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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責任制是1980年代初在中國大陸農村地區實施的一項重要改革,是農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轉折點,是中國大陸農村地區的基本經濟制度。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大陸進行了“改革”,改革首先從農村改革開始,以“生產分戶”為標誌,後來成為“家庭責任制”(俗稱“大承包制”)。
特點:實行家庭承包制,廢除了人民公社,沒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實行家庭承包管理,統一分放管理相結合,兩級管理,既發揮了集體統一管理的優越性,又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 並適應中國農業的特點。家庭承包制在我國農村地區廣泛實施後,發揮了集體的優勢和個人的積極性,既能適應分散經營的小規模經營,又能適應相對集中的中等規模經營,從而促進了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和農村經濟的全面發展。 提高廣大農民的生活水平。
為進一步鞏固農業基礎地位,中國將長期穩定和不斷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集中管理與分散管理相結合的兩級管理體制。 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承包期內,農戶可以依法、自願、有償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改進轉讓方式,逐步發展適度規模經營。
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確保國家糧食安全。 按照保護農民權益、控制徵地規模的原則,改革徵地制度,完善徵地程式。 嚴格界定公益性和商業建設用地,徵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利用控制,及時給予農民合理補償。
集中與分權相結合的兩級管理體制,體現在集體和農戶兩級管理上。 集體管理的作用主要是土地承包、產前、生產、產後服務,農戶成為基本的生產經營單位。 “統一”與“分離”是相互依存、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
其中,集體經濟組織是兩級經營的主體,承包家庭經營是兩級經營的基礎;沒有任何一方,就無法建立聯合生產的合同責任制,不存在兩級經營制度。 可以說,如果家庭責任制脫離了集體經濟組織和“統一”功能,家庭契約就會失去主體,家庭經營實質上就會變成個體小農經濟,偏離了農業的社會主義方向。 如果放任承包戶分散管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就不能得到充分發揮,農業集體經濟就會失去活力,集體經濟的優勢就不能發揮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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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農業生產中,土地使用權由原來的人民公社所有制轉變為農戶管理土地,突出特點是用農民的話說,就是向國家繳納足夠的糧食(公糧,以及以實物糧食形式繳納的土地稅(或農業稅)。 並為集體保留足夠的(保留),其餘的都是他們自己的。農民有權管理自己的土地,有權自由處置一些農產品。 它提高了農民的勞動熱情,促進了農業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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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安徽、四川等地農民自發將生產承包給農戶和農戶。
特點是:農民有一定的經營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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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激起了農民的生產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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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內容。
家庭責任制是農民以家庭為單位,將土地等生產資料和生產任務承包給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村、集團)的一種農業生產責任制。 這是現階段我國農村的基本經濟制度。 在農業生產中,農戶作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承包管理集體土地和其他大規模生產資料。
生產經營按照合同規定自主進行。 除向集體繳納的營業收入的一小部分和按照合同規定繳納國家稅款外,全部營業收入歸農戶所有。 集體作為承包單位,除了對某些工副業進行必要的協調管理和經營外,主要為農戶提供生產服務。
家庭責任制對聯合生產合同的作用。
家庭承包制改變了我國農村舊的管理制度,解放了農村生產力,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經營熱情。
過去,在大規模管理的集體勞動下,很難準確計算每個人的勞動數量和質量,因此必然是平等主義的“大鍋飯”,以家庭為經濟單位可以克服多做少做的平等主義。
農業生產中的勞動物件是動物、植物和其他生物體,而勞動物件的這一特點要求勞動者具有較強的責任感,以家庭為經營單位,有利於這一要求的實現。 因此,家庭責任制使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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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責任制的主要形式是中國農村的家庭責任制。
農民享有經營和管理土地的權利,但所有權仍歸國家所有,根據雙方簽訂的權益、責任和利益合同,農戶自行安排一切生產活動,產品完全歸承包人所有; 除了向國家繳納農業稅,向集體積累貨物和其他儲備。
集體承包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主要是土地)應當獨立經營,應繳納國家和集體的各種費用,其餘產品或者收入歸承包家庭所有。
該制度於1962年在山東等地首次實施,1971年至1976年在福建等地短暫實施,但由於文化大革命而未完全普及。 文革結束後,在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重新實施,效果很好,隨後隨著改革開放的春風飄向全國各地。
在家庭一攬子制度下,雖然土地國有制的性質沒有改變,農民只有土地使用權,但在長期農業生產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有一些生產資料私有化。 其次,雖然生產團隊在一次性付實施初期還存在,但其功能已經大大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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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制是我國農村改革的一大制度,是農民生產熱情得到充分調動,農村生產力空前解放和發展,農村社會財富迅速積累,農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大幅提高,農村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後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的重要原因。 其優點如下:
1.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家庭責任制將土地使用權承包給農民,農民擁有土地所有權,可以自主決定種植什麼和如何種植,從而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
2.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家庭承包責任制使農民獲得更多的自主權,農民可以根據市場需求和自身條件決定種植什麼和如何種植,從而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
3.提高農民生活水平:家庭責任制使農民獲得更多的自主權,農民可以根據市場需求和自身條件決定種植什麼和如何種植,從而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
4.促進農村社會進步:家庭承包責任制使農民獲得更多的自主權,農民可以根據市場需求和自身情況決定種植什麼和如何種植,從而促進農村社會的進步。
5.促進農村政治穩定:家庭責任制使農民獲得更多的自主權,農民可以根據市場需求和自身條件決定種植什麼和如何種植,從而促進農村政治穩定。
總之,家庭承包制是我國農村改革的一大制度,是充分調動農民生產熱情,農村生產力空前解放和發展,農村社會財富迅速積累,農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大大提高,農村土地所有制分離後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的重要原因。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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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家庭責任制是將土地產權劃分為所有權和管理權。 所有權仍歸集體所有,經營權由集體經濟組織分包給農戶自主經營,由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監督合同的履行、公共設施的統一安排、使用和排程,以及土地的調整和分配。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指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使用土地的義務。 家庭承包制的實施,糾正了長期存在的管理高度集中、經營方式過於單調的弊端,使農民從單純的勞動者轉變為集體經濟中的生產者和經營者,極大地激發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更好地發揮了勞動和土地的潛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供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使用土地的義務。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占用耕地耕地的耕地層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土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六十四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人應當嚴格按照土地總體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六十五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成的建築物、構築物,不符合土地總體利用規劃確定的用途的,不得改建、擴建。
第七十四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應當限期拆除非法轉讓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有狀態,對違法轉讓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沒收; 罰款可以合併徵收;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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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責任制主要有兩種形式:生產承包給家庭和彎縱工作給家庭。 廣告選項正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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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家庭責任制是指農戶將土地等生產資料和生產任務承包給以戶為單位的集體組織的農業生產責任制形式。 其基本特點是,集體經濟在保持集體經濟的統一經營的同時,將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承包給農戶,承包農戶按照合同規定的許可權自主作出經營決策,在完成國家和集體任務的前提下分享經營成果。
承包人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使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其不動產的使用效率。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勞役,本人的不動產為勞役。
第三百七十三條 地役權的成立,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i)當事人的名稱和位址; (二)服務用地和用地的位置; (三)使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權的期限; (5)費用和支付方式; (六)爭議解決方式。
第三百七十四條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起成立。 當事人申請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地役權登記; 未經註冊,不得與善意的第三方對質。
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內容。
家庭責任制是農民以家庭為單位,將土地等生產資料和生產任務承包給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村、集團)的一種農業生產責任制。 這是現階段我國農村的基本經濟制度。 在農業生產中,農戶作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承包管理集體土地和其他大規模生產資料。 >>>More
1. 家庭的形成期
夫妻年齡:22-35歲; 保險安排:增加人壽保險的投保額; 核心資產配置:**70%、債券10%、貨幣20%、預期收益高、風險適中的銀行理財產品; 信貸應用:信用卡、小額信貸。 >>>More