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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承租人未經房東同意轉租租賃房屋的,屬於違約行為,房東可以要求賠償並責令承租人收回轉租房屋,轉租人應當賠償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但是,這不被視為合同的終止,押金到期時應退還。 押金用於支付拖欠的租金和賠償房舍的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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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從你的描述中不能確定現在是誰在租房子。
假設情況是,你(出租人)把房子租給A(租客),A把房子租給B(分租人),關於押金的協議是你和A之間的合同條款。 所以:
1、與甲的租賃合同能否提前終止,取決於租賃合同中是否有關於“轉租權”的約定。
如果合同約定甲可以轉租,他可以不經你同意轉租房屋,轉租權是他的合同權利;
合同約定無轉租權或者對此沒有約定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租賃財產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給租賃財產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這時候,關鍵在於你的態度,A已經轉租了,你認可他的行為,那麼合同繼續有效,如果你拒絕,你可以解除合同。
2. 關於存款。
在我看來,當沒有合同基礎的轉租房屋時,您可以終止合同; 合同約定“提前終止合同時,不退還押金”的,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不退還押金; 如果押金不足以補償您因甲擅自轉租而造成的損失,您可以要求甲繼續承擔賠償責任。
建議在重新訂立租賃合同時,可以就轉租權和違約責任作出明確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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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被視為提前終止,但構成違約,您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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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終止租賃合同的方式如下:1、協商終止,即可簽訂終止協議; 2. 如果滿足約定的或法定的終止條件,可以單方面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 根據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565條第一款規定,一方主張依法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另一方。
合同在通知到達另一方時終止; 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動終止,債務人未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的,合同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屆滿時終止。 對方當事人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一方當事人主張依法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合同自通知另一方之時起終止; 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未履行義務的,合同自動終止,債務人未在該期限內履行義務的,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屆滿時終止合同。 對方當事人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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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終止時,雙方同意通過協商終止,並且不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可以不承擔。
1、雙方可以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如發生任何情形,合同將自動終止,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例如,約定房屋需要拆除,租客的工作地點發生了重大變化等,當然,如果出現這些情況,為對方預留必要的準備時間是合理的。
2、從租賃雙方的目的來看,承租人是以特定房屋為目的,出租人以營利為目的出租。 因此,也可以從合同的目的出發,避免雙方因違約而承擔的責任。
您可以制定如下約定:
承租人欲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應當承擔3個月的租金作為違約金,但承租人在終止時能夠以不低於原租賃合同的條件為出租人找到新的承租人的,承租人不承擔上述違約責任;
出租人要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應當承擔3個月租金的罰款,但出租人能在出租房屋所在小區為承租人另設房屋供承租人使用,價格與原租賃房屋價格和終止合同時的租金標準相同, 出租人可能不承擔違約責任,但必要的搬家費用除外。
其實,即使事先沒有約定,如果一方想單方面終止解決方案,提出來與另一方談判或許是可取的,但如果事先沒有約定,即使你的計畫合理,對方也未必絕對接受, 因此,如果可能的話,最好事先同意。
1、定金當然不是違約金,提前終止合同不能直接扣除。
如果雙方之間發生任何糾紛,特別是承租人提前終止合同,出租人往往會以違約為由扣留押金。
事實上,定金不能直接認定為提前終止的違約金。 如果雙方的合同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標準,則必須追究另一方的違約責任,並且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標準。
出租人應當在相關租賃期內合理合法地保護其合法權益。 租賃前應積極簽訂租賃合同,並積極寫出租賃期內各種事件的相關租賃合同,並積極撰寫相關糾紛賠償,以便相關處理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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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法律分析:出租人預設轉租,出租人不能解除合同。
《民法典》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也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預設轉租,出租人不能隨意解除合同,但如果承租人有違法行為,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終止後的合同意味著雙方沒有租賃關係,在不破壞租約的情況下,不再受買賣權益的約束。 終止租賃合同的原因:
1、擅自轉租出租房屋的。 2、擅自轉讓、出借、交換出租房屋的。 3.擅自拆除、改建結構或者改變出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超過六個月。 5、公共住宅建築無正當理由閒置超過六個月的。
如果出租人預設轉租,出租人還能解除合同嗎?
您好,親愛的,很高興回答您的<>
根據您的問題,從法律角度進行分析的結果如下:出租人預設轉租,出租人不能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出租人預設轉租,出租人不能解除合同。 《民法典》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也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預設轉租,出租人不能隨意解除合同,但如果承租人有違法行為,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終止後的合同意味著雙方沒有租賃關係,在不破壞租約的情況下,不再受買賣權益的約束。 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的原因: 1、擅自轉租出租房屋的。
2、擅自轉讓、出借、交換出租房屋的。 3.擅自拆除、改建結構或者改變出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超過六個月。
5、公共住宅建築無正當理由閒置超過六個月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尚不確定的,視為無限期租賃。 雙方可以隨時終止合同,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合同終止。
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當事人不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無限期租賃。 承租人在租賃期滿後繼續使用租賃財產,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無限期。
希望我的能幫到大家,以上律師的法學普及內容僅供參考。 由於每個案件或爭議基於不同的上下文,因此解決方法可能不同,因此請理解有任何不恰當的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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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可以提前終止租賃合同出租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終止租賃合同,收回全部或者部分租賃房屋:(1)租賃協議期滿時,出租人按照合同約定收回租賃房屋; (二)協議未屆滿,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加,住房困難,承租人可以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 (三)房屋承租人確實另有住房,且出租房屋長期閒置,不能充分利用的; (四)承租人故意或者過失損壞出租房屋,改變房屋用途,或者拒絕維修或者賠償的。
在上述情形下,承租人不允許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可以起訴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請求法院調解或者作出判決,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1. 出租人享有哪些權利?
出租人在房屋租賃期內享有以下權利:
1、按合同約定收取租金;
2、有權決定租約期滿後是否繼續出租;
3、可以決定是否允許承租人轉租房屋;
4、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有權負責維修或賠償;
5、承租人違反租賃合同相關規定的,出租人有權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出租人因此遭受損失的,出租人有權向承租人主張賠償。
2、租賃合同中什麼不構成違約?
租賃合同不被視為違約的情形:對於出租人和承租人而言,只要租賃合同在下列情形中終止,不被視為違約: (1)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終止租賃合同,收回全部或部分租賃房屋。
2)對於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一)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促後未在合理期限內交付房屋的;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導致承租人無法達到房屋租賃目的的; 3、出租人交付的房屋有瑕疵,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 4、出租人未履行檢查和維修義務,從而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