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露軟體開發公司的核心技術資料違反了什麼法律?

發布 科技 2024-07-31
2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侵犯商業秘密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是指通過盜竊、引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持有或者獲取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2.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被告項某、孫某為靈馬資訊科技(上海)****(以下簡稱“**公司”)的工程師。 2000年11月初,項、孫某為加入ARL家庭通訊私人****(以下簡稱“ARL公司”)創造條件,違反**公司關於保守商業秘密的協議,為**中國青年網路有限公司提供了被告孫某主持的**公司開發的加密電子郵件系統(價值74萬餘元的Webmail)。 Ltd. **** 門戶 ** 到 ARL 公司。軟體的原始碼基本程式碼安裝在 ARL 伺服器上進行演示。

    對於項、孫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意見。 否定意見認為,被告項某對軟體的演示不能侵犯商業秘密,同時對受害單位存在損失提出異議。

    首先,項某和孫某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商業秘密。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實用性、權利人已保密的技術資訊和商業資訊。 項、孫二人披露的,是公司已採取保密措施,能給他們帶來經濟利益的技術資訊。

    第二,項、孫某實施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 《刑法》第219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的四種形式。 本案中,項某、孫某違反了公司關於商業秘密保護的協議和要求,洩露了其持有的加密郵件源**的商業秘密,符合犯罪客觀行為要素的第三個特徵。

    一是行為人侵犯的商業秘密價值重大; 二是行為人洩露、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嚴重損失的。 本案中,由於被告項某、孫某私自洩露了**公司開發的加密郵件的來源,並將其安裝在ARL的伺服器上,ARL不付出任何代價就獲得了該軟體,**公司至少失去了ARL基於加密郵件本應獲得的利益。 因此,將**公司與其他公司相互確認的9萬美元(相當於人民幣74萬多元)的加密電子郵件視為兩被告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是合理的。

    綜上所述,兩被告的行為應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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