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粉塵防爆國家標準? 粉塵防爆等級

發布 社會 2024-07-02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採用標準和規範:

    整車防爆裝置採用多種防爆型式,嚴格按照國家防爆電氣標準設計。 符合GB**性環境第1部分:裝置的一般要求,GB**性環境第2部分:

    受隔爆外殼“D”保護的裝置,GB 19854-2005《性環境用工業車輛防爆技術通則》,GB《可燃粉塵環境用電氣裝置》第1部分:一般要求,GB可燃粉塵環境用電氣裝置第1部分:受外殼保護和限制表面溫度的電氣裝置,GB可燃粉塵環境用電氣裝置第3部分:

    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粉塵的地方分類“,GB 可燃粉塵環境電氣裝置第 5 部分:外殼保護型別”TD“,Ex D S B T4 GB Ex TD A21 IP65 T130。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GB 15577-2007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點選這裡。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煤礦井下電氣裝置; 第 2 類:用於除煤礦和地下以外的所有其他優質氣體環境的電氣裝置。 2類可分為A類、B類、C類,標有B類的裝置可適用於裝置A的使用條件; C 可能適用於 A 和 B 的使用條件。

    第3類:除煤礦外,塵土飛揚環境最惡劣的電氣裝置。 A類:

    易燃蒼蠅絮凝物; B類:非導電粉塵; C類:導電粉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

    第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全國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工作。

    地方負責工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人民部門,應當按照同級人民規定的職責,按照分級地域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工貿企業的粉塵防爆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識別單位內存在的揚塵危險因素,確定揚塵危險場所的位置和範圍,劃分揚塵危險區域,制定並實施分級管控措施,建立揚塵危險場所分布圖、危險區域劃分圖和風險辨識控制清單,並在風險認定過程中儲存資訊檔案; 及時評估和控制。企業應當在工序、場所、設施裝置、揚塵危險因素較大的崗位設定安全警示標誌。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根據粉塵防爆電機的特點,分為20區、21區、22區,這3個區間的防爆等級,使用者在選擇防塵防爆電機時,可以根據防爆等級對應的場所的特點來確定適用的電機和粉塵危險場所。

    20區:在正常執行期間連續或頻繁發生可燃粉塵的場所和容器內,其數量足以形成可燃粉塵和空氣的混合物,或者可能形成無法控制且極厚的粉塵層。

    21區:正常執行期間可能產生的粉塵量足以形成可燃粉塵和空氣混合物的位置,但未歸類為20區。

    22區:在異常情況下,可燃性粉塵雲偶爾出現且僅存在很短的時間,或可燃性粉塵偶爾積聚,或可能存在粉塵層並產生可燃粉塵-空氣混合物。

    客戶在選擇粉塵防爆電機的防爆等級時會有疑問,以前的防爆等級與現在的防爆等級不同。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在工貿行業中,涉及煤粉、鋁粉、鎂粉、鋅粉、鈦粉、鋯粉、麵粉、澱粉、糖粉、奶粉、血粉、魚骨粉、紡織纖維粉、木粉、紙粉、橡塑粉、菸草等企業屬於粉塵防爆範圍。

    1、粉塵**危險作業場所的廠房必須符合《建築物防火設計規範》(GB50016-2006)和《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07)的要求。

    廠房應採用單層設計,屋頂應採用輕質結構。 如果廠房是多層設計,則應為框架結構,並保證圍牆設有足夠面積的防爆口,保證樓層之間隔斷的強度能承受第一層的衝擊,並保證一層以上樓層有獨立的安全出口。

    2.粉塵**危險作業現場的廠房應與其他廠房或建築物(構築物)分開,其消防安全距離應符合GB50016的有關規定。

    3、由於粉塵威力巨大,危害範圍廣,嚴禁在居民區設定揚塵危險工作場所。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粉塵的防爆等級也可分為三類:一類:煤礦井下電氣裝置; II類:除煤礦和地下外,在被毀屍體環境中使用的所有其他電氣裝置。 III類:煤礦以外多塵環境中的電氣裝置。

    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汙染物的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1)有些粉塵屬於最危險的粉塵,在高溫、明火、摩擦、振動、碰撞和放電火花的條件下,應盡量避免這些粉塵。

    2)有些粉塵(如鎂粉、電石粉)與水接觸後會引起自燃或**,接觸水或其他可能與牛發生劇烈反應的液體時,應避免此類粉塵。

    3)應注意粉塵的種類,避免與粉塵混合或相互接觸,產生化學反應。

    4)粉塵濃度應控制在下限以下(一般情況下粉塵濃度不會達到上限)。

    對於除塵系統,除塵設計必須嚴格按照《建築物消防設計規範》(GBJ16-87)的規定進行,主要如下。

    1)能與水發生反應的粉塵,不得用濕式除塵器除去。

    2)相互混合不產生燃燒,粉塵不能與乙個除塵系統組合。

    3)最危險的粉塵在進入風機前應提前淨化,並應使用乾燥式除塵器或過濾器。

    4)排氣、輸送燃燒或高危氣體、蒸氣、粉塵的排風系統,應裝有消散靜電的接地裝置。

    5)除塵系統的管道應裝有可拆卸的清洗口,並由不燃材料製成。

    6)電機、通風機及其開關應防爆。

    法律依據

    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

    第十六條 對破碎、研磨、造粒、砂光等容易產生機械點火源的工序,涉粉塵爆炸相關企業應當規範採取清除雜物或火花檢測消除等防止點火源的措施,並定期清理維護,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七條 排爆、隔爆、滅爆、惰化、鎖氣除灰、除雜、監測、報警、火花檢測、消除等與粉塵防爆有關的安全裝置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試驗、維修、改造、報廢,應當符合《粉塵防爆安全規程》等有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相關設計、製造、安裝單位應當提供相關裝置的安全效能、使用說明書等資訊,並對安全裝置的安全效能負責。

    粉塵爆炸相關企業應當對粉塵防爆安全裝置進行定期維護和保養,並按照《粉塵防爆安全規程》等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定期檢查或者檢查,確保正常執行,做好相關記錄,不得關閉或破壞與粉塵防爆安全直接相關的監測、報警、防控裝置和設施; 或篡改、隱瞞或銷毀其相關資料和資訊。粉塵爆炸相關企業應當規範選擇適合最危險區域的防爆電氣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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