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幫我分析一下案子,十萬急... 請幫我分析以下情況

發布 科技 2024-07-18
1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樓上發自內心的還不錯,但很可惜。 沒有乙個問題是正確的。

    1、貸款合同有效。 本案中甲、乙的借款行為是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屬於民間借貸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約定的利率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3倍,無違法行為的,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

    2、擔保合同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作為擔保人,但經批准使用外國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轉貸的除外。 ”

    3. C不需要代表B償還A的債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第五十二條 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告無效: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本案中,擔保合同因違反《擔保法》第八條的規定而無效。

    由於合同無效,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C無需承擔此擔保責任。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1;如果利率太高,它就行不通,如果利率太高,如果被法律認定為高利貸,就會被追究責任。

    2;有效,C等同於擔保人。

    3;擔保人負有責任。

    呵呵,我爸是律師,聽一點常識,參考一下。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1、總經理的批評沒有錯。 由於部門沒有按時按要求完成任務,王經理是部門負責人。 雖然沒有分配給王經理,但李工是裝置工程師,是王經理的下屬,老闆可以找直接技術負責人來安排相關的專業任務。

    2、王經理是部門經理,部門工作尚未完成,但不知道總經理的具體安排,主要是內部溝通失誤造成的,所以王經理負有領導責任。

    李工是裝置工程師,總經理下達的任務沒有及時匯報給直屬上級王經理,這是任務出現問題的根本原因,對此應由李工直接負責(主要責任)。

    3、正確的處理方式是:李工接受總經理交辦的任務後,應立即向王經理匯報,然後一起研究制定實施方案和對策。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1、總經理批評王經理並不完全正確。

    2、王經理應該負責管理,不知道下屬在做什麼? 下屬失控,屬於玩忽職守;李工要主要負責,王總特別安排的工作一定要上報主管,並得到主管的支援! 李工的行為不符合組織內部團隊合作的要求,不尊重直接領導。

    3、這樣這件事會處理得更順利:首先,王總講解李工的工作時,要把王經理叫到一起,一起聽聽王總的想法,並說明李工和王經理在這個專案上的分工,由李工負責具體實施, 負責技術、施工現場管理等具體工作;王經理負責技術、後勤保障、周邊關係的協調,確保專案的施工進度和技術標準按照王總的要求進行。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總經理的批評沒有錯,王經理不了解下屬的工作,沒有履行經理檢查監督的職責,所以他應該受到批評; 總經理也有不妥之處,特殊情況下需要跳過命令,但也要讓王經理知道,讓王經理監督執行; 李工也未能及時向上級匯報工作情況,以便得到上級的支援和幫助。 上級盡量不要越權,管理者也要適當地檢查下屬的工作,下屬要向上級匯報工作,做到最好。 (浙江大學管理學歷科論文集)。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總經理繞過了部門主管王經理,直接將供電專案的工作交給了李工來完成。 但是,李工並沒有向部門的王經理匯報專案工作,而是自己去了專案。 中級總經理沒有自己跟進,也沒有安排專人跟進專案進度,專案沒有按要求實施,直接問了不清楚此事的王經理,王經理莫名其妙地被批評了。

    可以說,總經理先錯了,把工作交給了李工,卻沒有通知自己部門的負責人,這件事情也沒有人跟進和監督。 王經理也因為不知道自己的工作導致專案不符合要求而玩忽職守,李工也玩忽職守,獨立承擔了總經理安排的工作,沒有按要求完成。

    就我個人而言,我認為最好是這樣處理的:

    作為專案工作,應將工作交給部門負責人,以便部門負責人分解並分配資源完成工作,需要其他部門或上級協調的問題應及時報告給總經理解決。 工作需要有人跟進監督,並定期報告,以免遺漏,及時有效地解決問題。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1.公司的財產(在有限責任公司的情況下)與個人的財產之間沒有混淆,即使其他股東是家庭成員,也不能斷定公司和公司是同乙個人,所以公司和公司不是同乙個人。

    2.它不能被視為對公司的投資。

    它不能被視為公平。

    因為這 10,000 美元是由公司擔保的債券形式,所以它是債務而不是股權。

    3.如果將其視為公司的債務,由於是擔保的,公司的財產應首先償還擔保債權。

    4.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外負有責任,如果企業關閉後仍有未清償債務,可以要求清算、出售或拍賣公司全部資產進行賠償,如果仍有未償債務,則自行承擔責任。

    本案的癥結在於1、將店鋪出售給公司是否屬於關聯交易,定價是否合理。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十二宮:王強。

    王昌去世,第一繼承人是他的妻子劉芳,劉芳死了,繼承人是他的孩子,其他財產由三個孩子繼承,但王勇和王剛被判處死刑,張秀、王曉玲、王強繼承了王剛自己的3萬財產,王曉玲繼承。

    王勇的無償財產是4萬張繡的遺產。

    我不知道這是否正確。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因為房子是王長生和劉芳的聯產,所以只有國王給三兒子的房子有一半有效,另一部分由三兒子和女兒繼承。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江利用偽造學位證書使公司誤認為江符合申請條件,違背其真實意圖與江簽訂勞動合同,江的行為構成欺詐,《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勞動合同。 江利用假學歷騙取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經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同一單位相同或者類似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因此,公司應根據同一崗位員工在受僱乙個月內所從事的工作的工資率支付報酬。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

    2)以欺詐、威脅或者其他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僱傭合同從簽訂的那一刻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如果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在不影響其餘部分有效期的,則該期限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無效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1 雖然勞動合同中有各種特殊規定,但仍是合同,可以適用合同的基本原則。

    2 本案中,江以欺詐手段取得勞動合同,是民法規定的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也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理由。 因此,用人單位有權終止合同。

    3 勞動合同本身屬於一方提供具體勞務,另一方支付工資,不是只要我們公務員上班,只要簽到就行。 在這種情況下,江沒有提供用人單位要求的服務,自然拿不到相應的工資。

    4 蔣介石雖然沒有支付單位所需的勞動,但如果他也進行了部分工作,可以得到適當的補償。

    5 江:因欺詐行為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公司應該交工資,但工資標準絕對不是8000,而是同崗位的工資標準對應他的實際學歷。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17

    1、個人合夥,三人通過協議約定權利義務,共同經營功夫的盈虧,符合個人合夥的特點。

    2.大運公司的損失由甲、乙、丙承擔連帶責任,個人合夥企業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內部協議不得對債權人不利。

    3.內部責任由甲、乙、丙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承擔,甲酒駕有過錯的,乙、丙可以要求甲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16

    1.這三家公司是合作夥伴。

    2.三人應當對損害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3.內部有協議的,應當約定,沒有約定的,協商應當平分; 如果他們有過錯,他們可以要求賠償。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15

    答:(1)甲、乙、丙為合夥人,按股份為合夥人。 原因是他們三人共同投資了2萬元買了一輛車。

    2)由於三者是合夥企業,因此三人負有連帶責任。

    3)大運公司的損失由C在三人合夥企業共同財產中的份額補償,其餘部分由三人合夥企業的共同財產補償。加上投訴人酒後駕車,投訴人負有主要責任。

  17. 匿名使用者2024-01-14

    1.合作關係。 以營利為目的共同經營業務。

    2.他們三個人分擔責任。 三人非合夥的,按照其出資比例承擔連帶責任。

    3.此外,如果甲酒後駕車有過錯,應適當追究其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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