,而不是自然人或法人。當個人或企業的利益受到其他國家壁壘的損害時,由於WTO協議中缺乏明確和具體的行為準則,他們只能通過本國發起的WTO爭端解決程式獲得間接的法律救濟,而不能直接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

    2 規則。 世貿組織規則是務實和公平的,在嚴謹性和嚴肅性方面與一般國際協定有很大不同。 世貿組織規則體現了成員之間的最大利益和讓步,是各方政治談判和妥協的產物,而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原則。

    從這個意義上說,世貿組織同所有國際組織一樣,在職能和價值觀上主要是政治性的,而不是法律性的。

    3.結構特點。 世貿組織規則的法律結構是鬆散的。 這是因為世貿組織成員在經濟發展水平、市場結構、價值取向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

    因此,在法律上反映出,成員之間的法律協調要求較低,這使得WTO規則缺乏應有的約束力。 世貿組織協定的許多例外情況證明了這一點。

    4 爭議解決功能。 世貿組織作為乙個國際組織,具有立法、行政、司法三位一體的職能。 這種情況有其積極的一面,有利於規則的統一實施和執行,但也具有很強的排他性,這意味著世貿組織本身是其規則的最終裁判和解釋者,其他組織或機構無權做出最終判斷。

    這表明,世貿組織的執行機制獨立於其他國際司法機構和其他國際仲裁機構,特別是獨立於國內法院。 由此不難看出,既然WTO規則不是權利的主體,WTO規則是國際政治談判和妥協的產物,而且WTO已經建立了自己的爭端解決機制,那麼國內法院和行政機關就不可能也很難直接適用WTO規則。 如果直接適用世貿組織規則,將超出法院和行政機關的職能範圍。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答:aa,協商是申請成立專家組的前提條件。

    (b) 協助爭端解決機構履行其相關職責,作出裁決或提出建議。 小組的職權範圍僅限於申請阻止具體的爭端措施,以及關於設立小組的申請書中確定的上訴的法律依據摘要。 小組無法對爭端當事方未提出的索賠作出裁決,即使有關專家已經提出了這種簡單的索賠要求。

    c、上訴機構可以推翻、修改或撤銷專家組的調查結果和結論。 上訴機構無權將案件發回小組重審。

    d、爭端解決機構在通過爭端解決報告時採用“反向協議”原則,除非爭端解決機構一致不同意通過相關爭端解決報告,否則報告被採納。 也就是說,如果只有一票贊成,報告將獲得通過。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世貿組織特殊和差別待遇原則是世界組織(WTO)體系中適用於(發展中國家)的一項原則。

    發展中國家,又稱發展中國家和欠發達國家,是指經濟水平、技術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較低,而不是發達國家。

    發展中國家的評價標準主要是該國人均GDP相對較低,通常指亞洲、非洲、拉美等地區的國家,佔世界國土面積和總人口的70%以上。 發展中國家地域廣闊,人口眾多,市場廣闊,自然資源豐富。

    還有許多具有重要戰略意義的地方,在經濟、軍事和軍事方面都佔據著舉足輕重的戰略地位。 從未來趨勢來看,發展中國家整體放緩已成為“新常態”。 發展中經濟體的增長率高於發達經濟體,是拉動世界經濟增長鏈的重要引擎。

    在人類大家庭的190多個國家中,大多數是發展中國家。 非洲、南美洲和亞洲的絕大多數國家都是發展中國家。

    根據世界銀行、國際貨幣組織、聯合國開發計畫署、美國情報署等機構公布的資料,除以下發達國家外,世界其餘發展中國家均為發展中國家:

    英國、愛爾蘭、法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德國、奧地利、瑞士、挪威、冰島、丹麥、瑞典、芬蘭、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希臘、斯洛維尼亞、捷克共和國、斯洛伐克、馬爾他、賽普勒斯、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日本、以色列、新加坡。

    2021年7月2日(日內瓦當地時間),聯合國**和發展理事會在第68屆**發展理事會**會議上通過了關於改變南韓地位的法案,正式承認南韓為發達國家。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根據《世界組織關於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式的諒解》(DSU)的規定,WTO爭端解決機制的適用範圍、管理和執行、一般原則、基本程式、建議和裁決、補償和讓步等方面進行制約。 暫停、涉及最不發達國家成員國的特別程式、專家組的工作程式和專家組的審查。

    其中,基本程式最能體現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內涵。 具體而言,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程式包括:磋商; 調解、調停和調解; 仲裁; 小組程式; 上訴程式; 監督執法爭端解決機構的建議或決定; 制裁(補償和報復)。

    世界各國之間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摩擦和爭端,發展中國家也不例外。 一旦出現摩擦,解決的方法只有兩種:一種是雙邊渠道,另一種是多邊手段。

    顯然,發展中國家通過雙邊手段解決爭端,特別是與發達國家的爭端,對發展中國家非常不利,因為雙邊渠道奉行的是實力原則,而且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實力和報復能力處於劣勢,通過與發達國家的雙邊談判解決爭端無疑是“虎牙摸血”。 然而,目前的多邊機制,即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為發展中國家有效解決國際經濟摩擦提供了比較有利的途徑。

    從世貿組織成立10年來的實踐來看,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在涉及發展中國家的爭端中作出的裁決是比較公正合理的。 發展中國家的合法利益,無論是作為申訴人還是作為被告,都得到了更有效的保護。 例如,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解決的第乙個爭端,即委內瑞拉和巴西訴美國汽油規則案,以發展中國家的勝利告終。

    據統計,從1995年到2002年,在WTO締結的第一批爭端中,發展中國家對發達國家的成功率達到了100%。 換言之,如果美國和歐盟違反世貿組織規則,對發展中國家的產品進口採取不合理的限制措施,發展中國家向世貿組織提出申訴後,其利益將得到有效維護。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根據《關於世界爭端解決組織規則和程式的諒解》的規定,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包括適用範圍、管理和運作、一般原則、基本程式、建議和裁決的執行和監督、中止補償和減讓、涉及最不發達國家的特別程式、 專家組的工作程式,並由專家組審查。

    其中,基本程式最能體現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內涵。 具體而言,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程式包括:磋商; 斡旋、調停和調停; 仲裁; 小組程式; 上訴程式; 監督爭端解決機構的建議或裁決的執行情況; 制裁(補償和報復)。

    與以政治解決為重點的關貿總協定爭端解決機制相比,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司法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明確規定國際公法解釋規則的適用;

    2)爭端解決程式趨於嚴謹和緊湊;

    (3)合議庭程式和上訴程式具有“萌芽國際法院”的特徵;

    (四)加強司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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