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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合同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
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搬入小鎮定居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合同期內,承包人家庭遷入設區城市,變更為非農戶籍的,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應當返還給發包方。 承包方不歸還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在合同期限內,當承包方返還承包土地或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時,承包方有權就承包土地投資土地的生產能力增加獲得相應補償。 ”
你的情況恰好在第二十六條中段規定,如果換成非農戶籍,村里有權**土地。
關於土地承包權的繼承,第31條規定。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的合同所得,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
本條規定林地承包可以繼承,非林地承包只能獲得承包利益,不能獲得土地承包權。
例如,如果承包商種植水稻並在成熟之前死亡,他的繼承人可以收穫水稻並將其作為遺產繼承。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土地承包權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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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村莊在承包期內無權收回土地,則土地承包權可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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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天都說男女平等,法律規定男女平等。 妹在合同期內有繼承權! 他要是要拿回去,你就讓他拿出國家的官方檔案(別在村里拿東西說是檔案),等他給你刁難的時候,你就去縣里**找相關負責人徵求意見。
這塊地最後肯定是村幹部搶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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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在期限內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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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的。 農村土地屬於農民集體,由村集體承包給本村的農戶。 農民有經營權,但無權處置,不能作為個人財產處置。
土地承包人死亡,土地仍在承包期限內,且與承包人在同一戶籍內有其他家庭成員的,家庭成員可以續簽合同; 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用人單位應當收回並重新分配。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 農村、郊區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法律規定的歸國家所有; 宅基地、自耕地、自耕山屬於農民集體。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 農民集體擁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集體,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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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後,土地的所有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國家所有。
土地使用權或承包權可以由子女繼承,但子女繼承承包土地權的條件是,子女還必須是父母所屬的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農村父母去世後自建房屋繼承糾紛訴訟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主張、事實和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和受理訴訟人民法院管轄的。
農村父母去世後自建房屋繼承糾紛訴訟材料:
1、民事訴訟;
2、主要證據材料影印件;
3、原告身份證影印件及原件影印件1份,供查驗。 法定(指定)人代為起訴高儒的,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影印件和與原告關係證明材料影印件; 同時,提供原件以供檢查。 如無身份證,應提供其他身份證明材料;
4、委託他人訴訟的,還須提交授權明確授權的委託書和受託人身份證影印件,並提供原件供查閱;
5、委託律師訴訟的,須提交授權書、明確授權書、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書、律師證明書等。
父母去世後,可向法院申請取證後自建房的繼承糾紛**
1、證據由國大洛克家族相關部門保管,當事人及其訴訟當事人無權查閱、收集;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私隱的;
3.當事人及其訴訟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綜上所述,老人去世的土地屬於集體,如果合同期限未滿,家庭成員可以繼續使用。 如果一戶人家承包了以戶戶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管理權,承包管理權死亡的,則承包管理權消滅,承包管理權應當收回承包土地,如果該戶仍有人口, 其繼承人可以繼續簽訂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歸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國家法律規定外,歸農民集體所有; 宅基地、自耕地、自耕山屬於農民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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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繼承時分配給繼承人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去世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 死者死亡時留在農村的土地通常是耕地、林地和死者使用的典型宅基地。
但是,這些都是農村集體所有,而不是個人所有,因此它們不是死者的遺產,不能作為租賃遺產繼承。 但是,土地上的地上物品,如農作物、林地、樹林,以及地面上的房屋和附屬設施,可以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如果繼承人想繼續使用宅基地,那麼就應該到村集體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審核通過後,重新申請宅基地使用權證明,然後就可以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權。
在此提醒,在繼承人中,只有在村集體組織中登記的才能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其他村民組織和城鎮戶籍的繼承人不得申請宅基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百一二十七條 繼承依次為:(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吉勝勳有受撫養關係的子女。
就本部分而言,“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用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兄弟姐妹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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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眾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繼承承包應得的權益;在合同期限內,他的繼承人可以繼續合同。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耕地承包期限為30年。 草原的合同期為30至50年。 林地合同期限為30至70年; 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特種林用地合同期限。
1、農村繼承遺產的方式有哪些?
一般來說,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特殊情況包括繼承和代位求償。
《民法典》第一百一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百一二十六條 男女繼承權平等。
第一百一二十七條 繼承依次為: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繼承; 如果沒有一階繼承人繼承惠皮,則由二階繼承人繼承。
本法中的“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該法中的“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受扶養的繼父母。
本法中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贍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百一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求償的繼承人通常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的遺產份額。
如果父母雙方同時去世,財產將在孩子、父親的父母(祖父母)和母親的父母(祖父母)之間平均分配。 如果有遺囑,它將根據遺囑繼承。 如果父母沒有同時去世,如果父親先去世,婚姻財產的一半是父親的遺產,由母親、子女和父親的父母平均繼承,母親去世後,她的遺產由孩子和母親的父母平均繼承。 >>>More
《婚姻法》第18條 配偶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