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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無限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終止合同的勞動合同。 其實,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工人,並不代表自己贏了“鐵飯碗”。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解除或者終止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2)生產經營中出現嚴重困難的;
3)企業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員,變更勞動合同後;
(四)因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無限期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通知或者多發乙個月工資,並按照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遣散費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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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乙個誤會。 如果您在一年內沒有簽訂合同,則被視為無限期僱傭合同,這意味著從20080101日期開始計算。 此類合同也可以終止。 從實際的角度來看,不如拿錢找人留下來,留下來也沒什麼意思,這是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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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您提到的《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是從08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您的合同是從05年開始簽訂的,應該執行《勞動法》的規定。 《勞動法》沒有規定,如果不簽訂合同,將被視為無限期合同。 這只是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其次,解除合同是由用人單位提出,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如果不超過當地平均工資的三倍,則應支付十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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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是否提出與勞動者解除無限期勞動合同,是否應當支付補償金或補償金,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不支付經濟賠償金,且勞動者未因違法行為遭受損失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
2、用人單位通過法律手段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按照勞動寬大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向您支付遣散費,即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未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的, 乙個月的工資應作為代通知金支付;
3、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無需提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通知; 但是,用人單位需要提供證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審慎解除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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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無限期勞動合同終止的賠償標準取決於具體的終止情況來確定賠償標準。
1)協商終止補償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經濟補償, 不滿六個月的,應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2)是用人單位單方面終止或終止無限期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標準,是向敏控職工支付雙倍賠償金。月工資是指雇員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無故扣留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和報酬;
(三)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四)勞動合同解除後未按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失效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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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吳胡協商解除了補償標準,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給勞動者,每整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如果勞動者工作超過六個月,持續一年, 按一年計算,如果員工工作不到六個月,將獲得半個月的工資和經濟補償。二是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無限期勞動合同,遣散費標準是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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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具體情況。 非法解雇是根據受僱年限按 2n 個月的工資進行補償,合法解雇是 n 個月的工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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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皮吉一)證明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就業條件的; (二)嚴格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燒銀襪工作任務完成,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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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終止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條件是:
1、協商終止,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
2、不當解雇,即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等過錯;
3、終止通知,即員工不能勝任該職務,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該職務;
4、經濟裁員,即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困難嚴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從法律上看,父母是不允許孩子私隱的,從親情的角度來看,父母偷看孩子的私隱也是為了孩子的利益,但父母在未經孩子同意的情況下偷看孩子的私隱是不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