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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兩個兒子是法定繼承人,如果他們不表示放棄,他們願意繼承,所以實際應該繼承的那部分已經是兒子的了,但是沒有實際的轉讓或轉讓,仍然掌握在A的手中。
兩個兒子總是有權向A要求他們應得的遺產,這意味著A持有的部分財產已經由兩個兒子擁有,這取決於兒子何時提出要求。
因此,兒子現在要求乙個,這不叫繼承。
甲和乙的共同財產一半是甲的財產,一半是乙的遺產,這筆遺產平均分為三等份,乙份給甲和他的兩個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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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遺產應該在乙去世時被分割,但並沒有要求分割,這意味著乙的遺產處於共同所有權狀態,不是屬於哪個繼承人的問題。 他們可以隨時要求分手。 基於共同所有權的永久性,可以隨時要求分割。
這種情況沒有最後期限。
這是常識,一時找不到依據,但找了又找,最高人民法院以答辯的形式確立了這一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未表示放棄繼承,未分割遺產的答覆,可以作為財產分割案件處理”。
繼承人均未放棄繼承,依照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視為已接受繼承。 爭議房屋由繼承人共同所有,雙方之間為此目的發生的訴訟,可以作為財產分割處理,並參照財產**、管理和使用、實際需要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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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規定了繼承順序:遺囑規定了繼承人、配偶、直系親屬、旁系親屬(從左到右依次為從強到弱的繼承)。
從你所說的,在A生前,B的遺產是由A繼承的。 c. d 無權要求繼承。
繼承法反映的是繼承關係,而不是債權關係,即甲有權指定其遺產的繼承人,有權繼承甲遺產的自然人(乙、丙、丁)無權要求甲將遺產繼承給自己。
A不是無遺囑的,A的遺產由B繼承,B可以將A的遺產交給C或D或Cd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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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死者的;
(二)以爭奪遺產為目的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繼承人或者虐待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變造、毀壞遺囑,情節嚴重的。
遺產按以下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不。
如果一階繼承人繼承,則二階繼承人繼承。
該法中的“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撫養子女。
的繼子女。 該法中的“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受扶養的繼父母。
本法中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父母相同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
父親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受撫養的繼兄弟姐妹。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後代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
繼承遺產份額的權利。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除外。
除另有約定外,分割遺產的,共同擁有的財產的一半應由夫妻雙方分割。
其餘的都是死者的遺產。
遺產屬於家庭共同財產的,在分割遺產時,應當先分割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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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的,這是必要的,前提是A的財產當時必須由B繼承! 2個兒子有合法繼承權,但繼承限於6年前可以繼承的份額! 嚴格來說,不能說是B財產的繼承,而是A財產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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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 C 和 D 是 A 配偶 B 去世後的直接第一繼承人,因此可以繼承。 即使過去幾年沒有提出繼承申請,繼承權依法仍歸C、D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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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定繼承人在六個月內不拒絕,他將自動繼承繼承人。
重點不應放在繼承上。
相反,它是要求歸還財產。
如果 A 擁有 CD 有權獲得的遺產六年,那麼如果提起訴訟,則訴訟時效已過。
此時,CD權不消滅,但訴訟不能勝訴,即勝訴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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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定繼承權,乙的子女和配偶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果沒有要求放棄繼承權的,他們應該有權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和繼承乙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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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和D沒有失去繼承權。 繼承比例如下:甲、乙生前共同財產的1 2為乙的個人財產,2:丙、丁為乙的繼承人,因此丙、丁可各自繼承甲、乙的1 6家庭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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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繼承法》的規定,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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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說明如下:
1.他所有的財產和土地,兒子繼承了多少,配偶繼承了多少,以及如何分配。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財產的一半首先交給配偶,其餘的屬於他的合法繼承。
對於繼承,在有遺囑的前提下優先適用遺囑,只有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繼承才會按照法定繼承進行。 根據法定繼承,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可以協商確定遺產的份額,如果協商不了,一般會平分。
在這種情況下,通常是配偶和子女平分遺產,這是最正常的結果。
2.農村土地(配給田)如何分配。
土地的具體分配也同上,但需要注意的是,農村土地屬於集體土地,繼承人繼承集體土地的前提是必須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就是說,如果繼承人的戶籍已經搬出,不在村里, 他不能繼承這片土地。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祝您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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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是,乙個男人的父親死了,乙個男人的母親還活著,他有3個姐姐(即死者有1個兒子和3個女兒)結婚了,死者有1個3歲的孫子。 問題:誰應該繼承他父親在農村的土地,應該如何分配? 是嗎??
答:如果有遺囑,請遵循遺囑。 遺囑不明確,經協商解決的,協商不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死者的土地配偶和子女有權繼承:配偶的50%或100%,為什麼? 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四個子女中的乙個或全部在土地出生時出生,則配偶只有50%出生,另外50%由子女繼承。
在死者有生之年,誰支援死者,誰繼承25%,剩下的25%由另外3人繼承。
死者的配偶有權將土地重新分配給子女。 但是,不能轉讓或出售給他人,也不能非法買賣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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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遺囑,將按照遺囑進行分配,無論遺囑是否按繼承人順序排列。
2、如果沒有遺囑,一般按繼承人的順序分配,即兒子、孫子、配偶、、、、
3.在兒子或孫子繼承的情況下,應適當考慮配偶的財產狀況,即如果配偶沒有財產或財產很少,則配偶應分為若干配偶。
4. 如果沒有遺囑,一般會有法院分配。 分配金額應考慮到每個繼承人的財產狀況。 不與第3條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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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簡單說一下,就是如果沒有遺囑,夫妻雙方的所有財產都要分給配偶和被繼承人,被繼承人那部分要按第一順序(配偶、父母、子女)協商分配。 例如,如果死者生前承擔的義務較多或生活較困難,他可能獲得適當數量的股份,如果他沒有履行撫養和贍養義務,他可能獲得少量或更多。 農村土地為農村集體所有的財產,繼承前應徵得集體組織和村委會同意,再按私有財產進行分配。
應該補充的是,公民的繼承權是平等享有的,無論他們是子女還是女兒。 這就是解決方案,無論樓上說多少,都是無稽之談。 房東,給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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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偶繼承四分之三,兒子繼承四分之一。
2.繼承方式由繼承人協商一致解決。 如果協商失敗,可以按照繼承份額進行分割。 不可分割的,一方應以物易物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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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你的問題,按照公平繼承的原則,你列舉的人都是一等繼承人,所以每個人都有份,夫妻給一半,剩下的孩子和夫妻平分,男女無關,農村土地也應該平分, 當然,有很多因素是有限的,比如對老人的贍養金額,老人是否孝順老人,老人有沒有遺囑,都是相關的,建議你諮詢律師,諮詢不會花太多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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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配偶、子女和父母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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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的配偶、三個女兒和兒子平分土地(配給田),男方的孫子和兒媳平分男方兒子的土地(配給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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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家好,分析繼承法案例,依法一步一步分析。
首先,法律規定,在存在遺囑的情況下,遺囑繼承優先。 因此,李大軍所有的銀行存款都屬於李定。 但李定先於李大軍去世,按照代位求償法的規定執行,李定的子女D、E代位求償李定繼承李大軍的存款。
其次,李大軍的房地產份額和李大軍依法繼承的財產份額,因為沒有遺囑,應按照法定繼承權執行,即由趙、李佳(甲、乙代位)、李乙、李鼎(D、E代位求償)、李大軍、李大軍依法繼承的、李大軍的份額、李大軍依法繼承的財產份額、李大軍依法繼承的財產份額、李大軍的房地產份額、李大軍的財產份額、李大軍的房地產份額、李大軍的財產份額、李大軍的財產份額、李大軍的房地產份額、李 孫等(依法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負有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等繼承人繼承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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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大軍的遺產包括:半套房子(價值6萬元),銀行存款6萬元,折算成12萬元,另一半應歸趙家所有。
2、雖然李大軍生前立遺囑,6萬元存款由李定繼承,但李定先於李大軍去世,因此遺囑繼承不生效,6萬元進入法定繼承。
3、李大軍的法定繼承人為:配偶趙某、寡媳孫某(因贍養義務,為一等繼承人)、李乙、李佳的份額由A、B兩個兒子共同代位出位,李定的份額由D、E代位繼承。
4、若不考慮其他因素:趙、孫、李乙各得1萬元遺產,甲、乙、丁、桔各得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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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軍 - 趙.
丨 李佳 - 孫麗毅 - 周 李丁 - 吳.
丨 丨.
a b c d e
死亡開始: 1、李佳之死:先涉及夫妻財產的分割,再涉及其份額繼承,李大軍、趙、孫、甲、乙各得1 5;
2.李定之死:先涉及夫妻財產的分割,再涉及他們的份額繼承,李大軍、趙、吳、D、E各得1 5;
3.李大軍之死:先涉及夫妻財產的分割,再涉及其份額繼承(遺囑部分除外)、趙、孫、
A、B、Li B、D、E分為5份,AB、DE組合成2份。
現在我們開始檢查李大軍的屬性:
1、銀行存款12萬,妻子趙某6萬的一半,(女兒李丁6萬),沒有;
2、房地產(12萬元),妻子趙某6萬元的一半,剩下的6萬元;
3、繼承長子李佳1 5財產;
4、暫時繼承二子李毅1 5財產,稱為子財產)。
開始繼承:1、趙:60,000 + 60,000 + 6 50,000 + 5;
2. Sun's: 6 50,000 + 5 個孩子;
3、李定:60000+6 50000+5;
4. A、B、D 和 E 各得到 (6 50,000 + 5) 2.
事實上,本題考察的是遺囑繼承、遺囑效力、法定繼承、代位求償、履行贍養義務的兒媳的法定繼承、婚姻財產的分割、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的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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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軍遺產:半房產和銀行存款6萬元。 遺囑繼承人先於立遺囑人死亡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一繼承順序:趙、孫(如果喪偶兒媳婦已經履行了對岳父岳母的主要贍養義務,則她應為一級繼承人)、A、B(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則由被繼承人子女的後代代位繼承)、李B、D、E(代位)。已經履行了贍養李大軍或共同生活的本職義務的太陽A和B,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分得更多。
這意味著,在繼承發生後,如果乙個繼承人的權利受到其他繼承人的侵犯,或者所有繼承人的權利受到非繼承人的侵犯,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僅為兩年; 這裡提到的兩年不是從侵權發生時算起,而是從繼承人知道或應該知道的時候算起。 >>>More
被收養的孩子除了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不能繼承其親生父母的遺產。 有受撫養教育關係的繼子女可以繼承親生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的遺產。
張楠和李奴在2000年1月初相識,張楠在雙方尚未建立關係時求婚,李楠考慮到她的長相一般,年齡太大,想要妥協,追求完美,於是雙方在同年春節登記結婚, 並住進了張楠婚前買的兩居室公寓,2001年10月生下女兒張華。賭博惡習。2003年春節過後,李女因為忍無可忍向法院提出離婚,張楠認為自己沒有太多優勢,所以以夫妻關係還不錯為由不同意離婚,但多方拒絕接受法院的批評和教育, 而經過法院多次調解,雙方各持己見,未達成一致。同時,法院查明,婚後除房屋外,雙方共同購買了價值1萬元的家具,押金5000元,婚前母親還送給李女一枚金戒指(價值600元)。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