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稅法制度改革、國家稅制改革內容的看法

發布 社會 2024-07-26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稅制改革與科學發展觀的發展相適應,也與法制建設相適應。 就企業所得稅改革而言,在企業所得稅稅率改革之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規定一般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稅率為20%。

    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減徵20%的企業所得稅。 需要國家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對國內企業有較好的效果,使企業的競爭環境更加公平有利。

  2.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消費滲透稅改革的內容主要包括:

    1.消費稅歸當地政府所有。

    2.調整消費稅範圍、環節和稅率,將高耗能、高汙染產品和部分高階消費品納入徵收範圍。

    3.商品及服務稅按最終批發或零售水平徵收,商品及服務稅按批發價格或零售價格**計算。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稅制改革的原因如下:

    1.所有的國家稅都是**稅,公民有義務只因為冰雹而納稅。 這是“國家需求論”的典型表現。 這實際上是稅收的缺陷。

    至於國家為什麼要徵稅,為什麼要徵稅,沒人老練,國家想收就收。 雖然表面上說稅收是從人民那裡拿走的,為人民使用,但對於誰來拿走,誰決定拿走,誰應該拿走,並沒有法律上的約束;

    2、稅收徵管不具備執行法律制度的功能;

    3、目前實行個人所得稅是九級累進稅率,現行稅率比較高,非工薪階層高收入人群收入管理制度不夠健全,以至於有人為了少交個人所得稅,故意隱瞞收入, 從而達到偷稅逃稅的目的,最終導致國家稅收損失;

    4、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過低,不考慮人均收入,導致真正高收入人群的稅收徵收,中低收入人群的稅負沉重,導致投訴多,進一步加深了貧富矛盾。

    稅制改革的原則如下:

    1.依法管理稅收。 以法治為導向,注重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法推進改革,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完善稅收徵管法制,增強稅收執法的統一性和規範性;

    2.便利稅收。 圍繞納稅人孝順,堅持執法為民,加強國稅與地方稅的合作,為納稅人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服務,不斷減輕納稅人的稅負,切實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讓納稅人和人民群眾有更多的收穫感;

    3.科學功效。 以防範稅務風險為導向,依託現代資訊科技,轉變稅收徵管方式,優化稅收徵管資源配置,加快稅收徵管科學化、資訊化、國際化程序,提高稅收徵管質量和效益;

    4. 協同共治。 以營造良好的稅務工作環境為重點,統籌稅務部門和稅務各方力量,構建稅務共治格局,形成全社會強大的合力,在稅收保護和稅務綜合治理方面開展合作。

    5.有序推進。 在加強頂層設計的前提下,配合財稅體制深化改革程序,積極回應納稅人和社會各界關切,統籌兼顧,穩步實施。

    綜上所述,為了改變社會的基本矛盾,稅制改革已經展開,稅制改革遵循的原則是依法納稅、有序推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2條. 稅務機關依法徵收的各類稅種的徵收和管理,適用本法。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1)盡快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稅率同徵實徵;

    2)逐步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轉變;

    3)改革個人所得稅制度,將皮井分類徵收制度改為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徵收制度;

    4)清理和規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充分體現國家產業政策;

    5)對合適的橙子徵收新的稅,對原有的稅進行調整和減少,以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堅持黨的統籌領導,確保決策部署落實到位; 堅持依法治國,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法深化改革,不斷優化稅收執法手段,努力提高稅收法治水平; 堅持以民為便利,進一步完善惠企惠民服務措施,更好地滿足納稅人和納稅人的合理需求; 堅持以問題為導向,著力補短,切實解決稅收徵管中的突出問題; 堅持改革創新,深化稅收領域“放權、放權、提供服務”改革,推動稅收執法、服務、監管的理念、方式、手段全面變革; 堅持制度觀,統籌推進各項改革措施,綜合提公升稅收治理效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中止、多收、少收、少徵、緩繳、分攤稅款。 應繳納的農業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九條 除倫源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託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收徵管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稅務機關不得要求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履行預扣代繳稅款義務。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義務的,納稅人不得拒絕。

    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扣繳代繳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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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牛本老師,這次**是考驗大家在課堂上認真程度的一次,如果有人不把我在課堂上討論過的那句話寫出來,那麼他的科目就不及格了,希望大家對自己好,認真對待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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