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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同地方的標準不同,請詢問當地政策。
上海是這樣的:
1、上海市員工一次性補償,10級2萬元。
2、在上海戶籍的,殘疾補助金為6個月工資,合同終止或終止時,單位再支付5個月在滬平均工資作為就業補貼和醫療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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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項補償:1.一次性傷殘津貼:6個月的工資。
2、一次性醫療補貼:上一年全市平均工資的8個月。
3、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上一年在市平均工資6個月(僅在我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或合同期滿時可用)。
武漢大約有40,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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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級殘疾的問題不大,應該不會影響你的正常生活,補償點是一分,畢竟以後你得在單位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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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一次性就業和醫療補貼的規定因省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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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級工傷賠償金除醫療費、工資損失等費用外,還可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就業補助,相關規定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因工傷殘疾被認定為七級至十級殘疾的,享受下列福利:
1)根據工傷保險的傷殘程度一次性發放傷殘補助,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工資,八級傷殘11個月工資,九級傷殘9個月工資,十級傷殘7個月工資;
2)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僱傭合同的,工傷保險應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發放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和殘疾一次性就業補助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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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的認定。 工傷和工作能力考核。
根據殘疾程度要求賠償;
上年度員工月平均工資:為上年度平均工資,當地統計局每年公布資料;
個人工資:指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您繳納工傷保險,社保會給你六個月的工資補償,按受傷前12個月工傷保險月支付基數的平均值計算;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作殘疾被認定為七級至十級殘疾的,應當依照《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該規定規定由工傷保險**一次性支付殘疾津貼。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費。
補助金和殘疾人就業補助金。 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標準:7級傷殘在總體規劃範圍內為上一年。
員工平均月薪 14 個月,8 級殘疾 12 個月,9 級殘疾 10 個月,10 級工傷 10 個月。
殘疾 8 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標準:7級傷殘是上一年全區從業人員的月平均數。
20 個月的工資,16 級殘疾 8 個月,12 級殘疾 9 個月,8 級殘疾 10 個月。
對於10級傷殘,如果有工傷保險,在勞動合同解除時,按照2008年湖北省武漢市的標準,估計可以賠償4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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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因工傷殘疾被認定為10級傷殘的員工,享受下列福利:
1) 從工傷保險**中領取一次性傷殘津貼,按6個月工資支付;
(二)勞動合同期滿解除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和殘疾就業補助金。
本人的薪金是指工傷雇員在意外發生前12個月內的平均月薪; 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員工平均工資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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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級工傷的危害不是很大,最好是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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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比較寬泛,涉及賠償的範圍、程式、標的等方面。 首先我們來談談賠償範圍,主要包括:醫療費、住院餐費補貼、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停工期間工資、停工期間的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解除勞動關係、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如果發生與工作有關的死亡,它還包括受撫養親屬的養老金。
其次,賠償程式比較冗長,用人單位應在工傷發生後乙個月內向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 如果雇主不申請,受傷者必須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 工傷認定後,醫療期滿或者醫療期滿後,縣級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應當對傷殘等級進行鑑定。
根據考核結果,計算補償標準。 最後,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繳納了工傷保險,除停工期間的工資和一次性就業補貼需要由公司支付外,其他專案一般由工傷保險支付; 用人單位未開辦工傷保險賬戶的,全部賠償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登記了工傷保險,但尚未繳納保險費,勞動者在工傷發生後能夠及時補繳的,相關費用由社保和公司協商承擔。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傷或者患上職業病,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停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按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繳納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後,工傷保險**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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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10級工傷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的工資。 (如果您有工傷保險,則由工傷保險支付。
那麼:十級殘疾人一次性就業補貼和一次性殘疾醫療補貼分別為:上一年全市職工平均月薪每人3個月。
合計6個月*4331(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均工資)=25986元。 (傷殘就業補貼由用人單位承擔。 )
法律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和《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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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級工傷的賠償是:
1.醫療費。 報銷醫療費用,包括住院、培訓和工傷;
2.住院餐費、交通費、食宿費。 住院餐補助等於當地政府制定的標準乘以住院天數;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後,經辦辦機構批准在規劃區外就醫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費、食宿費;
3.停職期間的工資與員工原工資、福利相等;
4.至於10級傷殘,一次性傷殘津貼為7個月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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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療:按當地標準報銷醫療費用、住院餐費、工傷保險**,需要照料,若單位未脫離照料,單位需按當地標準繳納照料費。
2、停工期間待遇:**工傷需確定停薪期間,停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
計算方法:個人工資×請假月數。
3、工傷保險一次性發放傷殘補助**:標準為7個月工資,平均月薪為工傷前12個月的平均月薪。 (社會保障繳款基數)。
4、解除勞動關係,按工傷保險一次性繳納工傷醫療補助金,單位一次性繳納殘疾就業補助金,按上海市標準,每人3個月為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11年上海市職工月均工資4331元。
計算:工傷一次性醫療補貼為4331x3=12993元。
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4331x3=12993元。
如果僱傭關係沒有終止,則增加補償。
如果僱傭關係終止,賠償金將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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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級工傷賠償:(1)根據傷殘程度從工傷保險**中一次性發放傷殘補助,10級傷殘補助金7個月;(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僱傭合同的,工傷保險應當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發放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域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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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0級工傷賠償金額主要取決於以下四種一次性傷殘補助、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一次性醫療補助和停工期間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全國統一7個月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因省不同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醫療費用、工傷費用;
2)住院餐補助;
3)總體規劃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4)為殘疾人安裝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5)對不能自理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顧費用;
6) 1至4級殘疾雇員的一次性傷殘津貼和每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
(八)因公死亡時,撫卹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未亡家屬領取的工傷死亡津貼;
9)勞動能力考核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依照國家規定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二)五年級、六級殘疾職工每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工傷保險金。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應當從工傷保險**中預付。
從工傷保險**中預先支付的工傷保險金,由用人單位報銷。 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因工傷殘疾被認定為七級至十級殘疾的職工,享受下列福利:
1)根據傷殘程度,從工傷保險**中一次性發放傷殘補助,標準為:7級傷殘12個月工資,8級傷殘10個月工資,9級傷殘8個月工資,10級傷殘6個月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和殘疾人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制定。
不知道你為什麼受傷,一般不建議當事人在這件事上走工傷鑑定的路。 因為工傷賠償標準似乎有很多保障,所以賠償標準很低,這是基於當事人的工資水平,也是因為當事人與用人單位關係不平等。 工傷賠償訴訟可能需要大量時間。
1、工傷保險福利的主要賠償標準為:醫療費、一次性傷殘津貼(7至24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工作能力水平確定)、一次性就業補貼(根據工傷勞動者所在省份的工傷規定和勞動者工作能力水平確定), 終止勞動關係時領取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根據工傷職工所在省份的工傷規定和勞動者工作能力水平確定,勞動關係終止時領取)、停工期間工資(根據勞動能力考核結論通知書確定), 伙食費、護理費、交通費等 >>>More
您好,對於您描述的問題,律師回答如下:
首先,申請工傷鑑定,確認傷殘程度後,作為確認賠償的依據。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