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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如果婦女有《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離婚後,母乳餵養的孩子通常與婦女一起生活; 雙方因撫養權糾紛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子女權益和雙方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異而消滅。 離婚後,孩子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孩子,無論他們是由父母直接撫養還是由父母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和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母乳餵養的孩子應由哺乳母親撫養。 雙方因母乳餵養後子女撫養權糾紛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子女權益和雙方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擔了較多的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一方賠償, 另一方應予以賠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原先在同居期間產生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應當由雙方協議償還;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一方遇到困難的,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和其他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 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離婚的,無過錯的一方有權要求賠償:
1)重婚罪;
(二)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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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男女之事,你有證據,而且也要看婚前婚後的財產,有過錯的一方應該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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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是為了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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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可以參考以下法律意見書: 1、協商離婚和訴訟離婚有兩種方式,如果是協議離婚,協商後,雙方可以憑離婚協議向原婚姻登記機關或任何一方戶籍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 雙方的結婚證和身份證,並取得離婚證;
如果協商失敗,只能起訴。 訴訟必須在被告登記地或被告居住地一年以上的法院提起。
4、在撫養權方面,法院在確定撫養權時,會綜合考慮子女目前的生活狀況、夫妻雙方的工作收入和道德方面,以及子女是否由父母一方撫養,由裁判判定。
2歲以下的孩子一般交給母親,10歲以上的孩子由孩子的意見決定。 如果有兩個孩子,乙個孩子通常由乙個人撫養。
沒有孩子的父母應支付子女撫養費,一般為不撫養子女的父母收入的20-30%。 子女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 具體的撫養費是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和孩子的實際生活費用確定的。
5、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由夫妻共同擁有和承擔,一般為一分半,夫妻共同財產按照男女平等原則分配, 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為無辜者著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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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則上夫妻共同財產為每人一半和一半。
2、子女監護權根據更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因素來判斷,兩歲以內會判給母親,孩子在年滿10歲時應徵求孩子的意見,即孩子會......和他想要的任何人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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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都會徵求孩子的意見,不管是和父親還是和母親,如果是婚前財產,那麼另一半是無權分割的,如果是共同財產,那就是乙個人的一半,所謂共同財產就是兩個人一起買的房子,比如房子, 汽車等,以及婚姻期間的工資收入等。但是,如果離婚是由其中一方的過錯或過錯引起的,則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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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孩子是按照健康成長的原則來評判的,如果你年滿10歲,可以聽聽孩子的意見; 原則上,共同財產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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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的分配由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原則上由雙方平分; 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如果孩子仍在母乳餵養,則監護原則應由母乳餵養的母親陪同。 雙方對撫養權發生爭議,無法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子女權益和雙方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根據《婚姻法》第36條的規定,離婚後,哺乳期的孩子應當由哺乳母親撫養。雙方因母乳餵養後子女撫養權糾紛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子女權益和雙方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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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夫妻離婚時,財產分配原則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法院可以決定分割。 在某些情況下,過錯方可能得到的可能更少或更少。
法律依據]我國《婚姻法》第47條:離婚時,一方隱瞞、轉讓、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隱瞞的一方, 轉讓、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可以分得少量或者無分。離婚後,如果對方發現有上述行為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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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可能的。
只要是真的。
有效的結婚證。
您可以獲得財產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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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主要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離婚的,無過錯的一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罪;
(二)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具體金額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由法官根據過錯程度、賠償能力、當地生活水平等確定,屬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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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至少有三分之二的孩子,如果她還要撫養孩子,監護權很可能是她。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性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辦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後,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申請結婚登記後再受理案件; 未辦理完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辦理。 >>>More
取得證件是合法夫妻,車子可以算是有條件的贈與。 例如,“這是你生孩子時送給女人的禮物,或者是你結婚時送給女人的禮物。 如果作為結婚禮物送給女方,條件就明確了。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