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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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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我想補充一點,如果你在試用期內不合格,解雇是沒有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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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補償金額的規定: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應當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水平支付給勞動者。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關於補償標準的規定: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區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月工資的三倍的,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三倍支付經濟補償標準; 經濟補償金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注:假設你所在城市的工資標準是1500個月,而你的工資是5000,那麼你只會得到平均工資的3倍,即4500元。 此外,個人的平均工資是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而不是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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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有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此外,終止勞動的補償標準是根據勞動者在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服務年限和工資計算的。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賠償標準的兩倍支付經濟損失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 原纖維裂紋 1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後仍無法就變更勞動平台達成一致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若干法定情形下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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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