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押金可退還。 押金不予退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繳納留置權、擔保、保證金、合同款、保證金或者保證金等,但對保證金的性質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該當事人的保證金請求”。
2、保證金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保證金支付期限在合同中約定,保證金合同自保證金實際支付之日起生效。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應當清償或收回保證金。 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收到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兩次退還定金。
-
從字面上理解,“訂貨”的含義是訂立和訂賬,而“定金”是《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定金,具有保證合同履行的性質。
-
存款和存款是兩個截然不同的詞,前者是法律術語,後者不是。 在生活中,這兩個詞經常使用,但仍然有很多人無法正確區分它們。
-
押金和押金哪個可以退還? 一字之差,你犯了乙個錯誤,你不會拿回一分錢,看看。
-
其實你可以退,這是乙個文字遊戲,它不會是你能否成功退出的決定性因素。
比如買房的時候,只要不簽最終的購房合同,不管是定金還是定金,只要你有耐心和決心,就可以退還。
-
謝謝你的邀請,你可以回來,只要你用正確的方法。
先說個觀點,不管是定金還是定金,開發商都不想退還你,不會因為寫成定金而退還你,也不會因為是定金而退還給你。 所以不用擔心支付哪筆“叮”錢,只要有很多方法,任何錢都可以退還。 比如,如果付了定金,簽訂了合同,開發商找不到問題,定金可以退還嗎?
答案是肯定的,如果你真的想戒菸,就找乙個專業人士,比如我。
-
定金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被認定為履約擔保,這種擔保也是單方面的,只對付款人有約束力,即付款人對收款人的擔保。 如果收件人違反合同,則只能退還原定金,不收取雙倍退款; 如果付款人違反合同,收款人將以定金作為賠償金或違約金,以各種理由不予退還。 定金是指付款的擔保,例如,在銷售關係中,買方在簽訂合同後向賣方支付部分款項,作為未來付款的擔保,如果買方不履行合同,賣方不能退還定金,如果賣方按照合同履行供應義務, 定金將轉換為購買價款,如果賣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供應義務,則承擔兩次退還定金的責任。
我不認為任何乙個都會被退還。
-
購買定金和定金有什麼區別?
簡單來說,定金是一種法定的擔保形式,在買賣合同關係中被廣泛用作履行合同的金錢擔保,在《合同法》、《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都有明確規定,並具有嚴格的法定條件
1、定金必須書面同意;
2. 定金必須已實際交付;
3、定金金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總額的20。
“定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質,通常是買賣雙方就房屋買賣達成初步意向後進一步協商簽署的臨時認購協議。 同時,對定金沒有直接的法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視為預付款,如果存在違約,不會有被直接沒收或需要雙倍返還的法律後果,不能適用“定金罰金”, 但違約方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和各方過錯追究違約責任。
那麼,在了解了定金和定金的區別之後,買家在與開發商或代理商交易時,應該睜大眼睛,多加注意:
首先,不要急於與開發商或中介簽訂認購協議,不要先支付定金,雙方達成協議後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二,將“定金”寫成“定金”、“定金”、“預付款”、“定金”等,一旦不簽訂住房合同,所有款項都可以退還。
並非所有“押金”都不可退還:
1、因開發商原因,買方無法在約定的時限內取得產權證,如有此類退房條件,可要求搬出。
2、開發商檔案不完整:開發商必須有完整的檔案才能建樓賣房,如果開發商的檔案不完整,屬於非法經營,與買方簽訂的合同無效。
3、面積誤差大於3%:如果房屋交付時的實測面積與簽訂合同時房屋暫定面積的比例誤差超過3%,買方可以要求搬出。
4、開發商未經買方同意擅自變更房屋型別、朝向、面積等相關設計的,可按合同約定退房。
5、如因雙方不可歸責的原因導致抵押合同無法辦理,且按揭貸款無法辦理,可要求退房。
6.延遲交付:如果開發商超過3個月未交付房屋,買家可以要求退房並退還雙倍的定金。
7、賣方將認購的房屋出售給他人或將抵押的房屋出售給買方的,如果出賣人違約,出賣人應當退還兩次定金。
-
法律分析: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如果收到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其合同義務,則定金應退還兩次。 定金只是乙個習慣用語,而不是乙個法律概念,一般情況下,定金是作為預付款支付的,交易失敗時定金將全額退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6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保證金,作為債權人權利的擔保。 存款合同在存款實際交接時成立。
-
押金可以退還,但押金不退還。
1.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繳納留置權、擔保、保證金、合同款、定金、定金、定金等,但對定金性質不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該當事人的定金權利請求。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當事人向另一當事人支付保證金,作為債權人權利的擔保。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應當將定金抵銷或者收回。 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收到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兩次退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