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是會計行為還是非會計行為?

發布 財經 2024-07-11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首先要說的是,債務重組問題本質上不是會計行為,也就是說,不是會計行為,是由企業決策層決定和實施的。 但這種行為的結果要表現在會計行為上,即確認、計量和會計。

    正是由於債務重組新準則的新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可以優化其經營資產的整合和利用,這在這方面對雙方都有利。 從而提公升企業持續經營的能力。 但同時,這件事情很有可能成為利潤轉移的工具也是有益的,正如你說的盈餘管理,當然這是從微觀的角度來看的,如果你站在巨集觀的角度來看,不管怎麼轉移,他的總金額是不變的, 同時可以振興很多瀕臨破產的企業,利遠大於弊。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如果是合理使用,則屬於非會計行為。

    這是因為這不是會計師有意為之,而是會計政策變化的結果。

    如果是不合理使用,則屬於會計行為。

    因為它是故意的會計,玩會計遊戲。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債務重組本身不是會計行為,債務重組是決策層面的經濟行為,債務重組會計是上述經濟行為的被動記錄。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1)以現金清償債務。

    債務人確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作為營業外收入,並將其計入當期損益。 其中,相關重組債務在滿足終止確認金融負債條件時終止確認。

    2)用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債務人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作為營業外收益計入當期損益。 其中,相關重組債務在滿足終止確認金融負債條件時終止確認。 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轉讓資產的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債務重組會計的主要問題是如何確認和計量債務重組產生的損益。

    首先,重組損益全部計入當期損益,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 重組損益確認為營業外收入,增加當期利潤,同時可能導致本期所得稅費用增加。 但同時,這種收入很容易造成企業資金不足,不會給企業帶來現金流入。

    其次,它違反了權責發生制原則,債務重組是為了讓企業在財務困難中扭虧為盈,恢復原有的平靜穩定的經營狀態,但債務重組並不能迅速產生效果,因為債務人的受益過程其實很長。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用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債務是資本化的。

    沒有或有應收賬款。

    包括或有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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