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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這種稱呼只在少數民族較多的地方才有,是同級人民的組成部門。
其實是民族委(民族委)和宗教事務局的名稱,在縣一級,多為實務單位(少數民族自治區有高階下屬部門),對縣民負責。
對應管理部門為上一級地市民族委員會和宗教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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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局負責,再往上是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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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宗教事務局,即民族宗教事務局,隸屬於民族宗教事務管理部門,是第一工作部門。 職能:負責民族宗教工作的職能部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四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但是,這一例外情況適用於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迫公民信教或者不信教,不得歧視信教或者不信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民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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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疏砂區屬於河流,應由當地水務部門依法管理。 不屬於河流,屬於耕地的,由當地土地部門依法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利用控制大橡樹分枝制度。 國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劃分為農業用地、建設用地和閒置用地。 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專項保護。
前款所稱農業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用水地、水產養殖水面等; 建設用地是指用於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居民住宅和公共設施、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等; 閒置土地是指除農業用地以外的土地和用於建設等干擾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使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土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立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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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宗教活動場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場所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登記事項的變更情況以及宗教活動和涉外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接受宗教事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本條是關於宗教事務部門與宗教活動場所關係的規定,包括兩個層次:一是宗教事務部門承擔宗教活動場所的監督檢查職責; 第二,宗教活動場所有義務接受宗教事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宗教事務部門是宗教活動場所的主管業務主管部門,也是登記主管機關,負責對宗教活動場所的監督檢查進行管理。 這些職責主要是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變更、登出的審查、登記或備案; 依法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 監督、指導宗教活動場所在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監督檢查宗教活動場所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登記事項變更情況,以及宗教活動和涉外活動情況; 單獨或者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宗教活動場所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